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段的角度加以理解。 三、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冲突的法理分析 (一)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的冲突表现 媒体监督的导向存在的问题 , 导致司法独立原则遭到破坏 , 损害司法权威。 媒体对司法的报道往往过于注重情感的表达而忽视理性的分析 , 在揭示问题时多数满足于对事情本身加以揭露 ,而对事情的导向指引不够 , 有许多案件只停留在老百姓喜闻乐见的层面上 , 让老百姓只知道出现了什么事情 , 而对为什么出现这样的事情以及 如何改变等分析不够。 因此 , 媒体在监督司法时应注重把相关的制度向合理的方面做推进 , 而不应只满足于“讲故事”。 “媒体审判”侵害公众的知情权与诉讼参与人人身权利 媒体审判是指媒体在案件未作出裁判以前 , 主观认定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 就案件事实和结果作倾向性的报道或评论 , 使受众产生“先入为主”之印象 , 形成“未审先判”之局面。 在以往的一些新闻报道中 , 对刑事被告人的指责常常不分诉讼阶段 , 在侦查、预审、起诉阶段中的定罪报道比比皆是。 比如 : 将检方的指控事实当作实际发生的情况进行报道。 把被告人 称为“人犯”或“罪犯”。 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申辩斥为“强行狡辩” ,“百般抵赖”。 媒体的自我约束能力较弱 , 容易造成媒体腐败 , 影响司法公正 新闻媒体的业主和雇员有着追求利润的共同利益 : 实现这一共同利益的基本途径是增加销售量 (发行量、收视率等 ) , 增加销售量的诀窍是抓住受众的心理、满足其需要。 满足受众需要有多种办法 , 包括报道社会热点问题、炒作奇闻轶事、传播不利于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和他人私生活秘密等。 媒体在监督司法活动时 , 本身也有是否公正的问题。 (二)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冲突的原因 分析 法理上两者关系的模糊导致司法报道过程双方行为的混乱 我国法律对新闻报道进行规范的主要是宪法。 根据宪法的相关条款 , 新闻报道享有新闻自由权利、舆论监督权利。 根据这两项权利 , 衍生出新闻采访权利、 第 5 页 报道权利等。 我国宪法和法律在作出保护新闻报道权利时 , 也制定了相关的法条保护司法权力 , 如宪法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 , 但同时也确立了要确保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原则。 这意味着宪法保障司法活动不受新闻舆论在内的任何因素的影响和干扰。 法律中可行性 规范的缺失导致权利的失衡 在我国新闻法领域 , 谈论较多的是采访权、报道权、批评权、评论权和舆论监督权等新闻权利 , 显现出人们对这些权利及相关问题妥善解决的殷切期盼。 当前 , 我国法律体系中 ,对这些权利的禁止性规范较多 , 而保障这些权利专门的成文法仅仅停留在各省市的法规中 , 并且可操作性也不强。 如安徽和广东对舆论监督的立法保障 , 似乎仅仅停留在对宪法的重复上 ,并没有对如何行使舆论监督权利和义务作出规范。 权利与权力的本质特征导致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冲突的必然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 源》一书中深刻指出国家权力的本质特征“是和人民大众分离的公共权力”。 恩格斯谈的是剥削阶级占统治地位的国家 ,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 , 但是由于旧的传统长期存在 , 权力具有“同社会脱离”的独立性倾向 , 掌权者滥用权力的现象难以完全避免 , 有时甚至严重存在。 再者 , 由于相关的权利相互融合渗透 , 保护某种权利实际上就意味着抑制另一种权利。 不同权利之间不可侵犯的界限事实上是不存在的。 四、构建我国的“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制度 (一)建立媒体监督的法律约束机制 规范媒体监督范围 媒体介 入司法应以促进司法独立和审判的一般公正为目的。 主要范围应包括 : ①对司法机关内部建设和司法人员非职务行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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