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柳河县康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柳河医药产业园项目(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溶 解 性 总 固 体 ≤ 10005 硝 酸 盐 ( 以 N计 ) ≤ 206 亚 硝 酸 盐 ( 以 N计 ) ≤ 柳 河 县 康 顺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柳 河 医 药 产 业 园 项 目吉 林 省 诚 信 安 全 技 术 评 价 有 限 公 司 127 挥 发 性 酚 类 ( 以 苯 酚 计 ) ≤ 氰 化 物 ≤ 色 度 ≤ 1510 浑 浊 度 ≤ 311 总 硬 度 ≤ 45012 阴 离 子 表 面 活 性 剂 ≤ 氯 化 物 ≤ 25014 硫 酸 盐 ≤ 25015 铝 ≤ 铁 ≤ 锰 ≤ 铜 ≤ 19 锌 ≤ 砷 ≤ 汞 ≤ 镉 ≤ 铬 ( 六 价 ) ≤ 、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⑴ 废 水本 项 目 属 于 提 取 类 制 药 工 业 , 应 执 行 《 提 取 类 制 药 工 业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 GB219052008) 中 表 2有 关 规 定 , 但 考 虑 本 项 目 污 水 经 企 业 自 建 污 水 处 理 站 处 理后 , 排 入 柳 河 县 污 水 处 理 厂 进 行 处 理。 根 据 《 提 取 类 制 药 工 业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 GB219052008) 中 给 出 企 业 向 设 置 污 水 处 理 厂 的 城 镇 排 水 系 统 排 放 废 水 时 , 其 污染 物 的 排 放 控 制 要 求 由 企 业 与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根 据 其 污 水 处 理 能 力 商 定 或 执 行 相 关标 准 ” 的 规 定 , 本 项 目 厂 区 污 水 处 理 站 排 放 指 标 执 行 企 业 与 柳 河 县 污 水 处 理 厂 商 定 的进 水 指 标 , 企 业 已 经 与 柳 河 县 污 水 处 理 厂 ( 柳 河 县 碧 水 污 水 处 理 有 限 公 司 负 责 运 营 )签 订 协 议 ( 详 见 附 件 ) , 企 业 与 柳 河 县 污 水 处 理 厂 商 定 的 进 水 指 标 见 表 26。 协 商 的 进水 指 标 中 没 有 给 出 SS指 标 , 故 SS排 放 标 准 执 行 《 提 取 类 制 药 工 业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 GB219052008) 中 表 2有 关 规 定。 柳 河 县 污 水 处 理 厂 排 水 标 准 执 行 《 城 镇 污 水 处理 厂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 ( GB189182002) 中 一 级 A标 准 , 其 排 放 标 准 见 表 27。 表 26 企 业 与 柳 河 县 污 水 处 理 厂 商 定 的 排 放 标 准 单 位 : mg/L项 目 排 放 限 值 标 准 来 源COD 340 企 业 排 放 污 水 准 入 协 议 书柳 河 县 康 顺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柳 河 医 药 产 业 园 项 目吉 林 省 诚 信 安 全 技 术 评 价 有 限 公 司 13( 详 见 附 件 )BOD5 170氨 氮 30总 氮 35总 磷 4pH 69SS 50 《 提 取 类 制 药 工 业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准 》 ( GB219052008)表 27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废 水 排 放 标 准 ( 摘 录 ) 单 位 : mg/L标 准 级 别项 目 一 级 ( A) 标 准 来 源COD 50 《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污 染 物 排放 标 准 》 ( GB189182002)BOD5 10氨 氮 5( 8)SS 10pH 69注 : 括 号 外 数 值 为 水 温 12℃ 时 的 控 制 指 标 , 括 号 外 数 值 为 水 温 ≤ 12℃ 时 的 控 制 指 标。 ⑵ 废 气① 工 艺 粉 尘本 项 目 工 艺 废 气 中 粉 尘 执 行 《 制 药 工 业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 (GB378232019)表 1中 的 相 关 污 染 物 排 放 限 值 ; 无 组 织 排 放 粉 尘 参 照 执 行 《 大 气 污 染 物 综 合 排 放 标准 》 ( GB162971996) 中 表 2二 级 标 准 无 组 织 排 放 监 控 浓 度 限 值 , 具 体 详 见 表 229。 