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产生差异的原因以及账务处理毕业论文(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会计主体是会计信息所反映的特定单位和组织,可以是一个法律主体,也可以是一个经济主体。 而纳税主体是税法规定的独立纳税人。 原则上,规范税制下应以法律主体作为纳税主体。 各税种的税法中都规定了 独立的纳税人,但是由于我国企业法人登记制度方面存在的种种不规范和财政体制的原因,还没有完全做到按规范的法律主体来界定基本纳税单位。 会计分期 9 将企业持续的经营活动分为一个个连续的、长短相同的期间,据以计算盈亏,按期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从而及时向各方面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信息。 由于会计准则与税法两者的目的不同,对收益、费用、资产、负债等的确认时间和范围也不同,从而导致税前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之间产生差异。 3. 会计准则 中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与税收法规遵循的原则不同 由于企业会计 信息质量要求 与税法目的 不同,导致两者为了实现各自不同的目的所遵循的原则也存在很大的差异。 原则的差异导致会计和税法对有关业务的处理方法和判断依据产生差别。 ( 1)客观性原则与真实性原则的比较。 客观性原则要求企业核算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 税法与此相对应的要求是真实性原则,要求企业申报纳税的收入、费用等计税依据必须是真实可靠的。 例如企业实际发生的捐赠支出,会计上都要真实反映,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要区分是否是公益救济性质,并且有扣除比例限制。 因此,客观性原则在税收中并未完全贯彻。 ( 2)相关性原则比较。 相关性原则要求企业提供的 会计信息 应当与投资者等财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投资者等财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和预测。 税法中的相关性原则强调 10 的是满足征税目的。 例如,企业申报扣除的费用必须是与应税收入相关的。 ( 3)权责发生制原则的比较。 会计核算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强调收入与费用的因果配比和时间配比。 税法中对纳税申报也有类似要求。 同时基于不同时期企业的税收政策可能不同,因此特别强调企业收入费用的确认时间不得提前或滞后。 但是,为保证财政收入的均衡性和防止避税,税法也可能背离权责发生制。 例如对跨纳税年度的 长期合同 (包括工程或劳务 ),会计上在不能准确应用权责发生制时允许采取完成合同法,而税法一般只允许采取完工百分比法,不能准确运用以上两原则核算时,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历史情况或一定的计划指标确定纳税额等。 ( 4)历史成本原则的比较。 历史成本原则要求企业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各项财产如果发生减值,应当按照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外,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税法强调企业有关资产背离历史成本必须以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按税法规定的适当方式反映或确 认为前提。 ( 5)谨慎性原则与据实扣除原则、确定性原则的比较。 会计上的谨慎性是要求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 既不高估资产或收益,也不低估负债或费用。 对于可能发生的损失或费用, 11 应当加以合理估计。 税法一般坚持在有关损失实际发生时再申报扣除,费用的金额必须能够准确确定。 会计上根据谨慎性原则提取各项资产减值,税法原则上都不承认,税法强调的是在有关资产真正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能得到即时处理。 这样规定主要是方便税务管理,防止硬性规定减值比例的不公平以及企业自行确定减值准备提取比例的 不可控性。 ( 6)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运用的比较。 实质重于形式要求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不仅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如售后回购业务视同融资进行会计核算。 但是由于税法的法定性,在征税中运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必须有明确的税法条款规定,必须对体现立法精神的经济实质明确界定清楚,以防止滥用。 我国目前的税法在体现实质重于形式方面还有很大欠缺,许多过于依赖形式化条件的税法条款实际上背离了立法精神。 4.会计实务与税收实务的不同 ( 1)对收入的确认方面。 从收入的范围看,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只包括货物的卖价或劳务的价款,税收则不仅包括销售货物卖价或劳务的价款,还包括各种价外费用。 另外,财务会计制度对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即使售价低于进价也在企业的损益中体现。 增值税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 12 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正是由于它们的出发点不同、判断角度不同,造成两者对收入确认产生了较大差异。 ( 2)借款费用。 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去体现 : ① 利率限制。 会计上无严格的利率限制,而税收 法规规定,当借款费用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或贷款系从关联企业取得并超过规定比例,应按税收法规规定作纳税调整。 ② 辅助费用。 会计上规定,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 在会计核算时刻根据重要性原则作不同处理。 而在税收法规上无具体规定。 ③ 溢折价摊销。 在会计上规定,债券的溢折价摊销可采用直线法也可采用实际利率 i,而税收法规无具体规定。 ④ 筹建期间的借款费用(计入固定资产的除外)。 会计上规定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在开始生产经营当月一次损益,而税收法法规则是在税收法规的期限内分摊。 ⑤ 资本化费用数额。 会计上规定,必须按实际投入构建固定资产的借款金额和规定的利率计算确认应资本化的借款费用。 而税收法规上无具体规定。 除此之外,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在其他项目上还有差异,比如说工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员宣传费、捐赠支出 、资产报损等项目,本文不在赘述。 (二)企业的避税行为也造成差异的存在 就短期来说通过调节企业当期盈余的高低能够影响到当期的应纳税额,或者达到延缓支付税款的目的,从而节约公司当期的现金支出和增加营运资金,对提高 公司当期的盈利水平和改善财务状况具有很大帮助。 特别是我国目 13 前的税法体系还不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多而杂,使企业更有动机通过盈余管理来达到避税目的。 如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 25%的比例税率,但又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即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 万元的企业,减按 2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这样,企业管理者就有动机操纵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以达到少交纳所得税的目的,特别是应纳税所得额刚刚达到或超过 30 万的企业。 由于我国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存在着差别,导致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之间的差异。 这就使得公司在进行 盈余管理提高盈余的同时,可能会通过操纵非应税项目来规避所得税成本。 跨国公司为了整体利益的需要,追求全球范围内利润的最大化和成本的最低华,利用发展中国家的。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