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关怀护理工作综合报告(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收集 的 文献 和 报道 共 33 篇 ,其 中 从网 络 下载 的 报道 约 占 2/3。 本 部分 综述、分析主要内容如下: 8. 1 现状分析 1)艾滋病进入中国以后,中国政府通过组织对不同类型、层次医护人员的培训,培养了防治 HIV/AIDS 的骨干力量。 以 1994 年开始的中国欧盟性病 /艾滋病合作培训项目为标志,已形成了全国性的艾滋病培训网络。 2) 从 1995 年开始对 HIV/AIDS 临床咨询技能的培训。 各省市先后开展了性病 /艾滋病临床专业培训。 受训者主要是治疗性病的医生和检验人员。 3)从 1996 年开始,举办 HIV/AIDS 临床护理学习班。 20xx 年起为边远地区组织临床治疗 /护理巡回训练。 4)从 20xx 年开始,组织抗 HIV 联合治疗检验技术训练班。 5)从 20xx 年开始,政府各部门和多个社会团体也积极参与培训工作。 6)少数医院结合 HIV/AIDS 防治需要,组织本院全员培训。 通过上述培训工作,显著提高了临床、检验、咨询等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及时学习了 世界各国最新的技术和经验;推动了全民防治艾滋病 /性病工作。 8. 2 存在问题 1)许多地方政府在制定预防规划时,未能就培训医疗人员准备必要的经费支持。 2)培训力度和规模上,存在严重的地区性不平衡。 3)接受培训的人员,专业领域单一。 许多基层医院的临床医生没有接受培训机会,“恐艾症”普遍存在,容易导致误诊和漏诊。 8. 3 建议 1) 卫生 部 等中 央 部门 明 确提 出 要求 , 各级 地 方政 府 要加 强 对医 务 人 员进行专业培训的政策和财政支持力度。 2) 在师 资 、技 术 、教 材 、经 费 等方 面 采取 切 实措 施 ,实 现 《中 国 预 防与控制 艾 滋病 中 长期 规 划( 1998~20xx) 》 目标 ; 到 20xx 年使 85%的 医 疗卫 生人员能够接受短期培训。 3)加强对综合医 院和 基 层卫 生 人员 的 艾滋 病 基 本知 识 培训。 4) 培训 内 容除 艾 滋病 知 识教 育 外, 还 应有 医 德教 育 内容 , 增强 医 务 人员对 HIV 感染者和 AIDS 病 人的 同 情心。 5)加紧制定法规 、政 策 ,保 障 医务 人 员免 受 感 染。 本部分详细分析和改善策略、措施详见本报告第 4 部分。 第二部分中国政府有关 HIV/AIDS 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条例 在检 索 的文 献 中, 有 关中 国 各级 政 府在 防 治 HIV/AID 方 面的 法 律、 法 规和 政策条 例 等是 重 点内 容 ,共 收 集有 关 文 献 123 篇 , 集 中在 以 下 3 个 方面 : ( 1)HIV 感 染者 和 AIDS 病 人 的管 理 和治 疗 ;( 2) 保障 血 液安 全 ;( 3) 防 止医 源性 感染 等。 本 部分 按 文 件 颁布 顺 序 ,分 述 文 件 的主 要 内 容 ,并 分 析 我 国各 级政府在防治艾滋病方面的立法进展。 1. HIV 感染者和 AIDS 病 人 的管 理 和 治疗 1. 1 病人管理、 权利 和 义务 方 面的 法 制建 设 进展 1) 1984 年起,我 国 开始 艾 滋病 预 防, 并 将艾 滋 病列 入 传染 病 进行 管 理。 2) 1987 年, 卫 生部 颁 布《 全 国预 防 艾滋 病 规划 ( 1988~1991) 》, 强 调加 强对 HIV/AIDS 知 识 的宣 传 和教 育,以 及 对医 务 人员 的 培训 工 作; 要求 加 大疫 情监测 和 对 HIV 感染 者 的检 测 力度 ;鼓 励 开展 艾 滋病 发 病机 理 及治 疗 手段 研 究,特别是中西医结合。 3) 1988 年 ,卫 生 部等 7 个 部委 颁 布《 艾 滋病 监 测管 理 的若 干 规定 》 ,强 调对 PLWHAS 的管 理 ,切 实保 障 病人 的 权利 ;第 二十 一 条规 定 ,任 何单 位 和个 人不 得歧 视 艾 滋 病病 人 、 病 毒感 染 者 及其 家 属 ; 不得 将 病 人 和感 染 者 的 姓名 、住址等情况公布或传播。 