表 28 制 药 工 业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单 位 : mg/m3污 染 物 项 目 发 酵 尾 气 及 其 他 制 药 工 艺 废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监 控 位 置颗 粒 物 30 车 间 或 生 产 设 施 排 气 筒表 28 无 组 织 排 放 颗 粒 物 ( 粉 尘 ) 排 放 标 准 单 位 : mg/m3污 染 物 项 目 无 组 织 排 放 监 控 浓 度 限 值 监 控 点颗 粒 物 周 界 外 浓 度 最 高 点② 乙 醇 废 气本 项 目 乙 醇 废 气 执 行 《 制 药 工 业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 ( GB378232019) 中 表1中 TV0C限 值 , 详 见 表 10.表 29 本 项 目 乙 醇 废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单 位 : mg/m3污 染 物 发 酵 尾 气 及 其 他 制 药 工 艺 废 气 标 准柳 河 县 康 顺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柳 河 医 药 产 业 园 项 目吉 林 省 诚 信 安 全 技 术 评 价 有 限 公 司 14TVOC 150 《 制 药 工 业 大 气 污 染 物 排放 标 准 》 ( GB378232019)③ 污 水 处 理 站 恶 臭 气 体本 项 目 污 水 处 理 站 产 生 的 氨 及 硫 化 氢 执 行 《 制 药 工 业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B378232019)中 的 表 1中 的 相 关 污 染 物 排 放 限 值 , 详 见 表 210。 表 210 污 水 处 理 站 废 气 执 行 标 准 ( 单 位 : mg/m3)序 号 污 染 物 项 目 污 水 处 理 站 废 气 浓 度 限 值 污 染 物 排 放 监 控 位 置1 氨 30 车 间 或 生 产 设 施 排 气 筒2 硫 化 氢 5④ 锅 炉 烟 气本 项 目 锅 炉 烟 气 执 行 《 锅 炉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 ( GB132712014) 中 表 2新 建锅 炉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浓 度 限 值 , 详 见 下 表。 表 211 大 气 污 染 物 特 别 排 放 限 值 单 位 : mg/m3锅 炉 类 型 颗 粒 物 SO2 NOx 汞 及 其 化 合 物 烟 气 黑 度燃 气 20 50 200 ≤ 1注 : 燃 气 锅 炉 烟 囱 不 低 于 8米 , 锅 炉 房 的 烟 囱 周 围 半 径 200m范 围 内 有 建 筑 物 时 , 其 烟 囱 应 高 出 最高 建 筑 物 3m以 上。 ⑤ 柴 油 发 电 机 产 生 的 废 气营 运 期 柴 油 发 电 机 燃 烧 废 气 执 行 《 大 气 污 染 物 综 合 排 放 标 准 》 (GB162971996)中 表 2中 二 级 排 放 标 准 值 , 标 准 值 见 表 212。 表 212 大 气 污 染 物 综 合 排 放 标 准污 染 物 最 高 允 许 排 放 浓度 ( mg/m3) 最 高 允 许 排 放 速 率 ( kg/h) 无 组 织 排 放 浓 度 限 值排 气 筒 二 级 监 控 点 浓 度 (mg/m3)颗 粒 物 120 15m 周 界 外 浓 度 最 高 点 550 15 240 15 ⑶ 噪 声本 项 目 厂 界 噪 声 执 行 《 工 业 企 业 厂 界 环 境 噪 声 排 放 标 准 》 ( GB123482008) 中的 3类 标 准 , 详 见 表 213。 柳 河 县 康 顺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柳 河 医 药 产 业 园 项 目吉 林 省 诚 信 安 全 技 术 评 价 有 限 公 司 15表 213 工 业 企 业 厂 界 环 境 噪 声 排 放 标 准声 环 境 标 准 值 时 段 dB( A)昼 间 夜 间3类 65 55⑷ 固 体 废 物本 项 目 的 固 体 废 物 分 别 执 行 《 一 般 工 业 固 体 废 物 贮 存 、 处 置 场 污 染 控 制 标 准 》( GB185992001) 、 《 危 险 废 物 贮 存 污 染 控 制 标 准 》 ( GB185972001) 及 《 关 于 关于 发 布 《 一 般 工 业 固 体 废 物 贮 存 、 处 置 场 污 染 控 制 标 准 》 ( GB18599 2001) 等 3项国 家 污 染 物 控 制 标 准 修 改 单 的 公 告 》 ( 环 境 保 护 部 公 告 2013年 第 36号 ) 的 有 关 规定。 价 级 别 及 评 价 范 围依 据 《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 中 评 价 级 别 判 定 方 法 , 确 定 各 环 境 要 素 的 评 价级 别 及 范 围。 