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分析所有专业(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较多。 (二)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的,并由不特定的对方当事人概括接受或拒绝的一种合同。 ② 由于其具有低成本、节省交易 时间的优点而被广泛适用于网络交易,但是由于格式合同具有预先拟定性和单方决定性以及专业性,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格式合同制定方几乎很少或完全不考虑相对人的利益,在格式合同中几乎将全部的风险与不利条件都推到合同对方当事人身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对等,显失公平。 同时,格式合同排除了相对人选择与协商的可能性,违背公平和契约自由原则。 ① 苏号朋、鞠晔:《论网络消费欺诈的法律规制》,《法律适用》 2020 年第 1 期。 ② 毛冬梅:《弱势方在格式合同中利益的保护》,《法制与社会》 2020 年第 23 期。 4 由于格式合同满足网络消费快捷性要求,因而在网络消费中被大量使用。 所以在网络交易模式下,消费者所签订的合同基本上都是商家预先制作的格式合同,消费者如果想购买商品,就只有点击“同意”或 者“确认”,否则就无法购买商品,这实际上就是一种强制消费。 同时格式合同中往往都存在着减轻经营者自己责任、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条款,或者是其他一些违背公平原则的条款,比如“无论在本店购买的何种商品,一经出售,概不退货,若存在质量问题,可以申请免费修理”、“以实物为准” “收到商品 7 日内可以退换,但商品已经拆封的不可退换”等。 显然, 格式合同成为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的重要表现。 (三)信息安全风险 正如前文所说,网络消费的发展对信息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消费者在享受网络购物的快结和方便 时,消费者的信息安全面临着诸多风险。 这里的风险来自于多个方面,一是互联网黑客,他们可以凭借专业而深入的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知识获取网络平台提供商、网络经营者以及网上支付银行所保存的消费者个人信息;二是网络平台提供商、网络经营者本身可能会通过出售消费者信息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三是某些非法组织或者个人伪造网络经营商或者网络经营平台或者网上支付银行的网站,骗取消费者的个人信息。 一旦消费者的这些信息泄露,将对消费者的隐私权和财产权造成严重损害。 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将会极大的制约未来网络消费的进一步发展。 四、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困境的形成原因 (一)立法滞后 当前我国已经建立起比较系统健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体系,这不仅为消费者维护自己权益提供法律依据,也为网络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法律基础。 但不可忽视的是,有关网络消费的立法几乎空白,一旦发生网络纠纷,网络消费者只能依赖于 《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 《价格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签名法》等法律,以及一些效力较低的行政规章或者地方性法规,比如《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来进行维权。 同时现行法律法规也只是 较原则地对网络消费和网络安全进行法律调整,基本上没有直接针对网络消费行为的法律规范,而这些原则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远远不能适应网络消费迅速发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出的要求。 一旦发生消费纠纷,消费者单纯依靠现行的法律法规,很难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许多情形下,消费者无法可依,法官无例可循。 所以可以说,立法的滞后是导致网络消费者难以维权的根本原因。 5 (二)网络执法监管缺位 行政机关的执法监管是保证网络消费健康有序发展的基础之一。 良好的立法需要顺利的实施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 建设法治社会,行政执法 是重中之重。 网络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需要有关机关的执法监管。 然而一方面由于网络消费监管权责不清,网络购物市场几乎不存在行政机构执法。 另一方面网络消费模式与传统消费模式最大的区别在于前者的虚拟性,由于所有一切都是在网络上进行的,行政执法机关按照传统的执法手段难以规制网络消费市场,网络消费市场的监管存在缺失。 这直接导致了经营者肆无忌惮的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经营者和网络消费者法律意识淡薄 网络纠纷大量出现,网络投诉的不断增加,表明了消费者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但是就网络购物投诉量和我国目前网上商品质量 来说,我国依然存在大量的网络纠纷并未显现,消费者在其合法权益被侵犯时,依然有许多消费者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以自认倒霉的心态接受现状。 而且对消费者而言,网络购物所追求的是其便捷快速,一旦花时间去寻求救济,费时费力,这也就违背了消费者的初衷,所以只要不是严重侵犯自己权益的,绝大多数消费者会选择息事宁人的方式。 消费者的法律意识淡薄。 此外,网络纠纷大量出现,网络投诉的不断增加,直接表明网络经营者法律意识的淡薄。 因为大量的网络纠纷都是网络经营者的原因导致的,包括 商品质量与描述不符、以次充好、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买到假货后商家消失无法维权、团购规则或服务随意变更、网络购物售后服务无法保障 等等,正是经营者缺乏法律意识,没有依法经营,才导致这些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的产生。 五、保护网络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建议 (一)进行专门的网络消费者权益立法 通过对上文的分析,显而易见的是,立法方面,专门性的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出台是极为必要的。 对于专门立法的构想,有的学者提出应该 建立电子商务储备金制度,作为企业 (或公司 )赔付消费者损失的保证金 建立网络销售公司与网络营运商的连带责任制度。 要建立消费者权益最大保障制度。 凡涉及标的物本身权益损失及消费者为维权所支付的其余合理性开支均全由网络销售商与营运商全额赔付的制度。 ① 对此,笔者认为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着重规定。 ① 刘少平:《浅探网络购物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完善》,《信息网络安全》 2020 第 5 期。 6 明确网络经营者的义务 在此处,网络经营者不仅指网络交易中产品服务提供方,还包括网络交易平台方以及其他网站运营商。 由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的义务是针对于传统消费,对于网络消费模式,还需要增加相应的义务,笔者认为应增加以下几点义务: ( 1) 信息披露义务。 在网络消费模式下,由于网络消费的虚拟性,消费者所了解的所有信息绝大多数都是依赖于网络经营者单方面 的宣传和提供,所以为了更好地保护网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经营者有义务披露真实完全的交易信息,这里的信息应当包括经营者身份信息和商品服务信息以及交易条件信息。 ( 2) 格式条款合理提示义务。 网络格式合同在网络消费中大量存在,格式合同或者格式条款是侵犯消费者权益的重要表现之一,为此,立法时,应要求经营者对格式合同或者格式条款要给予明显合理的提示,并且经营者应当确保其格式合同或者格式条款提示方法的合理性。 ① 正如有学者指出的 , 依正常情形显非相对人所能预见的约款 , 提供方不能仅因交付或展示包含此约款的文件而使该约款成为 合同的内容 , 其必须更进一步地使之显著化或采取其他特殊步骤提请注意。 ② ( 3)信息保存义务。 网络消费中,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往往很难提供有效的证据来举证,特别是那些电子证据,因此,要求经营者保存有关的电子证据和有关交易的证据是一种很好的尝试。 笔者认为,可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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