4) 1989 年 ,卫 生 部 颁 布《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传 染病 法 》 , 将艾 滋 病 列 入乙 类传染 病,规 定进 行 隔离 治 疗;各省 、市、自 治区 、直 辖 市制 定 了相 应 的 PLWHAS管 理办 法 , 其 中大 部 分 只 强调 对 性 病 /AIDS 病 人的 监 督 、 管理 、 隔 离 治疗 等措施 , 只有 少 部分 省 市提 及 病人 的 权利。 1990 年 吉林 省 颁布 《 吉林 省 性病 防治 管理 办 法 》 规定 , 性 病 防治 人 员 在工 作 中 应 履行 的 义 务 ,包 括 尊 重 病人 人格 ,不 歧 视 、 申斥 病 人 ; 实行 革 命 人道 主 义 , 精心 诊 治 ; 不向 无 关 人 员散 播性病 病 人的 有 关情 况 ;开 展 咨询 服 务, 宣 传卫 生 防病 知 识。 1995 年 ,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 市 颁 布《 哈 尔 滨 市性 病 防 治管 理 条 例 》, 要 求 对 病人 的 情 况 进行 保密。 5) 1995 年 9 月 , 卫生 部 颁 布《 关 于加 强 预防 和 控制 艾 滋病 工 作的 意 见》 ,明确 指 出, 对 HIV 的 检测 、感 染 者 的安 置 管理 、 AIDS 病 人治 疗 等 都 是 政策 性很强 的 社会 工 作;要求 在 开展 对 HIV/AIDS 的 防治 工 作中 ,要 把 依法 管 理和 教育 、动 员 群 众 积极 参 与 相 结合 ; 保 护广 大 群 众 免受 感 染 和 维护 感 染 者 及病 人的合 法 权益 相 结合 ,教 育人 们 把 不歧 视 AIDS 病 人 和教 育 HIV 感 染者 改 变不 良行为、不危害他人相结合。 6) 1997 年 ,卫 生 部 公 布《 全 国 艾 滋病 检 测 规 范》 , 再 次 强调 保 密 制 度; 要求在 对 HIV 抗体 检 测阳 性 者 告知 检 测结 果 的同 时 ,做 好 法律 、 医学 、 生活 等方面的咨询工作。 7) 1998 年 ,卫 生 部、 宣 传部 、 国家 教 委等 9 个 部委 颁 布了 《 预防 艾 滋病 性病 宣传 教 育 原 则》 , 要 求 在宣 传 中 ,把 握 好 预 防艾 滋 病 宣 传教 育 内 容 的科 学性、准确 性 和政 策 性,避免 造 成不 必 要 的恐 慌;防 止对 PLWHAS 的 歧 视性 宣 传,指 出感 染 者 是 无知 和 疾 病 的受 害 者 ,他 们 与 其 它病 人 一 样 ,需 要 人 们 和社 会给予人道主义的关心和帮助。 8) 1998 年 10 月 ,卫生 部 公布《 预 防艾 滋 病宣 传 教育 知 识要 点 》,指出 关 心、帮助 和 不歧 视 AIDS 病人和 HIV 感染 者 是预 防 与 控制 艾 滋病 的 重要 方 面 ;强 调 预防 AIDS 是全社 会的 责 任。 9) 1998 年 10 月, 卫 生部 、 国家 计 委、 科 技部 和 财政 部 下发 了 《中 国 预防 与控制 艾 滋病 中 长期 规 划( 1998~20xx 年 )》, 要 求在 20xx 年前 , 制 定 和完 善预 防和 控 制 艾 滋病 、 性 病 的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规章 : 明 确 了政 府 各 部 门、 社会 各方 面 在 艾 滋病 控 制 中 的责 任 ; 对 PLWHAS 的 权 利 和 义 务作 了 更 具 体的 规定 ;要 求 在 行 动措 施 中 增 加有 关 鼓 励和 支 持 社 会团 体 和 民 间组 织 开 展 对艾 滋病 病人 的 家 庭 护理 和 心 理 咨询 服 务 等内 容 ; 开 展针 对 高 危 人群 的 预 防 宣传 教育活 动,尽 可能 为 AIDS 病人和 HIV 感 染者 提 供帮 助;要 求各 级 政府 在 减少 对PLWHAS 及其亲属 的社 会 歧视 方 面发 挥 积极 作 用。 但是 , 中长 期 规划 没 有明 确 指出 采 取哪 些 具体 措 施, 反 对 对 PLWHAS 的歧视,以及如何对他们实施关怀和护理。 部分 省 在 对 PLWHAS 的关 怀、照 顾方 面 也走 在 了全 国 的前 列。 如 上海 市 1998年 12月 颁 布的《 上 海 市艾 滋 病防 治 办法 》,就 如 何反 对 歧视 PLWHAS 的 权 利,包括治疗、医学指导、工作安排、保密等,作了明确规定。 10) 1999 年 4 月, 卫 生部 颁 布《 关 于对 艾 滋病 病 毒感 染 者和 艾 滋病 病 人管 理的意 见 》,从 管 理原 则 、方 式 和措 施 等 3 个 方面 ,阐 述了 PLWHAS 的 权 利、义务 和责 任 ; 要 求通 过 法 制 教育 和 道 德教 育 , 加 强医 疗 照 顾 ,提 供 社 区 服务 ,鼓励 社 会与 家 庭关 怀 相结 合 等方 式 , 对 PLWHAS 进 行 管理 ; 对 PLWHAS 的管 理主 要在 社 区 内 进行。 