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和经费管理办法(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科基金项目执行情况统计表》,于当年 12 月 31日前送全国社科规划办。 全国社 科规划办汇总项目年度检查情况向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报告。 第二十九条 为促进项目正常进行,按时间高质量完成研究任务,项目负责人和各级管理部门要各负其责,共同做好项目中期管理。 项目负责人要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项目自我管理,组织课题组成员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研究任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要将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纳入本单位的科研工作计划,加强项目的跟踪管理,重点做好年度检查工作。 要建章立制,严格执行,促进课题组按时间高质量完成研究任务。 省社科规划办和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对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 全国社科规划办对项目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和各地各单位管理情况进行抽查;通报项目执行情况,组织交流管理经验。 第三十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省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审核,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 1. 变更项目负责人; 2. 改变项目名称; 3. 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4. 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5. 变更项目管理单位; 6. 延期一年以上或多次延期; 7. 项目执行过程中或成果出版等方面有涉外问题; 8. 中止项目协议; 9. 撤销项目;。 第三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省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审批: 1. 变更或增补课题组成员; 2. 延期不超过一年; 3. 其他非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三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全国社科规划办撤销项目: 1. 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 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3. 第一次鉴定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鉴定,仍未能通过; 4. 剽窃他人成果; 5. 与批准的课 题设计严重不符; 6. 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 7. 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被撤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第六章 成果鉴定、验收和结项 第三十三条 为科学地评估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研究成果的质量,项目最终成果须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予以验收结项。 重点项目和其他项目中政治性、政策性强的最终成果一般须经鉴定结项后,方可出版。 第三十四条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最终成果的鉴定一般应采用聘请同行专家通讯鉴定的方式。 全国社科规划办负责组织重点项目的最终成果鉴定;省社科规划办 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受全国社科规划办委托组织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的最终成果鉴定。 第三十五条 通讯鉴定专家的选定: 1. 全国社科规划办、省社科规划办和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分别建立相应的通讯鉴定专家库,组织鉴定时随机挑选。 通讯鉴定专家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思想作风正派、有较高学术水平。 2. 每个项目的通讯鉴定专家须选定5人。 3. 课题组成员不能担任本项目的鉴定专家,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参与鉴定的专家人数不能超过2人。 4. 课题组不能参与选择本项目的鉴定专家,也不能参与鉴定的具体事务。 5. 鉴定组织者须对鉴定专家的人选、鉴定过程中的具体内容严格保密。 第三十六条 成果鉴定程序: 1. 项目研究工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通过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向省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索取并填写《结项审批书》,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 (重点项目还须经省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审核 )合格后,连同5套最终成果报送鉴定组织者。 2. 鉴定组织者对《结项审批书》和最终成果进行审查,最终成果须符合批准的设计内容和形式,审查合格后 ,将最终成果和《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通讯鉴定表》(下称《通讯鉴定表》)寄送鉴定专家进行通讯鉴定。 3. 负责通讯鉴定的专家在认真通读最终成果的基础上,在《通讯鉴定表》上写出文字评语,提出成果等级建议,依照评估指标体系设定的指标量化计分。 4. 鉴定专家将《通讯鉴定表》和项目成果等材料及时返回鉴定组织者。 鉴定的时间,专著类成果一般不超过2个月,研究报告、论文类成果一般不超过1个半月。 5. 鉴定组织者汇总鉴定意见,计算分值,确定成果等级,并根据5名鉴定专家的多数意见确定是否通过鉴定。 成果评为一、二级和平均 60 分以 上者为通过,三级和 59分以下者为未通过。 6. 鉴定组织者要及时将鉴定结论通知课题组及所在单位。 鉴定未能通过的,允许课题组在一年内对成果进行修改,并重新申请鉴定,重新鉴定仍不能通过的,按撤项处理。 第三十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于鉴定: 1. 获得省部级评奖二等以上奖励的; 、政策建议等被省部级以上党政领导机关完整采纳吸收的; 3. 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而质量已得到有关部门认可的。 属于上述情况者,仍须填写《结项审批书》,注明免于鉴定的理由,并附有关证明材料,连同最终成果上报。 第三十八条 最终成果鉴定通过后,由全国社科规划办负责办理验收结项。 验收结项材料应包括:一份《结项审批书》原件,五份《通讯鉴定表》原件或免于鉴定的证明材料,三套最终成果(专著打印稿可 1套,待正式出版后补送 3套)。 验收合格的,全国社科规划办发给《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结项证书》。 第三十九条 验收合格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最终成果,在正式出版或向有关领导、决策部门报送时,应在醒目位置标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字样,作为参加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成果评奖的条件之一。 第七章 成果宣传、出版与评奖 第四十条 各级社科规划办、各课题组和课题组所在单位,应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加强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研究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充分发挥其在党和政府决策、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第四十一条 建立相对稳定的成果宣传推广渠道,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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