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重点新产品贴息或奖励项目招投标实施意见(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六)中标方对项目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七)投标报价的构成细目及制订原则; (八)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九)评标标准和方法; (十)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 (十一)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安排。 第十五条 招标人按招标公告 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 招标人规定的投标文件编制时间,自招标文件售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 20 天。 招标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售出后,招标人如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补充或澄清,应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至少 15 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者,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文件有重大修改的,应适当延长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 第十七条 招标人必须对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它情况进行保密。 第十八条 除 下列情形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不得终止招标: (一)发生不可抗力; (二)最高投标报价远低于项目的合理组成价格的; (三)作为项目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 (四)有效的投标少于三家。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九条 投标人是指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 一个投标人对同一个项目只允许投一份标书。 投标人参加投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招标文件要求相符合的研究人员、设施和经费; (二)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和相应的科研经验与业绩; (三)资信情况良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二十条 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供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加盖公章和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印章。 第二十一条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人概况; (三)近两年的经营情况及业绩; (四) 新产品鉴定证书; (五) 技术工作总结和试制工作总结; (六) 技术经济分析报告 ; (七)企业贷款还本付息情况和 银行贷款凭证; (七)项目实施组织形式和管理措施; (八)招标文件要求的其它内容。 第二十二条 两 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其它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参加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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