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首例“恋爱禁止令”分析中国刑法的人性化趋势_法学毕业论文(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的内容是将犯罪分子与特定活动、特定区域、特定人物或特定场所相隔离,是对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和监管和防御。 这就要求法官在判决的过程中要充分的考察犯罪分子本身的犯罪危险性,在对禁止令的适用上要处理的更为严谨些。 [5]而在实施过程中,首先相关部门授予了监督和管理的权利;在执行时有法可循,任何不符合禁止令适用条件的犯罪分子都可以要求法官撤销对其发出的禁止令,即刻收监执行;并且在实施过程中,监管实施的相关部门发现任何不符合法定程序的禁止令都应当即刻废止。 第二,禁止令具有附属性。 禁止令不是独立的刑罚,而是依附于管制和缓刑。 因此,人民法院只有对被判处管制和宣告缓刑的罪犯才能适用禁止令,不能单独适用禁止令,也不能在判处其他刑罚时适用禁止令。 这也从首例“恋爱禁止令”分析中国刑法的人性化趋势 9就是说,如果犯罪分子根本没有被法院判处缓刑、管制,那么人民法院不能对其单独作出禁止令的判决。 即禁止令不能单独存在,是法院判处管制或缓刑的附属。 第三,禁止令具有强制性。 禁止令的本质是法律义务,其内在的属性则具有强制性。 就像论文开篇所提到的案例一样,如果被告人在判处管制执行期间,不顾禁止令的规定,仍旧坚持的骚扰被害人,或是对被害人造成其它生活上的困扰;那么法院可以直接取消其禁止令的判决,即刻恢复其故意伤害罪的罪名,直接执行。 所以说,对于禁止令涉及的具体规定,犯罪分子只能遵守,而没有选择的权利。 第四,禁止令具有预防性。 这个特点也是禁止令与刑罚处罚最具区别之处。 刑罚处罚是针对以犯罪分子作出的应有的刑法上的判决。 而禁止令则是根据犯罪分子本身的危险性所作出的防患未然的预防。 它给予了犯罪分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与刑罚处罚相比具有一定的宽松性。 禁止令在刑法人性化趋势中存在的意义(这部分最好分层次进行分析)禁止令的颁布是刑法典中的一大创举。 它虽然不是一种新的刑罚,但是它对管制犯、缓刑犯的监管是前所未有的革新。 正如前文所说,正确适用“禁止令” ,可切实保障和强化管制、缓刑的刑罚效果;它为犯罪分子筑起了一道无形的隔离墙。 由此分析,禁止令在保护被害人的同时,对被告人也是一次改过机会的给予。 随着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完善,禁止令也将得到很好的实施。 而以往刑法的直接执行,难免会出现“一棒子打从首例“恋爱禁止令”分析中国刑法的人性化趋势 10死”的偏激结果。 再次从本案出发,被告人虽然对被害人造成身心上的重创,但被害人在案发后马上就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而后也积极的弥补自己所犯下的罪过。 从现实的社会来看,大学生谈恋爱发生争执已经不是凤毛麟角的个例,19 岁的学生从各个方面来说心智还尚未成熟,有时思想和行为上难免会出差错。 如果很决绝的判一个 19 岁的孩子执行残酷的刑罚,这对他来说无疑是很沉重的打击,也断送了他以后的前程。 当他想要后悔,改过的时候,法律却没有给他一个重新来过的机会。 哲学家西塞罗曾说过:“法律创设的目的在于公民的安全、国家的防务以及人类生活的安宁和幸福。 ” [6]所以法律本身它不是要去惩罚某个人,而是要保护人们;是要人们在法治的保护下有尊严、幸福的生活。 所以禁止令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刑法典逐步迈向人性化的重要举措。 它给了犯罪分子一个审视自身,改过自新的机会。 也让管制犯、缓刑犯在被管制、缓刑期间的行为活动有法可依。 禁止令制度的完善 立法层面:应当进一步细化、补充禁止令制度的相关内容一项制度在其设立之初总会有不完善之处,重点是它能否在今后的实施中成为符合社会需要的好的制度;如何成为好的制度关键之处在于它在适用时能不断的与社会接合,满足和完善社会的需求,在这个过程中不断的磨合、改进。 自 20xx 年 5 月 1 日《刑法修正案(八) 》正是实施以来,各地的法院也陆续的发出各种形式的禁止令。 包括本文说的:恋爱禁止令、缓刑禁止从首例“恋爱禁止令”分析中国刑法的人性化趋势 11令、消费禁止令等等。 而在正是执行时,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也面临了不少的难题。 例如,法院发出了“禁止进入娱乐场所”的禁止令,那么在执行时, “进入”的界定就成了比较头痛的问题,它的具体要求是什么,并且对犯罪分子日常生活又该如何监督,娱乐场所的工作人员在被告人进入娱乐场所后又应当如何应对,法律是否赋予了工作人员暂时看管并及时告知的权利,或他们有没有义务必须要这么做,没有告知的后果又是什么,等等。 