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条例(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凡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不合格者,当年作结业处理,但可在半年内向原所在二级学院申请重修(只能重修一次),并按规定缴纳重修费。 若成绩合格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但不发学位证书;若成绩仍不合格,则作为永久结业。 补作毕业设计(论文)者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各二级学院在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结束后一周内将成绩及相关资料送交教 务处进行汇总。 第七条 毕业设计(论文)资料的保存 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结束后,毕业设计(论文)的文本材料和过程管理材料的打印稿与电子稿统一由各二级学院存档,保存期限不低于三年。 学生毕业后,如需参阅自己的毕业设计(论文)资料,可在毕业后三年内凭单位介绍信与原所在二级学院联系。 第八条 时间安排 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原则上安排在最后一学年内进行。 在答辩前一周,学生应将毕业设计(论文)文本材料、毕业设计(论文)评价表、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记录及成绩评定表送交各二级学院答辩委员会,便于答辩委员会 统一安排答辩事宜,也便于资料存档。 毕业设计(论文)的答辩工作应于当年五月底前完成。 各二级学院可根据课程情况调整毕业设计(论文)的安排时间,但原则上不能影响计划内课程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 专科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十条 其他事项 图书馆、实验室应为毕业生提供查阅资料、进行实验的方便。 各二级学院应创造条件,组织学生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的交流观摩活动,如邀请下一届毕业生参加毕业设计(论文)报告会,也可以此为契机举行各二级学院学生年度论文报告会。 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可由各二级学院汇编保存,学校再择优汇编论文集,或推荐到学术单位、出版单位出版或交流。 毕业设计(论文)撰写的基本规范要求参见《台州学院毕业设计(论文)撰写规范》。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台州学院毕业设计 (论文 )工作条例》(台学院发〔 20xx〕58 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台 州学院毕业设计(论文)评分标准》 台州学院毕业设计(论文)评分标准 项目 分值 优秀( 100≥ X≥ 90) 良好( 90﹥ X≥ 80) 中等( 80﹥ X≥ 70) 及格( 70﹥ X≥ 60) 不及格( X﹤ 60) 选题 10 紧扣本专业的培养目标,与本专业密切相关,具有相当的先进性,合适的深度和难度,能结合生产实际和科研实践进行,现实意义明显。 能较好地符合本专业的培养目标,能反映本专业的主要内容,具有一定的深度和难度,有现实意义。 能符合本专业的培养目标,属于本专业的业务范围,深度和难度一般。 与本专业的业务范 围有某种关联,但不够明确。 不明确,不属于本专业的业务范围。 教师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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