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武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共印 11 份 宣财会〔 20xx〕 109 号 文件 7 宣武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 一条 为促进我区中小企业发展,改善中小企业经营发展环境,提高中小企业整体素质,根据《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宣武区人民 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区辖区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济效益良好,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包括科技企业、民营企业和文化创意企业等。 第三条 我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初始额为 1000万元,年度补充额为初始额的 30%, 由区财政局在本级预算中安排。 第四条 专项资金 按照职责明确、管理科学、分工合作、强化监督 的要求 进行管理。 成立区 鼓励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委(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的征集,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组成联合评审组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实施前评估;发改委、商务局、科委、文化委等 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申请、初审、上报、批复,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市区政府确定的产业和区域发展政策、规划,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 8 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高效。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项目内容: (一)经营方式符合环保要求,能够发展循环经济的项目。 (二)开展特色经营,有利于促进老字号企业,促进民族、民俗特色经营发展的项目。 (三)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和产业技术成果转化的项目。 (四)发展现代流通方式,整合商业资源,发展便民、连锁、服务的项目。 (五)能够发挥区域文化资源优势,有利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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