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第十九条 项目实行包括设计在内的总承包工程建设方式的,总承包方应当协助发包方办理初步设计及项目总投资概算审批事项。 第五章 项目建设阶段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规划、用地、建管等手续,严格依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项目总投资概算,依 法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 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法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招标文件事前报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建设、审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项目招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 未依法实行招投标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二条 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合同标的在 30万元以上的项目,合同签订前报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合同签订后报县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逐步推行履约担 保制度。 第二十三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四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 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第二十五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须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后开工建设。 项目单位在办理用地、规划、环保、消防、人防、地震、地灾、安全生产、质监等审批手续后,才能申请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其建设资金按财政部门的规定专户储存。 项目单位应当 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按照计划规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使用资金。 第二十七条 在施工过程中的政府投资项目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先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修改,再由项目单位报原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不立即施工会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经监理单位同意即可施工,但项目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将情况立即报告原设计审批部门和县发展计划部门、县财政部门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因设计变更引起项目总投资增加的,项目单位应当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重新报批。 政府投资项目未经法定程序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和增加建设内容。 第二十八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项目单位须按照《统计法》的有关要求,准确、及时地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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