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引入辩诉交易制度的思考毕业论文(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前 , 所以法官一般都会接受 控方 提议的量刑。 (二)辩诉交易的原则 任何一项诉讼制度的实施都必须遵循一定的方式和原则,辩诉交易制度在不断的完善和发展中形成了以下原则: 第一 , 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辩诉交易协议达成的前提,被告人必须出于自愿,若存在任何外界的干扰和 非自愿因素,则辩诉交易不成立。 自愿原则的设立是出于保护被告人的权利而设立的,这样可以有效的防止出现控方利用公权力优势作出强制交易和控方与辩护人私下交易状况的出现。 被告人处于胁迫、威胁和不知情状态下签订的辩诉交易协议不是合法的辩诉交易协议,威胁或者胁迫状态下签订的辩诉交易协议违背了被告人的意志,是在恐惧状态下作出的,不适用辩诉交易。 同样 , 在欺骗、误导、引诱情况下做出的辩诉交易也归于无效。 对于自愿状态的界定应该遵循以下原则,被告人清楚自己在辩诉交易中所处于的地位,对自己在交易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知情,对辩诉交易的 方式、种类和交易达成后的法律后果知悉。 若被告人对自己在辩诉交易中的地位、权利、义务和达成辩诉交易之后的法律后果处于不清楚情况下达成协议 的 ,法院在审理其内容与程序是否合法时,可判定其不符合辩诉交易程序。 第二 , 控方、辩护人、被告人参与原则。 一项辩诉交易协议的达成,必须有此三方的参与才符合辩诉交易的程序。 控方是辩诉交易中提出交易筹码的一方,其掌握诉讼中的自由裁量权,对罪名、罪数具有决定权 , 对于量刑具有向法院提出建议的权利,其 是 辩诉交易过程中的主要当事方。 辩护人是被告人权益的维护者,其基于自身专业知识来维护被告人 的合法权益,出于维护被告人利益的 目的与控方作出协商,以此保障被告人的权益和辩诉交易程序的顺利实施。 被告人是辩诉交易的必要当事方 , 辩诉交易协议达成后, 被告人是 承担责任的主体, 其 就辩诉交易协议的达成必然享有参与的 权利。 第三 , 程序合法原则。 程序的公正合法是诉讼顺利进行的有力保障,也是对被告人人权的有效保 护, 在美国的诉讼过程当中,程序公正的重要性高于实体公正 , 美国 对 辩诉交易制度程序 规定的十分详尽。 例 如,辩诉交易协议达成的时间设置、法官禁止参与辩诉交易的规定、辩诉交易协议的公示原则、证据公示制度和法官对辩诉交易协议 的审查制度等 都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第四 , 法官审查原则。 辩诉交易达成以后,法院原则上不再对此案进行实质性审判 , 法院接到辩诉交易协议以后,首先要审查辩诉交易是否在自愿的原则下西北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论文 6 签订,就协议内容向被告人进行询问和告知。 如果法院接受此辩诉交易协议 ,协议即发生法律效力 , 法院依照 此 协议径直作出判决,判决结果可能符合检察官的量刑建议也可能不符合,但控辩双方都必须执行判决。 如果法院不接受此辩诉交易协议,则此协议无效,被告人的有罪答辩也无效,并且此 有 罪答辩在以后的审判过程中, 不作为证据使用。 二、 辩诉交易制度产生的 背景 和思想 基础 辩诉交易制度的形成和发展经历了由地下交易到公开交易、由默示的方式到明示的方式、由以判例形式出现到上升为立法规范的一个长久过程。 辩诉交易制度的出现 有 其 社会历史方面的 原因,同样也 有其深厚的思想基础。 研究各国的辩诉交易制度我们可以发现,其出现和盛行都与各国的社会、政治和文化背景有关。 (一)辩诉交易制度产生的 背景 第一 , 辩诉交易产生的社会原因。 19世纪是西方国家经济高速发展的时期,作为移民国家的美国也正值经济蓬勃发展的时期,经济的发展使这个移民国家的人口结构越来越复杂,人员流动量也大大增加,再加上资本 主义国家经济发展造成 国民 贫富差距越来越大,这些原因 致使 美国的刑事犯罪案件频发。 而美国又是注重程序法、辩护制度和公民权利的国家 , 每一起刑事案件都面临着控方与辩方之间激烈的较量 , 这大大 增加了司法机关的 工作量,造成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的消耗 , 案件积压率也越来越高。 为了减少案件积压率、提高诉讼效率、减少司法资源消耗,控方与辩方之间的一种交易和协商的制度便由此产生 , 一种以减少指控或者降格指控来换取被告人有罪答辩的交易方式在私下里发展起来 , 这种简便高效的协议方式避免了繁琐而复杂的庭审程序,提高了结案率、减少了司法资源的 消耗 , 越来越得到社会的认可。 第二 , 辩诉交易制度产生的政治原因。 美国是实行三权分立的联邦制国家 ,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之间相互独立、相互制约 , 地方政府拥有独立于中央的权力。 