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五建潘家窑项目部管理制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第二十八条 对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必须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10005000 元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相关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未按时或者不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 (五)未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的。 (六)隐患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验收擅自恢复生产 经营的。 第三十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按分级监控职责,有重点地对事故隐患整改、验收、销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整改不合格的,应重点督办,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凡因责任不落实,致使事故隐患自动升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对原整改责任人从严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实行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 所有从业人员均有权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上级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发现的事故隐患。 安全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核实并督促事故隐患整改。 对发现、排除和举报重大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物质 奖励和通报表彰。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安全检查制度 处每月、项目部(工区)每旬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 安全生产检查人员必须执行持表检查,实行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工作方法。 安全生产大检查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组织,工程、机电、安监等部门参与。 安全第一责任者因事不能亲自组织安全大检查时,可授权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组织进行安全大检查。 安全生产大检查前,安监部门要提出检查时间、地点和行走路线,并明确检查内容、目的和要求。 对查出的安全隐患,以书面 形式通知责任单位,严格按“三定”原则(定时间、定人员、定措施)认真进行整改。 对于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必须上报审批后方可实施。 安监部门要不定时调度和跟踪落实整改情况,并按时复查,对复查未整改或整改不彻底者要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根据上级部署的安全专项活动,安监部门要与有关部门积极配合,组织开展各项活动。 安全检查记录、查出的隐患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须建档留存。 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处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议,项目部(工区)每旬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议。 安全办公会议由安全第一责任者主持 (第一责任者外出时,由第一责任者委托的副处长主持)召开。 安全办公会议由行政办公室根据处长的布置,负责通知各有关人员参加;各项目部(工区)由项目部经理(工区主任)通知召集。 会议参加人员: ( 1)处安全办公会议:副总工程师以上领导、机关各科室及基地片各单位负责人。 ( 2)项目部(工区):项目部(工区)领导、技术负责人、各队队长、专职安全员、安全网员、青岗员及有关人员。 ( 3)参加会议人员因故不能到会,应事先请假,并委托其他负责人参加,否则,罚款 50 元 /次。 