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公司运营状况调查分析报告(doc)(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法人股东的增资扩股的工作。 20xx 年 9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发了《财务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市场管理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向人行申请进入货币市场;这为财务公司合理调控和运用资金、平衡短期头寸提供了一条新的渠道。 这些都为我国财务公司下一步的加快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五.结论 通过以上的调查分析后可以知道,我们可以比较清楚、全面的了解目前国内财务公司的经营状况: 1. 当前 ,大部分财务公司在资金运用上不够充分。 造成了财务公 司内部一定数量的有效资源得不到充分的利用及获得比较理想的收益。 2. 而由于财务公司资金来源的单一性,则会造成财务公司在资金运用上风险值的增加。 3. 一部分财务公司由于内部管理机制混乱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财务公司的健康发展。 六. 介入模式的探讨 我认为公司可以通过利用我们自身丰富地货币市场运作经验,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协助企业的财务公司: 1. 利用财务公司可以进入货币一级市场的优势,设计一套比较合理化的货币市场投资方案 ,帮助财务公司充分调动它闲置的资金资源,提高公司额外盈利能力。 2. 公司还可以通过合作入股的方式介入企业的财 务公司;为公司下一步的发展做好准备。 附表 :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行为,促进财务公司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公司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为企 业集团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产品销售提供金融服务,以中长期金融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成员单位包括集团母公司,母公司控股 51%以上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单独或共同持股 20%以上的公司,或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 外资企业集团的成员单位还包括该外资企业集团的外方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持股或与该外资企业集团共同持股 20%以上的公司。 第四条 财务公司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及变更 第五条 申请设立财务 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集团: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申请前一年集团控股或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总资产不低于 80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所有者权益不低于 30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且净资产率不低于 35%; 集团控股或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在申请前连续 3 年每年总营业收入不低于 60 亿元人民币、利润总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母公司成立 3 年以上并具有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经验,近 3 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具有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 (三)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 (四)具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财务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为 3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实收货币资本。 财务公司依法注册登记后,不得以任何形式抽减资本金。 第七条 财务公司的资本金应主要从成员单位(包括中外合资的成员单位)中募集,成员单位以外的股份不得高于 40%。 其资金来源限于按国家规定可用于投资的自有资金,其股本结构、股东资格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规定。 第八条 财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须具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资格,并在任职前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核。 第九条 财务公司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或财务工作 2 年以上的人员应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其中从事金融或财务工作 5 年以上人员应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由外资企业集团设立的财务公司, 其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须有 1 名中国公民。 第十条 财务公司的设立须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一条 申请筹建财务公司,申请人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筹建申请书,其内容应包括拟设财务公司名称,公司所在地、注册资本金、股东及其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 (二)设立财务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包括: 集团生产经营状况、现金流量分析、在同行业中所处的地位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 设立财务公司的目的及作用;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集团或集团母公司最近 3 年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 (三) 企业集团的设立批文; (四)拟设立财务公司的章程; (五)成员单位的名册及产权关系证明; (六)发起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资信证明及出资保证; (七)筹建负责人名单及简历; (八)母公司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确认上述文件、材料真实可信的证明; (九)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用中文书写。 申请人如为外资或中外合资的企业集团,须同时附英文文本。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财务公司筹建申请的答复期为 3 个月。 如未获书面批复,申请人在 6 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同样内容的申请。 第十三条 财务公司的筹建期限为 6 个月。 逾期不申请开业或筹建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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