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时代的司法管辖权冲突问题研究毕业论文(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奥地利及北欧各国都是以此作为确定国际民事案 件管辖权的基本原则。 ( 2) 属人管辖原则 ,属人管辖原则主张以双方当事人与有关国家的法律联系作为确定法院管辖权的决定性标准,它强调一国法院对本国国民具有管辖权限。 属人管辖原则同样是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问题上的具体体现。 它侧重于诉讼当事人的国籍,强调一国法院对于涉及本国国民的国际民事案件都具有受理、审判的权利。 2 在国际民事诉讼领域,属人管辖原则是指国家有权管辖在国外的本国公民。 ( 3) 协议管辖原则 ,又被称为合意管辖原则或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对属人管辖和属地管辖原则的变更和补充。 3 它强调对于那些与有关国家 和国民的根本利益影响不大的国际民事案件,可以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选择确定管辖法院。 协议管辖原则亦分为明示管辖和默示管辖。 前者是指当事人所订协议明确规定,他们之间如果发生纠纷,应由某国的法院来管辖。 后者也称推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之间既无独立的管辖权协议,合同中也无选择法院的条款,也无任何口头承诺,只是当一方在一国法院起诉时,另一方对该国法院行使管辖权不提出异议,或者是无条件地应诉,或者在该国法院提出反诉,这都表示当事人已默示接受该国法院的管辖。 协议管辖原则是目前国际社会普遍承认和 黄进主编:《国际私法》,法律出版社 1999 年 9 月版,第 893 页。 齐爱民、刘颖主编:《刚络法研究》,法律出版社 20xx 年 1 月版,第 395 页。 网络时代的司法管辖权冲突问题研究 3 采用的一项原则。 但随着国家对 经济生活进行干预的力度和广度的不断加强,各国法律对该原则所作出的限制出现了系统化、制度化的趋势,如当事人只能选择任意性质的法律规范、不能选择与合同没有任何实际联系的法律、选择必须要有合理的根据、不能违反公共政策等。 ( 4) 专属管辖原则 ,也叫排他管辖原则,是比较特殊的一种管辖根据,主张以国际民事案件与有关国家的联系程度作为确定法院管辖权的标准;强调一国法院与本国国家和国民的根本利益具有密切联系的国际民事案件具有专属管辖权限。 专属管辖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问题上的突出表现。 它强调一国法院对于那些与其 国家国民的根本利益密切相关的,如涉及到国家公共政策,或重要的政治和经济问题的民事案件无条件地享有管辖权,从而排除其他国家法院对该国际民事案件的管辖。 4 专属管辖是根据国际条约和国内法的规定,对上述具有特殊性质的涉外案件强制规定只能由特定国家的内国法院行使独占排他的管辖,而不承认任何其他国家的法院对此类案件具有管辖权。 从上可见,当事人的住所、合同签订地与履行地、国籍和意思表示均可成为某国法院对涉外案件的管辖依据。 而且,特定法院的管辖区域是确定的,有明确的物理空间。 互联网使网络空间成为客观存在,而网络空间本身无任 何边界,是一个全球性的网络系统,无法分割成诸多领域。 要在一种性质不同的空间中划定界限,这是传统司法管辖权规则面临的困境。 (二)互联网对司法管辖权的法律挑战 互联网冲击国家司法管辖权 管辖权在本质上是国家主权在司法领域的体现。 传统的观念认为人类社会中人类活动的范围是有限的,主体行为所产生的效果通常局限于一国主权所及的地域范围内,这也是一国主权可以通过控制私人主体来达到约束公民私人行为效果的原因。 但网络空间是一个开放的全球性的空间,没有明确的国界划分,借助数字传输,信息可以在瞬息间往返于千里之外,而行为主 体无需发生任何空间上的位置变化。 