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娃到底是谁家的?(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故应认定吴某、胡某共同创作 了“葫芦娃”角色造型。 争议焦点二:“葫芦娃”角色造型美术作品著作权归属 法院认为,第一,从当时的时代背景看,涉案影片创作时,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时期,根据上级单位下达的年度指标任务上报年度创作题材规划,组织安排人员落实,创作成果归属于单位,这是行业惯例;第二,从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当时著作权法尚未颁布,本案当事人也无法能够预先就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以合同的形式进行明确约定;第三,从单位的规章制度来看,根据美影厂的规定,涉案影片创作的当时,创作人员、导演等均需要完成厂创作办公室每年下达的任务指标,完成指标后, 美影厂对于导演等创作人员分别给与了酬金和奖励,涉案影片自 1986 年开播到 2010 年的 24 年间,也没有证据表明吴某、胡某曾因酬金和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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