在 美国 , 检察权 是 划归到行政权中 的 , 检察机关隶属 于 行政院。 19 世纪30 年代美国的社会现状 致 使 国内 社会治安状况相对紧张,地方政府为了维护其统治和选民支持率,需要对社会治安作出一定努力,这也就加大了地方检察官的工作压力 , 检察官需要提高其结案率和胜诉率来维护自己的政治地位和良好的社会秩序。 在此形势下, 这种缓解阶级对立、提高胜诉效率的辩诉交易制度 便应运而生。 第三 , 辩诉交易制度产生的文化原因。 作为移民国家的美国接纳了来自欧洲西北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论文 7 移民的同时,也同样接纳了他们带来的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 来自普通法的宽容和清教徒主义的自白做法影响着美国的司法制度,对辩诉交易制度的产生有着 积极 影响 , 控方与辩方达成辩诉交易 协议 ,控方的减少或减轻指控即为宽恕,被告人的有罪答辩即为自白。 美国文化中的实用主义和自由主义也对辩诉交易制度的产生提供了积极影响 , 实用主义强调的是获得实际的效益,自由主义将刑事诉讼中的刑责和义务作为讨价还价的筹码,在个人与国家之间展开谈判。 因此辩诉交易制度体现了 美国的民族精神和社会文化。 再加上美国是一个新生国家,各项制度的建立都处于探索阶段,辩诉交易制度这种符合时代潮流的、高效便捷的诉讼制度得以确立起来,并发挥了其良好的社会 作用 和司法 效力。 (二)辩诉交易制度产生的思想基础 辩诉交易制度的出现除了一定的社会历史原因外,还有其 深厚的 思想基础。 第一 , 实用主义思想。 辩诉交易制度出现于美国,这与美国社会流行的实用主义思想大有关系。 在美国,衡量一个事物的好坏,并不会像中国一样从传统、习俗等角度出发,他们的标准只有一个,那就是实用。 美国实用主义哲学的代表人物杜威对这种哲 学观进行了精辟的概括,他认为思想、概念和理念只不过是人们为了达到 目的 的工具,只要他们对机体适应环境有用,他们就是真理。 一个案件的出现,控方如果持续不断的调查下去,必然会越来越接近案件的真相,但这就存在一个诉讼效率 降低 和司法资源消耗 增加 的问题,并且即使进入诉讼程序,控方仍然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 由于无法预见到某一期望结果的发生,而且清楚地知道那个与期望结果相反的结果意味着付出更沉重的代价,这就为他们各自向对方做出让步以换取较低期望值的实现提供了条件。 因此出于减 少 刑事案件积压、降低败诉风险、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 率的考虑 , 在 “ 迟来的正义并非正义 ”的理念下,在公正与效率之间,选择了效率 , 辩诉交易制度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如今美国的刑事案件当中,大约有 90%的案件都是靠辩诉交易制度来结案的 , 这就是实用主义盛行的结果。 辩诉交易程序是司法部门为解决案件拖延、积压问题而设置的 “ 过滤 ” 程序 , 辩诉交易方式避开了繁琐、冗长的对抗式诉讼程序,使司法资源得到了合理配置。 第二 , 契约自由思想。 在西方,不论何种纠纷只要有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作为基础就具有当然的合法性,原因在于国家和个人一直被视为地位平等的双方当事人。 当事人对于实体权利和程序进程拥 有完全的自主权,这是“契约”所蕴含的自由、平等理念的体现,“契约”观念渗入到刑事诉讼中,使得刑事诉讼民事化、刑事冲突合意化。 辩诉交易制度认为只要控辩双方自愿、平等进行协商,关于国家刑罚权的交易也当然具有合法性,这正是契约自由观念发展到极致的产物。 控西北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论文 8 方与辩方处于一个平等协商的地位,控辩双方对于案件的实体权利和义务 、 案件控诉的程序享有完全的自主权,双方基于各自利益的需求,根据契约自由的观念就被告人的犯罪问题达成协议 , 规避各自的风险,双方共同受益 , 把刑事诉讼市场化、民事化,将控辩双方的冲突合意化 , 在自愿、平等的理 念下达成辩诉交易制度。 第三 , 当事人主义思想。 当事人主义诉讼结构承认当事人对诉讼标的的处分权,强调双方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的主导作用,其奉行的是司法竞技理论,认为刑事诉讼是以控辩双方的高度对抗向前推进的。 这种运行机制必然导致两种现象的产生:一是包括国家在内的诉讼各方需要为诉讼投入更多的资源,二是诉讼的结果更加具有不确定性,控辩双方所面临的败诉风险更大。 这两种现象的存在都促使一种控辩双方诉前协商机制的产生 ①。 在当事人主义诉讼结构下,检察官起诉的自主权以及法官中立、消极的地位都是辩诉交易得以产生并存续的重要原因。 