依法治校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法治化_毕业设计论文(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使用“情节严重”、“重大损失”等来决定学生命运的处理时蒯娜骗于主观判断。 另外,各敲端」定的管理规定往往超出法律许可的范围,甚至违背--比祛。 法制的不统一使得思想政治教育活动规范性不够,随意性很大,这样既造成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活动的某些混乱,也造成管理资源的巨大浪费。 第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行为不注重程序规范,未能做到资源的优化配置。 教育管理过程中的程序问题也是当前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 法治化的一个重要问题。 程序的合法性是法治的必然要求,对实体权利保障和实现意义重大。 没有正当程序就很难做到真正的公平公正,更不利于决策的执行和事后的处理。 当前在奖惩问题上程序失范较明显,一是,有些奖惩的内容与标准没能做到事前及时公布导致教育对象的知晓度偏低。 目前高校通常的做法是采取集中的入学教育对学生进行校纪校规与学生守则的宣传,虽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方法单一,效果不够理想。 二是,对奖励申请的审查表现的过于形式化。 奖励中申请的一系列表格通常都是在“经院系研究决定”之后进行填写,然后逐级审批,层层盖章,如大学生奖 学金的评选是依据综合测评,通常要经过班级,院系和学校的三级审批,以笔者工作学校在校生达到 14000 多人,规模最大的一个系有 2020 多个学生,每年要集中时间在 9 月下旬之前评出上一年度的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其他荣誉称号的获奖者,上述奖项的获奖率总体上在 18 %左右,可想而知,学校和院系的工作人员往往很难做到细致入微的审查,有个别人员甚至违规操作,导致奖学金及其他荣誉评选过程与结果的可信度与公平性大大降低,甚至引发学生“上访”,影响了高校的和谐稳定。 三是,处分没有设立申 辩与公示环节,学生的知 情权未能得到有效保护,使得很多受处分的学生接到处分结果时后悔莫及,不利于教育的开展,一旦进入复议程序,会占用大量教育管理资源。 第三、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在处理违纪学生时,未能做到全过程法治化。 所谓全过程法治化,即事前法治化、事中法治化和事后法治化。 首先,事前的教育与告知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法治的理想境界在于法制强制力的最少限度运用,因此事前预警与预防显得尤为关键,在高校思政教育管理实践中,一些管理者缺乏应有的预警意识,忽视对大学生的法律知识教育,在一些具有倾向性的问题中未能及时提醒有关当事人,往往导致一些 违法违纪事件的发生,这样的教训发人深思。 其次,在对相关违纪同学进行处分时,未能做到接受监督与申辩,导致处理结果有失公允,一些高校思政管理者,未能转变观念,仍然坚持“为学生做主”传统观念,而非倾听学生声音;调查处理相关事件时,未能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处理过程未能做到公开,并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因此很难做到公平、公正。 再次,事后的救济与转化不够深入。 许多高校管理者认为,只要程序是公开的,结果是公正的,对于违纪学生的处分在处理结果公布后就算完成了。 因此,他们往往忽视了事后的疏导、教育、关怀与转化工作,这可 能导致部分被处分学生自卑、孤独、羞愧等消极心理的产生,更有甚者产生轻生以及报复性心理,导致事态的扩大化。 (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面临的挑战 近年来,高校涉诉案件日益增多,其中不少是学生状告学校的案件。 学生状告高校的现象始于 1998 年“田永状告北京科技大学”(以下简称田永案)’一案,紧接着原北大博士生刘燕文为学位状告母校。 两案原告相继胜诉(注:刘燕文案一审胜诉,二审以程序问题改判刘燕文败诉)。 由此在全国掀起了一阵“学生状告母校”的热潮,在这阵热潮中,学生胜多败少,高校明显处于劣势。 又如杭州市西 湖区是高校较集中区域,据统计,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仅 2020 年一年就受理开甲结 10 例大字生状告母权的仃叹诉讼某件。 有统计材料显不,目前学生状告母校的案例按诉因不同可分为八类:一是考试作弊被取消学位的;二是考试不及格被取消学位的;三是英语未过四级被取消两证的;四是学校侵权未尽义务的;五是学生在校期间被无故侵害的;六是学生因违反校纪校规被退学的;七是学生非法定原因未被学校录取的;八是学校乱收费的。 从全国学生状告高校的诉讼范畴上看分为两大类:一是民事诉讼,比如学校服务不到位的、缴费收费发生纠纷的、在校期间学生 被伤害的、学校管理设施存在瑕疵的、学校对学生监管不到位的;二是行政诉讼,比如学生因故不能获得两证的、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被处分的等等。 上述情况可以看出,近年来高校涉诉案件数量逐年增加,诉讼种类较多且影响较大。 作为高校管理者,特别是思想政治教育管理者必须客观地看待学生状告母校这一现象,不应回避或漠视,而是要正确训尉以拆嘟赐浙反映的社会意义并注意汲取经验和教切};下面笔者分析日益增多和复杂的高校涉诉案件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的理念、秩序、权威以及教育管理者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提出不同程度的挑战。 第一、 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理念提出挑战 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工作的价值理念,过去主要是着眼于有效地规范和维护正常的教育管理秩序,而对于如何“维护受教育者的权益”重视不够。 伴随我国的法治进程,这种传统理念正在面临挑战。 