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国九条”政策落实情况调查报告(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债券等直接融资难度较大;银行贷款申请难、审批难、利率偏高;银行贷款对不动产等抵押物额度要求高,担保额 16 度小,贷款期限短等。 对于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融资渠道, 78%的调查企业认为主体准入门槛高, 25%的企业认为发行成本较高, 10%的企业认为税收制 度不完善, 5%的企业认为会计制度不完善。 还有部分企业认为,企业自身组织架构不完善、盈利模式不清晰,政府没有出台相应政策支持也是重要原因。 (九)企业兼并重组程序复杂、困难较多 对于企业兼并重组、剥离物流资产和业务方面存在的问题, 73%的被调查企业反映审批程序复杂, 63%的企业认为相关税费高, 50%的企业认为资产处置困难, 45%的企业认为劳动关系处理困难, 35%的企业认为债务债权关系复杂 17 (十)企业信息化建设缺乏引导 在被调查企业中, 20xx年企业信息化投入平均为 216万元。 其中,52%的企业投入超过 50万元, 41%的企业投入超过 100万元, 30%的企业投入超过 200万元, 23%的企业超过 300万元, 14%的企业超过 500万元, 7%的企业投入超过 1000万元,部分大型物流企业集团总投入超过 3000万元。 调查显示,企业信息化投入平均占投资总额的 18%。 其中, 42%的企业信息化投入占投资总额的 10%以上, 25%的企业投入占比 20%以上, 20%的企业投入占比 30%以上, 13%的企业占比超过 50%, 6%的企业占比超过 80%,个别企业信息化投入占投资总额比例超过 90%。 18 对于信息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52%的企业反映企业信息平台与公共信息平台对接困难, 42%的企业反映企业信息化建设投资成本高,36%的企业反映信息化相关标准缺乏, 15%的企业反映实施效果不明显, 13%的企业反映技术选型困难。 还有企业反映信息安全性问题得不到保障,信息化建设行业信誉度不高,以及企业自身业务整合度不高制约信息化发展等问题。 (十一)物流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门槛较高 调查企业中,仅有 7家企业属于高新技术企业,占 6%,大部分企业不属于高新技术企业,主要原因是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占非高新技术企业总数的 80%。 企业普遍反映高新技术企业申请门槛较高,物 19 流企业难以通过。 (十二)“绿色通道”政策有待继续落实 在被调查企业中,仅有 5家企业享受鲜活农产品 “绿色通道 ”政策,占 4%,企业反映部分地区政策执行还有待落实。 如,河南省只针对单车单趟承运鲜活农产品给予免缴通行费优惠。 (十三)企业设立分支机构仍有困难 被调查企业反映,在设立分支机构方面,一些地方还存在阻碍和限制分支机构设立和经营的问题。 如,许多地方要求企业在当地 登记注册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不允许注册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有些地方规定,物流企业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必须找 “挂靠 ”单位,要求进入指定地点经营,硬性规定车辆台数,要求运营企业缴纳押金等等;一些地方不承认物流企业总部取得的经营资质和证照,设立分支机构时需要重新登记申报。 同时,赋予总部的政策,有些分支机构还享受不到,如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等;还有的地方仍然存在地方保护现象,设置准入门槛,限制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市场。 20 (十四)物流管理体制障碍制约行业发展 被调查企业反映,物流业尚没有独立的产业目录,企业 申报经营范围和缴纳税费时需要拆分不同的环节分别申报。 一些物流相关资质如道路运输、医药物流、快递物流、超限运输、危险品运输等资质需要向不同部门分别申报,申请周期长,难度大。 物流业尚没有明确的主管部门,企业在办理行政许可、资质申请等手续过程中涉及部门多,手续繁琐。 不同地方审批标准、流程和收费不统一,超限运输等跨区域审批难度大,还存在地方保护现象。 二、继续深化落实“物流国九条”政策措施的建议 20xx年是落实 “物流国九条 ”的关键一年。 为继续深化落实政策措施,结合调查问卷和我会专题调研,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 (一)扩大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范围 20xx年开始的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工作,已有 7批、 934家企业纳入试点范围,切实减轻了试点企业税务负担。 今年 3月,温家宝总理在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 “扩大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范围 ”,体现了政府支持物流业发展的政策导向。 我们建议: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为全面推广创造条件。 一是放宽物流企业认定。 凡是按照国家标准评估认定的 A级物流企业,自动纳入税收试点企业范围。 集团型物流企业取得 A级物流企业资质,下属分、子、控股公司即可适用差额纳税 政策。 21 二是放宽 “自开票纳税人 ”资格的限制。 鼓励物流企业对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对租赁达到一定期限的社会车辆也可认定为自有车辆。 总部取得自开票资格,分支机构自动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三是放宽试点企业纳税额限制。 将上一年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不低于 100万元的标准,降低为 50万元。 中西部地区物流企业可以在此基础上,再降低 30%左右。 四是进一步研究完善和扩大税收试点的办法。 明确试点企业 “所属企业 ”的范围。 界定 “仓储业务 ”差额纳税的内涵。 推行个体车辆税收代扣代缴制度。 尽快研究解决仓储、配送和货运代理等环节与运 输环节营业税税率不统一的问题。 我们建议建立 “物流综合服务 ”概念。 将运输、仓储(场站)货代、快递等物流各环节统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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