安全办公会议内容包括: ( 1)学习贯彻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规定、指示及传达近期收到的上级安全文件或事故通报。 ( 2)听取各单位和有关部门关于执行业务保安、落实安全技术措施以及安全管理、安全监察工作情况的汇报。 ( 3)对本月安全工作和安全状况进行总结,找出存在的问题,安排下月安全工作重点。 ( 4)研究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提出解决的措施办法,并落实到有关单位、部门和责任人。 安全办公会议由安监部门做好记录,草拟安全办公会议纪要,并对安全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安装工区进行井筒 、井下施工作业时,必须建立入井验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井口配备把钩工或专人严格检身,防止火种等不应带入井下物品带入井下。 井口检身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具有强烈责任感,工作认真负责。 坚持交接班制度,不能空岗、脱岗、串岗,否则罚款 50 元。 入井人员必须配戴专用安全帽、胶鞋、矿灯及自救器,乘吊桶必须系安全带,严禁携带烟草和火种、穿化纤衣服及酒后下井。 入井人员,必须服从检身人员的检查。 检身人员对不符合入井规定的人员,有权阻止入井。 严格执行出入井考勤制度,由当班的信号把钩工或班组长清点出入井人数 ,清点无误后方可交班。 外来人员由带队人员向考勤员汇报出入井情况。 井口要悬挂安全管理制度牌,入井人员要听从把钩工的统一指挥,严禁超员乘罐(吊桶)、抢罐;严禁罐内(吊桶内)人货混装。 把钩人员负责清理罐内及井口周围卫生,保持地面清洁,无杂物。 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统计工作,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020 年 4 月 9 日国务院第 493 号令)和有关法律,特制定本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的报 告、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者逐级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伤亡人数(或估计损失)及伤者姓名、时间、地点、伤亡程度、事故类型、现场情况、简要经过、采取的措施和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等内容。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根据事故情况启动相应应急预案,或 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 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安全监察处负责本单位的伤亡事故统计工作,项目部(工区)按月统计上报安全监察处;安全监察处逐月上报公司安全生产监察部。 伤亡事故统计报表的形式,按中煤统计 252 表进行统计上报,报表填报必须完整,处分管领导和统计负责人要对上报的统计资料进行审核确认。 1凡发生死亡和重伤事故,要随当月伤亡事故月报表一起将死亡、重伤事故概况卡片报公司安全生产监察部。 “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一)瓦斯管理 项目部配备专职通风工和瓦斯检查员;有相应的瓦斯检测校正仪以及其他必备装备、器材等。 矿井瓦斯检查员必须是从事井下工作不少于 1 年,并经专门培训和学习,经考核取得瓦斯检查员资格证的人员担任。 经培训的瓦斯检查员必须熟练使用仪器,按规定地点和次数,循环检查CH CO2,能准确填写记录、牌板和有关报表。 会处理局部瓦斯超限或采取相应措施。 井筒工作面、吊盘、固定盘为主要瓦斯检查区域,瓦检员每班瓦斯检查次数不少于一次,填写瓦斯原始记录、瓦斯日报记录及瓦斯员值班汇报记录。 项目部通风负责人每日认真填写瓦斯日报记录,向技术经理汇报当班各工作地点、回风区域中的瓦斯变化情况。 停电(有计划或无计划)造成瓦斯积聚,应有《停电(临时故障停电)恢复供电排放瓦斯施工技术措施》。 瓦斯检查划分管理区,当班瓦斯员负责好本责任区的瓦斯检查工作,做到定岗、定人、定责“三定”,依 照规定做好巡回检查和请示汇报工作。 瓦检员要分析现场通风、煤尘、瓦斯、洒水降尘和局扇运转情况,提出改进意见,掌握井下临时停工地点、局扇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能协助排放瓦斯。 瓦斯瓦检员交接班做到“三对口”,即牌板、日报和交接手册“三对口”,严禁漏检和弄虚作假。 当班班组长和技术人员要及时查阅瓦斯日报,及时掌握井下各地点瓦斯浓度变化并采取可靠措施。 1对各专职瓦斯检查员,建立详细、可行的监督检查制度,贯彻好各项制度,督促瓦斯检查员干好本职工作,对违反规定的要从严处理。 1专职瓦检员每隔半年培 训考核一次,不合格人员不准上岗。 (二)局部通风管理 局扇 a)局扇、风筒选择依据施工组织设计选择,确保工作面有足够的新鲜风量,回风流中有毒有害气体不超过《规程》规定。 