这一连串的问题就需要立法机关在刑法中对禁止令的内容予以细化、补充。 第一,应该细化禁止令的相关规定。 目前,禁止令制度的司法解释仅有《禁止令规定》一部。 其内容并不能说非常完整和详尽。 笔者认为,刑法中应该有专门一章对禁止令的规定具体说明。 例如禁止令的内容应当如何告知公众、相关场所和人员对判处禁止令的人员是否享有执行禁止令的权利和报告的义务、违反这些的义务的人员应当如何追责、社区矫正机构的职责以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等等,这些在今后都需要明确的列出。 不然就会造成禁止令是一纸空文、监督人是避之不及的现象。 第二,拓宽禁止令的适用范围和执行渠道。 我国禁止令制度目前的适用对象只限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 相比较而言,被裁定假释的犯罪分子的自身犯罪危险性更大,再次犯罪的可能性也更高。 人民法院在判处可管制、可缓刑的犯罪分子都可以发出禁止令,而对危害性更高的假释犯却不适用禁止令,这一现象似乎不合情理。 所以把假释犯也纳入适用范围应当更为完善些。 与此同时,构建禁止令的社会网络体系,让街从首例“恋爱禁止令”分析中国刑法的人性化趋势 12道办事处、居委会、学校、工会、小区等都参与进来,能有效的将社区和公安机关联合起来;明确各部门的相关社会责任,加强监管的力度和效果。 实务层面:应当协调各职能部门的工作,完善异地管理制度 第一,协调禁止令实施部门的职责。 首先,禁止令有人民法院决定发出,发出后由社区矫正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负责监督,最后由公安机关对违反禁止令的管制犯和缓刑犯进行处罚。 所以一旦一份禁止令发出,各部门在接收后应当迅速的配合起来,全面的进行协调,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 与此同时,还需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对犯罪分子的行为进行监督。 相关部门也可以采取以物质和精神的奖励方式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的参与。 第二,完善社区矫正制度。 建立一支专业的队伍,专门负责监管被禁止的犯罪分子的日常生活和行为。 完善网络,电信、举报箱、接待窗口等联系平台,让群众能够及时的反应,举报违法行为。 第三,建立和完善异地管理制度。 与异地管理密切配合,建立良好的网络互通系统。 加强异地协作与工作通报,异地社区矫正部门、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对在巡查和管理中查获的违禁人员,应当及时向其主管社区矫正部门通报,并移交相关资料,以便及时启动处罚程序。 本文从禁止令入手,分析中国刑法的人性化,首先要对中国人性化作一个解读,什么是人性化,将禁止令与中国刑法人性化的关系厘清。 第一部分讲禁止令,第二部分讲死刑,第三部分讲特殊群体的刑法保护。 得分析,三部分之间的关系,以及与本文标题刑法人性化的关系。 你既然把文章的重点放在禁止令方面,却用很大的篇幅去写死刑和特殊群从首例“恋爱禁止令”分析中国刑法的人性化趋势 13体的保护。 所以,在写作过程中,一定要清晰地知道自己文章要表达的观点。 从首例“恋爱禁止令”分析中国刑法的人性化趋势 143《刑法修正案(八)》中对死刑的调整 死刑配置的削减修正案通过之前的我国刑法典中,法定刑带有死刑的犯罪过多、罪名不合理,一直以来倍受批评。 进入 21 世纪后,如何进一步改善人权状况一直是我国政府和全社会关注的焦点。 学界广泛呼吁大力限制死刑乃至局部废除死刑,但并未得到刑事立法上的积极反应。 新修正案在直面死刑这一目前中国社会敏感且重大的问题上,首次取消了 13 个犯罪的死刑,新增了 75 岁以上老人附条件不适用死刑,从而使死刑改革取得了实质性进展,推动了中国人权事业的进步。 [6]具体而言,其修改的内容包括 5 个方面:(1)在走私犯罪方面,取消了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死刑。 (2)在金融诈骗罪方面,取消了刑法第 194 条第 1款票据诈骗罪、第 194 条第 2 款金融凭证诈骗罪、第 195 条信用证诈骗罪三个罪名的死刑。 自此,刑法分则第 3 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第 5 节金融诈骗罪中的 8 个罪名只有集资诈骗罪一个死刑罪名,该节的死刑适用罪名基本削减至最小程度。 (3)在发票犯罪方面,取消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和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死刑。 