表 水⑴ 评 价 等 级根 据 《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地 面 水 环 境 》 ( HJ/) 规 定 , 地 表 水 评价 工 作 等 级 的 划 分 是 建 设 项 目 地 表 水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等 级 按 照 影 响 类 型 、 排 放 方 式 、排 放 量 或 影 响 情 况 、 受 纳 水 体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 水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等 综 合 确 定。 地 表 水评 价 分 级 判 据 见 下 表。 表 214 水 污 染 影 响 型 建 设 项 目 评 价 等 级 判 定 ( 摘 录 )评 价 等 级 判 定 依 据排 放 方 式 废 水 排 放 量 Q/( m3/d) ; 水 污 染 物 当 量 数 W/( 无 量纲 )一 级 直 接 排 放 Q≥ 20000 或 W≥ 600000二 级 直 接 排 放 其 他三 级 A 直 接 排 放 Q200 且 W6000三 级 B 间 接 排 放 注 1: 水 污 染 物 当 量 数 等 于 该 污 染 物 的 年 排 放 量 除 以 该 污 染 物 的 污 染 当 量 值 ( 见 附 录A) , 计 算 排 放 污 染 物 的 污 染 物 当 量 数 , 应 区 分 第 一 类 水 污 染 物 和 其 他 类 水 污 染 物 , 统 计 第一 类 污 染 物 当 量 数 总 和 , 然 后 与 其 他 类 污 染 物 按 照 污 染 物 当 数 从 大 到 小 排 序 , 取 最 大 当 量数 作 为 建 设 项 目 评 价 等 级 确 定 的 依 据。 柳 河 县 康 顺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柳 河 医 药 产 业 园 项 目吉 林 省 诚 信 安 全 技 术 评 价 有 限 公 司 16注 2: 废 水 排 放 量 按 行 业 排 放 标 准 中 规 定 的 废 水 种 类 统 计 , 没 有 相 关 行 业 排 放 标 准 要 求 的通 过 工 程 分 析 合 理 确 定 , 应 统 计 含 热 量 大 的 冷 却 水 的 排 放 量 , 可 不 统 计 间 接 冷 却 水 、 循 环水 以 及 其 他 含 污 染 物 极 少 的 清 净 下 水 的 排 放 量。 注 3: 厂 区 存 在 堆 积 物 ( 露 天 堆 放 的 原 料 、 燃 料 、 废 渣 等 以 及 垃 圾 堆 放 场 ) 、 降 尘 污 染的 , 应 将 初 期 雨 污 水 纳 入 废 水 放 量 , 相 应 的 主 要 污 染 物 纳 入 水 污 染 当 量 计 算。 注 4: 建 设 项 目 直 接 排 放 第 类 污 染 物 的 , 其 评 价 等 级 为 一 级 ; 建 设 项 目 直 接 排 放 的 污 染 物为 受 纳 水 体 超 标 因 子 的 , 评 价 等 级 不 低 于 二 级。 注 5: 直 接 排 放 受 纳 水 体 影 响 范 围 涉 及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 饮 用 水 取 水 口 、 重 点 保 护 与 珍稀 水 生 生 物 的 栖 息 地 、 重 要 水 生 生 物 的 自 然 产 卵 场 等 保 护 目 标 时 , 评 价 等 级 不 低 于 二 级。 注 6: 建 设 项 目 向 河 流 、 湖 库 排 放 温 排 水 引 起 受 纳 水 体 水 温 变 化 超 过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要求 , 且 评 价 范 围 有 水 温 敏 感 目 标 时 , 评 价 等 级 为 一 级。 注 7: 建 设 项 目 利 用 海 水 作 为 调 节 温 度 介 质 , 排 水 量 ≥ 500 万 m3/d, 评 价 等 级 为 一 级 ; 排水 量 500万 m3/d, 评 价 等 级 为 二 级。 注 8: 仅 涉 及 清 净 下 水 排 放 的 , 如 其 排 放 水 质 满 足 受 纳 水 体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要 求 的 , 评 价等 级 为 三 级 A。 注 9: 依 托 现 有 排 放 口 , 且 对 外 环 境 未 新 增 排 放 污 染 物 的 直 接 排 放 建 设 项 目 , 评 价 等 级 参照 间 接 排 放 , 定 为 三 级 B。 注 10: 建 设 项 目 生 产 工 艺 中 有 废 水 产 生 , 但 作 为 回 水 利 用 , 不 排 放 到 外 环 境 的 , 按 三 级 B评 价。 本 项 目 的 废 水 经 厂 区 自 建 的 污 水 处 理 站 处 理 后 排 入 柳 河 县 污 水 处 理 厂 一 期 工 程处 理 , 处 理 达 标 后 排 入 一 统 河 , 本 项 目 废 水 为 间 接 排 放 , 定 为 三 级 B, 水 污 染 影 响 型三 级 B评 价 可 不 进 行 水 环 境 预 测。 ⑵ 评 价 范 围本 项 目 评 价 范。20xx年柳河县康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柳河医药产业园项目(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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