b)建立严格的局扇安装运转维护检修制度。 无论工作和交接班时都不准停风,因检修、停电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 c)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浓度低于 %时,方可人工开动局扇。 d)局扇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转,并使用低噪声局扇或安设消音器。 e)压入式局扇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井口棚以外中,距井口不得小于 10 米,并供给 足够的新鲜风量,防止循环风。 f)局扇和掘进工作面中的电气设备,必须装有风电、瓦斯电闭锁设施;当局扇停止运转或掘进巷道内瓦斯超限时,能立即自动切断井筒中的一切设备电源。 风筒 a)为保证井下生产的顺利进行,井口要备有 23 节备用风筒,且必须码放或折叠整齐,放在安全部位,防止刮破伤损。 b)风筒的敷设必须做到平、直、齐、稳、不花接、不插接,转弯园滑;风筒的吊挂必须逢环必挂,风筒的接换要及时、快速,确保工作面有足够的风量。 c)要时常注意对风筒进行检查,发现破损及时修复,报废风筒要及时回收。 d)及时清除掉 落在风筒上的灰尘及喷浆料,保持清洁卫生。 e)风筒距工作面距离:不高于下吊盘距工作面距离 f)每一入井职工必须爱护通风设施,发现损坏及时汇报和处理,对不爱护风筒或人为损坏的,一经查处从严处理;吊盘提升时,应逐环解下,恢复时再重新吊挂好。 (三)仪器仪表使用 对所有使用中的光干涉瓦斯检定仪、瓦斯报警仪、风表、测尘仪、秒表、瓦斯检定仪、校正仪等仪器仪表用《通风仪器仪表使用管理台帐》详细登记上帐。 建立《仪器仪表使用管理责任制》,做到光学瓦斯检定仪编号,专人专用仪器,个人保护使用。 风速计、测尘仪等以及配套 用具由测风员保管使用。 光干涉瓦斯检定器和风速计每半年进行一次校正,校正必须在国家计量部门认可的单位进行,确保校正结果无误,瓦斯报警仪每十天校正一次。 如果使用中的仪器仪表零件损坏或出现故障应提前校正修理。 仪器仪表必须专人发放、专人看管、专人检查、专人维修;仪器仪表的使用者应该是经过培训,取得上岗证的人员。 分管通风仪器仪表领导,把好仪器仪表使用关,确保矿井通风参数测量无误,保护职工健康和国家财产安全。 (四)自救器使用 由机电队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自救器的保管、维修、发放工作。 对自救器型 号、外观、气密性、称重进行验收,发现不符合部颁标准的及时与厂家联系调换。 自救器必须存放在专门库房里,排列整齐,清洁卫生,避免日光照射和高温热源幅射,与灯房隔开,室内无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库房清洁、干燥、通风良好。 机电队建立自救器使用台帐,记录出厂日期、编号、使用、定期校验情况、开启原因及报废日期。 专人专用,凭牌领用,严禁个人保管,发放人员对交回的自救器,先验收后发牌,对外观损坏、无故开启的拒绝发牌,查明原因汇报处理,对自救器造成严重损坏,不能使用者,给予罚款或重交自救器抵押金。 每季 由专管人员对自救器的气密性和称重进行校验,重量不超过 10 克加 压 5000Pa15 秒不漏气为准,不符合标准的应停发,并记录备察。 自救器发放人员必须加强责任心,如因工作不认真,收到损坏的自救器而未发现,由工作人员赔款。 如丢失自救器牌罚款伍元,到机电科重亲补牌。 使用人员下班必须按时交还自救器,如一次不交罚当事人 20 元。 自救器室如出现发错或拿错牌造成混乱罚发放人员 10 元。 自救器的使用 a)入井人员必须自觉携带自救器,对不领用自救器人员,井口把钩工有权制止其下井并汇报有关部门处理。 b)自救器凭牌领用,并与 发放人员一起检查,发现损坏及时更换和维修,下班后及时退还,经发放人员验收无误后,擦洗干净放回原处。 c)自救器必须随身携带,严禁碰撞、敲击、当座垫,平时不准开启扳手和打开自救器,无故开启损坏自救器的加倍罚款。 只有在发生瓦斯、煤尘爆炸、井下火灾时才使用,凡开启过的自救器一律报废。 d)由有关部门负责分批对井下人员进行自救器基本知识和使用的培训,入井人员必须熟悉其构造原理、使用方法,佩带时操作沉着、正确、迅速、呼吸均匀,行走不惊慌,严防碰掉鼻夹,未到安全地点,不准取下鼻夹。 e)各单位要切实抓好职工安全教育,组 织职工学习管理规定,由安监机电负责监督、检查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并将自救器使用情况纳入每月安全、文明生产检查的一项主要内容进行检查。 (五)施工防火花 施工中搬运,装卸金属材料,工器具要轻拿轻放,要防止刚性碰撞产生火花。 联线接头要实,并用绝缘胶布包好,放炮母线绝缘不合格及时更换。 严禁放糊炮。 用人工出矸严禁用铁锹或手镐猛力击吊桶或其它金属物。 必须坚持测尘工作,发现含量超限及时向有关施工队通报,进一步改进防、除尘工作。 (六)瓦斯员请示汇报 瓦检员每天下班后填写原始记录,向通风部门 领导汇报当班瓦斯通风情况。 瓦检员在工作中巡回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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