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中计算机犯罪的防范措施毕业论文(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计算机服务犯罪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 1)通过窃取他人的用户名、帐号、密码来获取使用权和经济利益。 ( 2)通过特定程序使用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订购服务项目 ( 3)通过非法手段窃用他人服务 二、 计算机犯罪的 构成 我国《刑法》第 13 条规定: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计算机犯罪和其他犯罪一样由以下四个要件构成: (一)计算机犯罪的 主体和客体 所谓犯罪主体,是指实行犯罪行为,依法对自己罪行负刑事责任的人。 各种年龄、各种职业的人都可能进行计算机犯罪。 依据刑法第 285 条和第 286 条及总则的有关规定计算机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即本类犯罪的主体是实施了侵入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电子商务中计算机犯罪 的防范措施 –5– 犯罪客体是指犯罪主体的犯罪活动侵害的、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 计算机犯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这就是说计算机犯罪是对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直接客体进行侵害的行为。 例如:利用计算机系统侵吞银 行存款的计算机犯罪一方面侵害了国家和他人的财产,同时也对金融管理秩序造成了破坏。 (二)计算机犯罪的主观和 客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造成的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其中包括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犯罪的故意和犯罪的过失等等。 计算机犯罪动机多种多样,既可以是出于好奇,也可以是出于报复泄愤,既可能是因为贪财图利,也可能是为了恶作剧,显示自我价值。 依照刑法第 15 条第 2 款的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过失不构成本罪,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即明知是特定的计算机信 息或主观动机如何,也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一个完整的犯罪行为的客观方面总是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条件下,利用一定的工具,通过某种手段、途径,经过一定的过程,最终造成某种后果,并留下某种客观痕迹。 从犯罪构成最高层次的结构来看,它是组成犯罪构成的四大要件之一。 因此,它是一个要件。 从犯罪构成的第二个层次的结构来看,它自身是一个由行为、行为方式、行为对象、行为的危害结果以及犯罪活动赖以存在的特定的时空条件等要素组成的子系统。 因此,它又是数个要件。 计算机犯罪只要行为人进行了相应行为就可以构成计算机犯罪。 第二,运行风 险。 电子货币是一种特殊的网络产品,必须借助于有形的网络设备和无形的计算机运行程序才能实现流通。 而开放网络的设备和程序极其复杂,任何一个环节的故障都可能对电子货币支付系统造成威胁,这就是电子货币的运行风险。 运行风险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自然灾害和环境因素的影响, , 电子商务中计算机犯罪 的防范措施 –6– 三、 针对计算机犯罪 各国采取的主要防范措施 (一) 国内外计算机 犯罪的增长趋势 从 1966 年美国查处的第一起计算机犯罪案算起,世界范围内的计算机犯罪以惊人的速度在增长。 有资料指出,目前计算机犯罪的年增长率高达 30%,其中一些发达国家还远远超过这个比率,如法国达 200%,美国的硅谷地区达 400%。 与传统的犯罪相比,计算机犯罪所造成的损失要严重得多,例如,美国的统计资料表明:平均每起计算机犯罪造成的损失高达 45 万美元,而传统的银行欺诈与侵占案平均损失只有 万美元。 与财产损失相比,也许 利用计算机进行恐怖活动等犯罪更为可怕,正如美国 Inter— Pact 公司的通讯顾问温施瓦图所警告的:“当恐怖主义者向我们发起进攻时,他们轻敲一下键盘,恐怖就可能降临到数以百万计的人们身上”,“一场电子战的珍珠港事件时时都有可能发生。 ”故此,对计算机犯罪及其 防治予以高度重视,已成西方各国不争事实,“无庸置疑,计算机犯罪是今天一个值得注意的重大问题。 将来,这个问题还会更大、更加值得注意”。 我国于 1986 年首次发现计算机犯罪,截止到 1990 年,已发现并破获计算机犯罪130 余起。 进入 90 年代,随着我国计算机应用和普及程度的提高,计算机犯罪呈迅猛增长趋势,例如,光 1993 至 1994 年,全国的计算机犯罪发案数就达 1200 多例。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已发现的计算机犯罪案件至少逾数千起,作案领域涉及银行、证券、保险、内外贸易、工业企业以及国防、科研等各个部门。 有专家 预测,“在今后 5 至 10年左右,我国的计算机犯罪将会大量发生,从而成为社会危害性最大、也是最危险的一种犯罪。 ”在网络安全技术与黑客不断地在技术的层面进行较量的同时,完备的法律制裁手段也必不可少。 不同国家在保障网络安全方面的规定及手段虽然有所不同,但恐怕都要面对如何从不同的角度对计算机犯罪作明确的规定并达到有效的法律威慑作用的问题。 在美国,如果以黑客定罪,每一次破坏最高可判 10 年徒刑;在我国,有 99 年发生在海口的首例破坏计算机系统案的被告被判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二) 各国针对 计算机犯罪的立法 面对汹涌而来 的计算机犯罪,“我们的法律就象是在甲板上吧哒吧哒挣扎的鱼一样,它们拼命地喘着气,因为数字世界是个截然不同的地方。 ”为了有效惩治和防范计算机犯罪,各国纷纷加快这方面的立法,这不仅因为“立法是一个预防计算机犯罪发生的重要手段”,还因为“它是预防和遵守行为本身所需要公平前提的一个因素,没有界限,就很难确保不发生影响和侵犯别人的情况。 ” 电子商务中计算机犯罪 的防范措施 –7– 自 1973 年瑞典率先 在世界上制定第一部含有计算机犯罪处罚内容的《瑞典国家数据保护法》,迄今已有数十个国家相继制定、修改或补充了惩治计算机犯罪的法律,这其中既包括已经迈入信息社会的美欧日等发达国家,也包括正在迈向信息社会的巴西、韩国、马来西亚等发展中国家。 下面,选取几个有代表性的国家,对其计算机犯罪的立法作一扼要阐述。 (一)美国 美国是世界上计算机和因特网普及率最高的国家,就连欧洲的学者也承认:“即使从一个真正欧洲人的角度出发,美国的法律也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主要的系统、用户和因特网的内容都是美国人的。 是故,考察计算机犯罪立法, 美国当属首选对象。 ”美国的计算机犯罪立法最初是从州开始的。 这些计算机犯罪法所涵盖的内容,大体有以下 5个方面:( 1)扩大传统意义上的“财产”概念。 规定电子信息和计算机技术也属于财产。 ( 2)毁坏。 许多州将“篡改、损害、删除或毁坏计算机程序或文件”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 3)侵犯知识产权。 这些州将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故意篡改或消除计算机数据、非法拷贝计算机程序或数据等行为都规定为新的犯罪。 ( 4)故意非法使用。 未经机主同意,擅自“访问”或“使用”别人的计算机系统。 ( 5)非法插入或毒害。 这些法律将植入、通过电话线或软盘传 送“病毒”、“蠕虫”、“逻辑炸弹”等犯罪化。 (二)英国 有关计算机犯罪的立法,在英国经历了一个过程: 1981 年,通过修订《伪造文书及货币法》,扩大“伪造文件”的概念,将伪造电磁记录纳入“伪造文书罪”的范围; 1984年,在《治安与犯罪证据法》中规定:“警察可根据计算机中的情报作为证据”,从而明确了电子记录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效力; 1985 年,通过修订《著作权法》,将复制计算机程序的行为视为犯罪行为,给予相应之刑罚处罚; 1990 年,制定《计算机滥用法》。 在《计算机滥用法》里,重点规定了以下三种计算机犯罪: 非法侵入计算机罪。 根据《滥用法》第一条的规定,非法侵入计算机罪是指行为人未经授权,故意侵入计算机系统以获取其程序或数据的行为,哪怕仅仅是一般的浏览行为也构成犯罪。 该罪可处以20xx 英镑以下的罚金或 6 个月以下的监禁,或并处。 有其他犯罪企图的非法侵入计算机罪。 非法修改计算机程序或数据罪。 根据《滥用法》第三条的规定,行为人故意非法对计算机中的程序或数据进行修改,将构成此罪,可判处 5 年以下监禁或无上限罚金。 (三)中国 中国在 1997 年全面修订刑法时,适时加进了有关计算机犯罪的条款,这就是:第285 条规定的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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