为实现有序管理,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工作也会产生对于法的需求。 高校作为复杂组织系统,同时思想政治 教育管理工作对象― 大学生又是一个个活生生的人,他们思想活跃,易于接受新生事务,具有独特的个性,自然衍生出整体性管理与个性化教育的矛盾,如果缺乏统一、规范的管理,必将陷入混乱,其组织目的当然 也就难以实现。 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工作者在使高校这个组织系统建立并维持相应的秩序和连续性的过程中,面对各种复杂性与困惑的时候,自然地会希冀有更高权威― 法权威的支持,更加有力地开展教育管理工作。 因此,在大力进行法制建设的今天,教育管理工作必将呼唤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法治化。 因为法的价值即是法对于人的价值,法的价值主体,是人而不是物。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法的核心是权利。 “人权型”法学观的被认同,不仅充分表现了人们对于法治与人权关系的认识与理解,更说明中国的法治已经进入大规模地对人的权利进行确认的时代,体现 着当代人类法治的终极关怀,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日趋成熟。 这里我们谈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的法治问题,自然无法回避法治的终极关怀。 以往的相关教育法律之所以还不够为国人所关注,其规定之所以还难以成为人们自觉自愿的行为,就在于以往的教育法律未能充分地关注和体现法对大学生的尊重与关怀,难以成为他们在教育问题上权益实现的保障。 上述有关高校的各种诉讼案表明,人性尊严正在从一种潜在的要求迅速转化为现实的需要,大学生越来越追求思想政治教育管理中地位的平等,越来越重视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活动中对自身的权益的确认与维护。 它反映了在今天的中国,法治的主要价值观念即以人为依归的价值越来越被广泛的认可和接受。 思想政治教育管理中的评价权会直接影响到大学生的受教育权,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中对受教育权保护和实现的问题被提上了议事日程。 因为,在科技文化飞速发展的今天,受教育程度已成为人们实现劳动权的一个关键因素,直接影响人的个性发展权、进而影响他们对社会发展成果的享有权和社会发展的参与权、话语权。 田永案以来,受教育权已经成为中国教育行政诉讼中可以主张的权利。 正确理解和行使高校依法享有的自主管理权,就必须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中树立和 体现法治精神对人的尊重与关怀。 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的价值取向,必须高扬教育的科学精神和人文关怀,必须服务于教育的出发点与归宿。 在我国走向法治社会的今天,衡量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好坏与成败的标准,已不仅仅是管理效率的高低,同时还要看其能否实现对人的正当权益的维护和保障。 8 这样的价值导向才是完整的。 第二、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程序提出挑战 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中的一些重要环节,由于缺乏符合法治精神的程序规范和应有的保障制约机制而出现脱节现象,发生一些本不该发生的问题。 如田永案所反映出来的另一 个突出问题是高校的内部管理秩序混乱。 此案校方败诉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学校对原告作出的退学处理决定并未得到实际执行。 原告被学校认定考试作弊并依据学校规定按退学处理后,除了学校编发和签发的“期末考试工作简报”、“学生学籍变动通知单”外,并未给其实际办理退学手续。 在此后的两年中,原告仍以一名正常学生的身份继续参加学校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学校的各项教学设施。 学校学籍管理部门照旧为田永正常注册、学生管理和后勤部门继续给他发放津贴、教务管理部门仍然安排培养环节直至最后修满学分、完成毕业设计并通过论文答辩等校方行为,“均 证明按退学处理的决定在法律上从未发生过应有的效力”。 然而临近毕业时,学校有关部门通知原告所在的系,因对原告已作退学处理,故不能颁发毕业证、学位证,不能办理正常的毕业派遣手续。 这些事实,表现了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程序一定程度的混乱状态。 大学 生思想叹指教育官理仪刀采想士国苏的役仪,具有甘法性,但小代表其具体教 育管理行为的合法性。 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权能否得到公正、合理的行使,还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正当程序来保障。 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工作中坚持正当程序原则,是使其行为公开、公正、公平的基本保证。 通过正当程序 控制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过程,规范权力的运行秩序,使权力的行使符合法治精神的规范步骤和方式,避免管理运行的无序性、偶然性和随意性,保证教育管理行为的合法性和高效性。 为此,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工作中建立科学、合理、严格、固定的程序机制是极其重要的。 使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权力的运行纳入程序化、规范化的法治轨道,是依法治校的一项基本要求。 司法审查的介入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打破了象牙塔内原有的宁静,日益推动着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内部管理程序的完善。 