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科-野生保护动物致人损害探析(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我国其他省份在这方面立法还是空白,公民权利受损尚无法可依,更别说实际补偿了。 3 我国野生动物致人损害国家补偿制度的立法现状 目前,我国的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国家补偿立法由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组成。 在国家立法中,我国野生动物致人损害补偿的直接法律依据有两条,即《侵权责任法》第 14条规定:“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 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陆 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 10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应当采取防范措施。 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要求。 经调查属实并确实需要补偿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 至今为止,我国绝大多数的省、自治区都已经制定了本地方野生动物保护的实施办法,但只有辽宁、河北、福建、海南、内蒙古、山东、甘肃、四川、贵州等部分省、自治区的条例或办法中有关于野生动物致人损害补偿的规定。 而这 些规定与国家立法中的相关规定相差无几,缺乏地方特色。 可喜的是,云南省人民政府于 1998年 9月 16日通过了专门的《云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陕西省也于 2020年 1月 1日开始实施《陕西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填补了我国野生动物致人损害补偿的地方专门立法的空白。 尽管目前我国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补偿制度尚未真正地建立起来,但相关法律法规对损害进行“补偿”的规定,为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国家补偿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4 我国野生动物致人损害国家补偿制度的缺陷 4 补偿主体模糊不清 虽然我国的《侵权责任法》规定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害由当地政府给予赔偿,但是法律并没有对所赔偿地政府进行明确界定,导致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往往各级政府相互推卸责任,使遭受损失的受害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赔偿,损害了受害人的切身利益。 补偿经费不足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和其他损失的,由当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赔偿。 但我国野生动物资源丰富的地区往往是在经济比较落后的地区,当地政府的财政收入本来就不充裕,还要让其承担补偿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失,这对当地政 府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补偿机制不合理 由于我国法律对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范围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所以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当地政府往往只赔偿野生动物造成的直接损失,而对间接损失不赔偿或者少赔偿。 另外,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只赔偿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失,而对一般的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失不予赔偿,这是不合理的,因为许多损害是在晚上或者无人看到的情形下,不容易判断到底是哪类野生动物造成的,这给当地政府有了钻法律空子的机会,他们往往借此机会不给予受害人赔偿。 计算损害的标准不明 野生动物致 害补偿的一大难点就在于造成的损害不宜计算,而我国的法律、法规又没有计算损害的任何标准,在实际的赔偿过程中,问题很复杂,不能千篇一律地采用一种标准,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而现在由于缺。法学专科-野生保护动物致人损害探析(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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