这就使得现实中地理空间的有界性彻底被网络空间的无国界性摧毁,使得某个私人的行为效果直接出现在他国领域,甚至同时出现在不同主权的多国辖区内,使得相对于国家主权而言的私人行为及 黄进主编:《国际私法》,法律出版社, 1999 年 9 月版.笫 894 页。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本科毕业论文 4 其效果被打破。 反过来讲,网络已经将全世界联系在一起,如果一国强制将自己的法律应用到网络空间,去约束网上行为,就会不知不觉将自己的手伸到他国领域内,这是行不通的。 20xx年雅虎案件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对于法国法院的判决,雅虎如果按章执行势必对他国的雅虎用户造成影响,这样,法国法院的手便在不知不觉中伸向了世界各地。 显然,会造成管辖权的混乱。 互联网使司法管辖权域的界限变得模糊 网络空间里没有边界可言,当一个人浏览网页时,他只知道自己访问的是什么网站或知道什么网址,但这个网站、网址具体是由谁在哪个地方创建的,将难以知道。 有些网页更是复杂,单一的注册很可能就已经跟未知的多方进行了联系。 比如一些网络游戏,玩家来自世界各地,但身处游戏里,玩家很难知道对方是哪里的,倘若由此发生民事纠纷,这样错综复杂的玩家关系,对司法管辖权的划分难免增加难度。 不像现实空间里,一个国家的疆域是确定的,由此而来的司法管辖权也是确定不变的。 网络的全球性使得任何一次网上活动都可能是跨国的。 不像物理空间的管辖权具有确定性那样,网上活动的具体时间地点是很难确定的,将某一网上活动划分到特定司法管辖下更是难于登天。 网络使世界连成了一个整体,谁也无法像现实空间那样将网络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分割、明确边界,它彻底的打破了时空的局限。 它已经模糊了司法管辖权限,面对这样的新领域,笔者认为,强行将其分割是毫无意义的,我们只有在网络空间独特的特征中去寻求解决的办法。 互联网使传统的属地性连结点发生动摇 在现实空间里,人们通常都认为属地性连接点是具有确定性和唯一性的,因为现代国际法确定一国管辖权的首要原则就是属地原则。 但这在网络空间这个全球性、虚拟性的世界里没有了实质的意义,因为适用于现实空间的这些在网络空间里找不到适用点,因此也不再有效果。 通常,当事人的住所、行为发生地、标的物所在地等等都是确定管辖的关键。 只要理清了这些因素,就能按图索骥的找到管辖地。 但在网络空间里,想要找到这些关联性因素,却无从下手。 如,一个人在徒步旅行的过程中用自己的手机浏览世界各地的旅游网站。 对于这样一个案例,我们将如何确定他的住 所、行为发生地以及其他管辖关联因 网络时代的司法管辖权冲突问题研究 5 素。 显然无所适从。 因为谁也无法在网络空间里确定一个人的住所,也难于确定一个人的登录地点,只能知道在某个特定的时间、特定网页有一个真实的存在的账户在访问,以及该账户活动的内容。 由此,网络环境下所构建的超越国界的虚拟世界中,属地原则是无法成为国际私法上确定管辖权的根据的。 互联网使属人性连结点的意义褪色 属人性连接点侧重于诉讼当事人的国籍,强调一国法院对于涉及本国国民的国际民事案件都具有受理、审判的权利。 5 在网络空间里,由于网络的全球性和虚拟性特点,国籍作为管辖权基础 明显地比诸如网址、营业地、居所行为地、住所等连接点与管辖法域的联系要弱的多,除了当事人从身份上属于该国外,诉因很难与法院地有其他真正的联系,对外国当事人甚至居住于外国的本国当事人权益缺乏应有的保障,由此做出的判决也很难得到他国的承认与执行。 6 同时,网络空间是一种面向任何国家任何人的开放的一种独立自主的空间,任何一台与互联网相连的计算机都能够从事所有的网络活动,因此国家与当事人之间的联系是相当弱的。 可以说,以当事人国籍为管辖权的基础在网络空间的作用不大,严格说,比属地性等连接点更没有意义。 互联网使协议管 辖根据日益重要但也需要适当调整 在网络空间里,许多客观性连接点都难于有效的运用,使得人们不得不转而。网络时代的司法管辖权冲突问题研究毕业论文(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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