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的内部管理程序受到司法审查,是由 行政诉讼对高校内部冲突中的个体权利提供救济的必然结果。 一直以来,关于高校的性质及法律定位的模糊,是导致有关高等学校的纠纷缺乏明确的司法救济的主要原因。 田永案的重大意义在于,此案援引了我国《 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第四项关于“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的规定,法院受案后认定高校是“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 “法律赋予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夕,因而对其实施公权力的行为,可以视为具体的行政行为而提起行政诉讼。 因此,第一次将高校视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这样就满足了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 主体资格,高校可以成为行政诉讼被告主体,此案被纳入了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救济范围之内,从而开辟了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先例。 打破了高校内部管理不可诉的“神话”。 对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权力的司法审查,不仅在其实际应用时可以保障权力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且由于司法审查的存在,势必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者产生一种心理压力,可以促使他们更加谨慎地行使权力,规范管理行为,自觉地按法治精神办事。 第三、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的行政权威提出挑战 高等学校权威具有双重性,即学术权威 和行政权威。 高校属于事业单位,隶属于政府的行政管理之下,其本身也有科层制的行政系统,这就确定了其类似于政府权力的行政权威。 笔者以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的权威属于行政权威,行政权威是协调各部门和各项工作的必要手段,也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功能实现重要手段,在高校的纵向领导和横向协调中都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当前,高校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管理职能来自于国家的授权的观点,在理论界认识是比较统一的,问题是这种实体上的行政权力并不一定就能保证管理程序上的规范和正义。 从上述高校涉诉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和案件种类的日益多 样化,特别是司法审查的介入,可以看出原有的行政权威所具有的垂直性、强制性、无偿性和不可诉性,正在受到挑战。 另一方面,学生法制意识的确明显增强了,己经突破原有学生告母校“大逆不道”的传统观念,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毅然挺身而出质疑学校的一些制度、规章。 纵观这些案件,高校败诉的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学校体制改革中,自身的一些规章制度没有跟上,新制度与原有制度没有很好的接轨,甚至相抵触, 给学生状告母校找到了空间。 二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中不重视程序规范,如田永案反映出的情况,委婉的讲就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部门与校内其他部门,特别是教学部门与学生管理部门没有进行很好的沟通,实质上是高校管理的混乱,一点都不严肃,如果没有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程序规范,又何谈其权威性。 在高等学校发展的过程中,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行政的权威日益受到挑 战,法律权威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改革开放 30 多年以来,人们的思想意识发生了重大转变,政府治理结构上逐渐走向法治。 法治政府要求法律具有普遍性,统 一完备的法律要求,在社会生活中,法律始终是用以安排或裁量的人类行为的模式或尺度,因此也成为人们行为预见性的重要参考。 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作为意识形态教育及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其资格和行为具有类似于政府行政主体的资格和行为,必须把法治作为其必须具有的最基本行政管理方式。 在其发展过程中,以《 教育法》 、《 高等教育法》 、《 教师法》 、《 行政诉讼法》 、《 行政复议法》 等法律、法规,及高校内部管理性文件,来处理教学管理中的行政事务,培养学校法的权威。 如前文提到的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一案,以及1999 年 9 月刘燕文诉北京大学和北京大学学位委员会一案,对中国教育行政管理和学位管理制度产生了重大影响。 因此,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的权威基础应该是法的权威,即其教育管理的权力来源于法的。依法治校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法治化_毕业设计论文(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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