社 区 要为 他 们 营 造 一 个 友 善、 理 解 、 健康 的 生 活 环境 ,鼓 励他 们 采 取 积极 的 生 活 态度 , 改 变高 危 行 为 ,积 极 配 合 治疗 , 延 长 他们 的生命并提高生活质量。 1. 2 病人管理、权利和义务方面存在的问题 上 述 法律 法 规 建 设 在实 践 中 经 历 了 一个 逐 步 完 善 的过 程。 它 反 映了 中 国各级 政 府在 对 HIV 感 染者 和 AIDS 病 人 进行 管 理 ,保障 他 们的 权 利和 义 务方 面的积 极 态度。 1999 年 颁布 的 《关 于 对艾 滋 病病 毒 感染 者 和艾 滋 病病 人 管理 的意见 》 (管 理意 见 )为 HIV 感 染者 和 AIDS 病 人 的 生存 环 境, 奠 定了 较 好基 础 ,为对 HIV 感染 者 /AIDS 病 人 提供 关 怀、 护 理铺 平 了道 路。 但 在 具体 执 行 意见上,还有许多有待完善之处。 1)民 政部 门 向生 活 有困 难 的 艾滋 病 病人 或 艾滋 病 病毒 感 染者 提 供适 当 生活 救助的问题,在现实中很难解决。 2)由于 受 对艾 滋 病的 恐 惧影 响,有 些 地方 提 出了 与《 管 理意 见 》原 则 相违 背的 规定。 如 《 成都 市 性 病艾 滋 病 防 治管 理 条 例 (草案 )》 中 规定 艾 滋 病 病人 不能结婚、不能到游泳池游泳等。 1. 3 PLWHAS 治疗的法制 进 展 1) 1987 年 《艾 滋 病监 测 管理 的 若干 规 定》 规 定, 凡 HIV/AIDS 外国 人 病人 不准入 境 ;民 政 、公安 、司法 等 行政 部 门,发 现有 可 能 传播 AIDS 者,应 立即 送卫生 部 进行 艾 滋病 病 毒检 查。 对 AIDS 病人 应 立即 采 取隔 离 措施 ,并 送 卫生 行政 部门 指 定 的 医疗 单 位 治 疗; 对 艾 滋病 病 毒 感 染者 应 当 根 据预 防 需 要 ,对 其实施 部 分或 全 部措 施 :留 验、限 制活 动 范 围、医学 观 察、定 期或 不 定期 访 视。 2) 1989 年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传 染 病防 治 法 》 规定 , 对 艾 滋病 病 人 进 行隔 离治疗。 3) 1991 年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传 染 病防 治 法 实 施办 法 》 规 定, 对 艾 滋 病病 人隔离治疗,直至医疗保健机构证明其不具有传染性时,方可恢复工作。 4)自 1994 年 《巴 黎 宣言 》 公布 以 后, 作为 缔 约国 之 一, 中 国政 府 对 PLWHAS 的 关怀 、 护 理 要求 更 加 具 体、 明 确。 如 在 治 疗 费用 规 定 上 ,《 管 理 意 见》 要求,经济 有 困难 的 HIV 感 染者 和 AIDS 病人 ,可 由 接收 医 疗单 位 向当 地 政府 报告,再由政府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自 1985 年 我 国出 现第 1 例 艾滋 病 病人 以 来 15 年的 实 践表 明 ,对 PLWHAS只 讲管 理 而 不 提供 保 护 、 支持 , 只 强调 他 们 是 传染 源 , 而 忽视 他 们 是 有感 情的 人的 做 法 不 能减 少 艾 滋 病的 传 播。 相 反 , 这 些病 人 由 于 社区 环 境 和 周围 人的 歧视 , 被 迫 转入 地 下。 预防 宣 传 等干 预 措 施 不能 达 到 他 们。 因 此 , 可以 看出 单纯 的 强 制 措施 不 能 抑 制艾 滋 病 的传 播。 从 《管 理 意 见 》开 始 , 各 级政 府已开始认真考虑对病人提供治疗方面的帮助,是一个非常明显的 进步。 1. 4 PLWHAS 治疗存在的 问 题 1)《 管 理意 见 》提 出 ,对有 经 济困 难 的病 人 ,可由 各 级政 府 部门 协 商 ,提 供治 疗资 助。 但 对由 谁 来 出 这笔 费 用 没有 明 确 规 定。 目 前 我 国尚 无 完 善 的医 疗保障体系。 只凭行政命令,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很难实行。 2)我国还是一个穷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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