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实困境分析(毕业论文)(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经济 上的过失,而对政治等其他领域的过失却不问责。 五是 问责仅仅局限于执行环节而不问责决策和监督环节。 (三) 行政问责制的相关法制不完善,难以依法问责 目前,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相关法制很不完善。 虽然行政问责制适用的法规、条例比较有党的条例、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法规 ,但这些规定大多责任标准过于笼统,存在着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在认定和追究责任的过程中 ,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处罚与责任不相适应的情况,不够科学;问责主体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行政问责的决定权掌握在行政领导手里,容易受个人好恶和人为因素的影响;责任追究弹性较大 ,存在畸轻畸重、责罚不相适应的问题。 这种缺乏法律保障和制 8 度 支撑的行政问责 ,最终可能导致问责流于形式。 从法的形式来看,我国问责法律体系不健全,没有统一立法。 正如马怀德教授所言:“一个健全的制度体系,不是‘头疼医头、脚疼医脚’,也不是旧有的运动和‘风暴’;而是一旦面对问题,法律可以自动运转来应对,从容而有序。 ”“建设‘责任政府’,需要制定更为规范、更加稳定、更有可预见性的法律制度,并严格予以执行。 ”虽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务员法》和地方行政问责规章的出台和实施,使我国的行政问责摆脱了“有问责之事,无问责之法”的尴尬处境,但是,我国现有行政问责制法 律规定仍然比较零散、薄弱,没有一个科学性、规范性、操作性很强的问责法律体系,没有一套统一的行政问责制度,更没有一部统一的行政问责法,存在法律制度虚化的问题。 就全国行政问责制度而言,行政问责制无法覆盖全部问责客体,使得行政问责制度无法具体详尽地落实。 如《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两个中央文件均是针对执政党内成员及其党内领导者的,并不涉及党外成员及其领导者:《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中的问责针对的是党政领导干部,不包括非党政领导干部;国务院出台的《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公共卫生突发条例》,问责的事项限定在特大安全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范围比较窄;全国人大制定通过的《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不专门对行政问责作出规定,前者主要涉及行政许可中的政府责任,后者则是全面规范公务员的一个总法。 从法的效力看,我国已有的行政问责制主要体现在规章制度、政策层面,没有上升为法律,已有的专门的行政问责法只是地方性的政府规章而不是全国性的法律或法规。 我国涉及问责方面的制度不少,但就全国范围而言,无论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还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或是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三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都是中央的政策而不是法律,无法发挥法律的效力。 不可否认,推行行政问责制离不开中央和国家的政策指导,然而,要切实规范行政管理活动中的违法、失职、渎职等行为,没有相应 9 的法律制度作支撑,而仅仅依靠政府的政策和命令,也许一时会奏效,但不能长远地根本地解决问题。 需要通过立法的形式完善行政问责制度。 虽然许多地方发布了行政问责规章制度,但地方政府规章在法的效力上处于较低的地位,仅在本地区有效力 ,适用范围有限,更何况并不是所有的省市都已经制定了问责规章。 另外,行政权力地方化、地方权力利益化、地方利益法制化使我国行政立法中“立法割据”现象严重。 一些地方政府在制定行政问责的规定和办法时照抄照搬,内容过于笼统,缺乏针对性和实用性,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往往流于形式。 所以,完善行政问责制,统一的中央立法司法体制必须到位、有为,必须颁布统一的法律效力更高的法律法规。 (四) 行政问责的配套制度难以到位 推行行政问责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依靠各项改革措施的衔接配套,做到整体推进。 当前由于配套制度还不完善、不到位,直 接影响了行政问责制的顺利贯彻落实。 如行政公开程序缺乏制度保障;缺乏科学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被问责的行政主体救济与保障机制不完善等。 ( 1)绩效评估体系不完善。 政府绩效评估就是运用科学的方法、标准和程序,对政府及其官员的工作效率、效果、工作能力、服务质量、公共责任和社会公众满意度等方面的判断和评价。 它是问责主体对问责客体实施问责的前提和依据。 我国现行的政府官员绩效评估制度中规定的绩效评估标准过于笼统,对评估的方法、标准和程序步骤缺乏详细说明,有些标准很模糊,可操作性差。 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问责制的有效实 施。 ( 2)问责信息不充分。 虽然我国正在大力推行电子政务化改革,但政府信息不透明、公开度不高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异体问责主体特别是公众缺乏知情权,导致异体问责难以实施。 ( 3)问责客体复出机制缺失。 在全国的行政问责风暴中,许多政府官员在问责声中下马。 然而,下马的官员能否 东山再起 成为了一个在行政问责实践中引人关注的问题。 诚然,这些被问责的官员仍然具有被重新启用的权力,但复出理由、程序、考察等一系列问题需要明确,这就需要一套完善的问责客体的复出 10 机制。 否则就违背了行政问责制对下马官员惩罚的初衷,弱化了问责的警 示作用,造成了问责乏力。 三、当前行政问责制的完善路径 行政问责制度是实施责任政府、法治政府、民主政府的一个重要途径,与我国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是一致的。 我国行政问责制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仍存有很多不足之处。 改进行政问责政在我国已是势在必行,然而每一项制度从建立到发挥,都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可立竿见影。 实际上,一些行政问责制实行比较好的国家的经验主要体现在从法律制度上建立健全问责体制。 鉴于我国当前行政问责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积极构建全新的社会主义文化,实现“阳光行政”,这些都必将促进我国行政问责制的效能提 升,从而使我国政府真正成为责任政府、法治政府、阳光政府,提高政府工作效率,改善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构建和谐社会。 因此,我们必须加快立法步伐,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早日实现行政问责在整个国家范围内的法制化、制度化。 (一) 深化我国行政问责制的文化建设 行政人员要将 以人为本 作为施政理念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要对人民负责、强调民众参与;要积极履行责任和严格追究责任相结合,提高政府机关及全社会的行政问责意识;要重新审视权与法、与民、与责的关系,消除权大于法、权力只对上级负责、只热衷于权力而漠视责任等障碍。 行政文化是行政之魂 ,它稳定或变革行政体系,规范、引导和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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