因此 , 控辩双方诉前协商机制, 既可以 使大量的刑事案件在动用正规的审判程序之前就已得到解决,又可以使控辩双方对诉讼结果有着相对确定的心理把握,同时解决当事人主义诉讼 制度 中的高投入和高风险难题。 因此 控辩双方利益最大化 的 需求,促使 了 辩诉交易制度的出现。 三、 辩诉交易制度的评析 (一)辩诉交易制度的优点 第一 , 辩诉交易制度提高了诉讼效率。 辩诉交易在节约司法资源,以最小的付出获得最大的社会收益方面具有一定的作用。 司法活动的目的是实现对公平 、公正理念的维护,但这种维护是需要付出一定的社会资源来实现的 , 但这种资源的消 耗不必然带来公平与公正的收益。 辩诉交易制度的产生就是以最小的司法资源投入 来 获得一定的、公正的司法结果 ,其 大大提高了刑事案件结案率,并节省了国家司法资源的投入。 面对社会发展带来 的刑事案件 大量积压 等问题 ,站在公众实用角度,半个面包比没有面包强 , 通过辩诉交易得到一些指控的有罪判决比冒险后使得具有严重罪行的人被宣判无罪要好。 第二 , 辩诉交易制度 利于 公正价值 的实现。 刑事诉讼追求的公正和效率是两种对立的价值目标 , 辩诉交易制度的实施看似不利 于 公正价值的实现 , 但公正不是就个案而言。 被告人的行为有罪还是无罪不是简单明了的, 是 需要 控方在投入大量司法资源之后 去取得的 ,这种投入却不一定能得到应有的回报 , 辩诉交易制度的 适用 使得控方 可以在有限的司法资源条件下, 处理解决更多的刑事案件,有 ① 穆丽霞 .辩诉交易制度 :诉讼效率与公正的取舍 [J].华北电力大学学报 ,20xx(2):60. 西北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论文 9 利于社会正义的伸张 ,牺牲个案的不公正换取了社会更大的公正,这应该是值得的。 在程序公正方面,辩诉交易制度也很好地体现了其价值,控辩双方平等对抗,法官独立审判原则亦保持了完整性。 被告人虽然放弃了在普通程序中享有的一些权利,如: “ 不被强迫自证其罪 ” 、 “ 在法庭上向有利于他和不利于他的证人进行质证 ” 等权利 , 但这些权利 的 放弃是出于被告人的自愿,因此也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 辩诉交易制度也体现了一种更高层次上的社会正义,法律的作用在于惩罚犯罪与教育公民相结合,变报应刑为教育刑, 更 有利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对社会的回归 , 体现更高层次的社会正义。 (二) 辩诉交易制度的弊端 在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发展历史上,辩诉交易制度因其弊端而饱受争议。 美国总统的法律实施委员会和司法行政委员会认为,在美国历史上,没有哪一个问题的争论比辩诉交易更大 ①。 1973 年阿拉斯加州总检察官克鲁斯就命令全州所有检察官停止参与辩诉交易, “ 全美刑事审判标准及目标咨询委员会 ” 还在全国范围内呼吁在 1978 年以前废除辩 诉交易制度。 因此辩诉交易制度在实践中是存在弊端的,主要弊端有以下几项: 第一 ,背离 罪刑法定和公正原则。 辩诉交易制度是以减少罪数、降格指控、减轻量刑为代价而换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最终的判决结果会与实际案情有所 偏差 ,这就必然 背离 了罪刑法定和公正原则。 这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法律权威的降低,使人们因为有交易的存在 ,心存侥幸 而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也可能因为诉讼结果的不确定性, 造成 被告人因害怕败诉 ,而 作出有罪答辩以换取自己可以承受范围内的刑罚,这也就冤枉了无辜。 第二 , 损害司法权威。 辩诉交易的进行,降低了刑事诉讼程序的尊 严和权威。 它实际上将审判权力从法官转移给了检察官,“三权分立”的制度设计受到了损害。 正如美国学者约翰布朗所言: “ 它 让检察官篡夺量刑法官的职能,因此在自己的案件中充当法官 ” ②。 控辩双方为了实现自身的利益,在协商交易时,就和做买卖一样,对法律表现出一种不尊重的态度。 在交易达成以后,控辩双方根据达成的协议进行违心陈述,如同一幕情景剧,违背了事实真相,破坏了司法的公正。 第三 , 对被告人、被害人出现不利影响。 首先 , 美国的诉讼制度中,律师一旦接手案件,其不得自动退出 , 直到案件审理结束 , 诉讼如果长时间进行势必会影响律师 的接案率 , 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辩护人不 愿 为被告人提供有效法律服 ① 徐友军 .比较刑事程序结构 [M].北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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