由此一来,我国刑法第 6 章第 6 节的危害税收征管罪彻底去死刑化。 (4)取消盗窃罪的死刑。 对于盗窃罪的死刑问题,一直广受争议、备受指责。 新修正案取消盗窃罪的死刑,是回归刑法理性之举。 (5) 取消三个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即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从首例“恋爱禁止令”分析中国刑法的人性化趋势 15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总体而言,这 13 种死刑的废除,笔者认为,主要还是基于对人权的保障。 死刑它本就是以剥夺人的生命为内容的。 而在人的权利系统中,生命权是人的最基本的权利,正由于生命是人存在的唯一标志,生命的丧失意味着对人自身的无意义,因此,剥夺人的生命权也就构成对人本身的基本权利的剥夺和对人自身的否定。 由此得出死刑不符合刑罚的人道性的规定的结论。 同时,死刑的不人道性不只表现在其构成对人本身的否定和对人最基本权利的剥夺,而且也表现在其不可避免的连带剥夺人生命以外的其他附带权利。 虽然死刑在逻辑上只以剥夺人的生命为唯一内容,但是由于生命是人的一切权力的载体,人之基于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所生的一切权利,均附属于生命而存在。 因此,死刑在剥夺人生命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因剥夺了人实现所有权利的前提而在实际上构成对生命以外的其他权利的连带剥夺。 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死刑也与作为刑罚人道性的基本要求的刑罚不得连带剥夺人之不应受剥夺的权利而直接的相冲突。 所以对这 13 种死刑的废除,是符合合理配置死刑之价值衡量原则的。 从司法实践来看,死刑对上述犯罪的威慑程度极为有限,而且多数死刑处于虚位状态。 以盗窃罪为例,根据有关数据统计,全国法院系统 1980年共审理盗窃案件 57723 件,1981 年共审理盗窃案件 75268 件。 自 1982年 4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对盗窃罪增补死刑之后,在 1982 年当年的盗窃案件数量确实略微有所减少,为73372 件。 但是 1983 年全国法院审理的盗窃案件却猛增至 1631000 件,从首例“恋爱禁止令”分析中国刑法的人性化趋势 161984 年也达到 128539 件。 [7] 由此可看出,死刑的适用在对遏制盗窃罪的犯罪率上并未如人愿。 相反的,1997 年《刑法》对盗窃罪的死刑适用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但这并未导致犯罪率的急剧上升。 1996 年全国法院审理盗窃案件 203637 起,判决 178791 起;1997 年全国法院审理盗窃案件136180 起,判决 135443 起;1998 年全国法院审理盗窃案件 131512 起,判决 123732 起。 [8] 根据资料显示说明,对盗窃罪减少死刑的适用,并没有增加盗窃罪的发生率,反而在总体数量上还呈下降趋势。 而且,在中国真正因盗窃罪被判死刑的案例真是少之又少,同样的,这种趋势在其他 12中犯罪率上也是一样的。 与其让这些罪名空置在那里,倒不如果断的废除它。 废除这些罪名的死刑,人民群众也不会引起强烈的不满和激愤,因其13 种罪中,除盗窃罪外,其他罪名的危害对象均为国家、集体或社会的群体利益;对其危害造成的结果,也很难让群众产生激愤的共鸣,所以说对这些罪判不判处死刑意义并不大,它得不到人们的高度关注,人们也不会引起高度重视。 笔者对于这 13 种死刑的废除是相当的支持的。 在《刑法修正案(八) 》草案的讨论中,也有部分意见认为在削减死刑方面的范围还是不够宽,应当在削减 13 种非暴力刑的基础上一并削减相似的罪行的死刑。 例如:有学者认为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和运输毒品罪这三项罪名的侵犯客体与死刑所剥夺的生命权不对称。 其原因为集资诈骗罪属于智能犯罪,一般来讲被侵害的对象往往或多或少也承担一定的责任;而组织卖淫罪属于社会风气问题,尤其卖淫在中国来讲这个风气它处于法律和道德的边缘,很难界定卖淫的行为属于被迫还是自愿,而对从首例“恋爱禁止令”分析中国刑法的人性化趋势 17象也往往并不构成人身侵害的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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