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业--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的方法(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弱于人治。 而且地方党政机关为了提高自己的政绩,对那些属于地方政府主要财源和利税大户的骨干企业给予重点保护,所以常常 以权压法,以言代法,非法干预司法执行工作。 (三 )地方保护主义干扰严重 当前我国的法院和法官的管理体制还存在一些问题,法院隶属于地方,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法院直接受地方党委的领导,在用人方面应经其核准同意,法院经费由地方财政直接拨与,在财物上受制约,地方法院还不是“国家设在地方的法院”而是地方的法院,执行工作在某些方面确实很难摆脱地方和部门的干扰。 而且区域经济的存在决定了当地的经济状况与其利益直接 6 相关,也与当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密不可分。 而当地领导也自然要维护当地的利益。 地方法院 的人、财、物都属于地方,它不受地方的敢于是不可能的,保护地方利益也在所难免。 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干部法制观念淡薄,无视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滥用权力,以言代法,以权代法,肆意干涉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案件的执行直接涉及财物的,有些地方和部门缺乏全全局观念,往往为了避免损失,保住既得利益,片面的从维护本地区本部门的经济利益出发,对法院执行工作设置种种障碍,这些都阻挠执行工作的正常发展。 (四 )法院自身工作存在问题 执行体制不健全 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是随着近十几年来民商事案件有大量增加而发展起来的,执行工 作发展之始,就没有形成一套符合执行规律的执行工作体制。 其内部没有形成分权制约机制,外部没有形成整体合力,执行机构的职责、权限不清,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执行难现象的发生。 具体表现在:第一,执行机构和审判机构权责划分不明确而相互扯皮、引起争端的现象时有发生,而且还存在“重审轻执”的现象。 第二,执行机构内部的执行命令权、执行实施权、执行裁决权三种权能,往往是由同一执行员统一行使,缺少有效的监督制约。 第三,横向的同级执行机构之间关系松散,相互配合协调不够,相互牵制的情况经常发生。 第四,纵向的上下级执行机构之间监督制约 乏力、集中统一不够。 执行机构和队伍存在的不足 7 大批力量投入审判,而执行力量不足,执行案件堆积,少数执行人员无暇顾及,当事人权利迟迟得不到法院的强制保护。 同时在执行工作岗位上,执行人员法律知识不熟,遇到问题不知道如何处理,往往简单地认为,执行就是拿着判决书、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讨账,这是一种普遍的错误观念。 执行干警综合素质不能适应执行工作的客观要求,也造成了当今的执行难。 执行的期限过长,导致当事人产生执行无效率的失落感 众所周知,法院办案大量的时间集中在审理,执行的期限应当比审理的期限短,当事人才没有 失落感。 而现在,许多案件法院都是采用简易程序的,采用三个月 (简易程序 )审理完毕的案件,却需要六个月才会执行完毕,明显加重了当事人的失落感。 四、民事执行难问题的解决方法 (一 )当事人如何解决难与收取执行款的问题 当事人可以通过公开悬赏的方式,借助社会的力量,通过合法的途径使判决确定的权利得到实现。 具体方法有以下两种:第一,悬赏他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第二,悬赏他人居中进行调解,说服债务人履行判决确定义务。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或诉讼前如果发现对方当事人有转移财产、挥霍财物等逃避债务的行为时,可以向人民法 院申请财产保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92和 9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提出或申请,可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做出强制性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做出的判决能够得 8 到有效的执行。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去申请执行及收取执行款。 根据《试行规定》第 18 条和 22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别人代为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及代为其收取执行款。 这样当事人就可避免介入繁琐、复杂的执行程序。 当事人可借助司法机关将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对方当事人绳之于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84 条和《 刑法》第 313 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发觉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机而拒不执行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法律专业--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的方法(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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