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责任竞合(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加声明、拒付或延付租金、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情况下,诉讼时效为 1 年,产品存在缺陷致人损害诉讼时效为 2 年。 此 外,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按照 《 合同法》第 129 条之规定,诉讼时效为 4 年。 第 二 节 责任竞合制度的规范适用 案例一: 20xx 年 3 月,原告何长恩在被告零售商郑仁旺处以 1 元的价格购买了一瓶某品牌纯净水,该纯净水为被告郑仁旺从被告批发商徐秀中处购进。 当原告何长恩正欲开盖饮用该瓶纯净水时,发现水中有一蚊子悬浮其中,并且水中含有浑浊物。 原告与被告在商品买卖过程中产生了买卖合同,原告在水中发现了混浊物照成了原告的损失包括金钱损失和精神损失, 在 《 合 同法 》 的起草过程中,有关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规定与最终正式文本不尽一致。 在专家建议稿第 145条规定:“合同债务人的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的,应当承担瑕疵履行的违约责任.因瑕疵履行而给债权人造成人身或合同标的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第四次审议稿第 112 条的内容为:。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最担违约责任”.“质量不符合约定,造成其他损失的.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 我国《产品质量法 》 第 2 32 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缺陷 产品以外其它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原 产品存在 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它重大损失的. 被 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这两条是就缺陷产品本身以外的损害要求生产者赔偿的规定。 而该法第 28 条又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这其实是一条针对缺陷产品本身的掼害要求销售者赔偿的规定。 也就是说在受害人选择侵权责任的情况下,也可就履行利益的损失要求加害人赔偿。 我国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第 40 条规定;“经营者对商品或服务存在的缺陷或瑕疵,依 《产品质量法 》 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这实际是对履行利益的损失赔偿的规定。 同时,该法第 4l、 4 4“条又分别就经营者应就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造成的人身伤害、死亡、人格尊严或人身自由受损、财产损害承担民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这也说明在依“消法。 追究商品提供者侵权责任时.其内容可以包含履行利益的损失。 通过此两法与 《 合同法 》 的对比,不难看出,此两法与 《 合同法 》 对同一问题的规定存在明显差异。 这样.就同一事件,债权人依上述两法要求债务人承担侵权责任与依 《 合同法 》 要求其承担违约责 任,其权益受法律保护的范围是不一样的。 而在货运、租赁、赠与、技术等 合 同中,如出现责任竞 合 ,则债权人无法依上述两法受偿,这里实际上造成法律对部分责任竟合中债权人利益保护较为有力,而对另一部分竟合现象中债权人利益保护不力的现象。 这种立法的缺陷与矛盾必将导致司法实践中的不公正。 这是现 《 合同法》导致的第三个不利后果。 案例二 : 20xx 年 8 月 15 日,张晨与被告河南省鹤壁市假日旅行社达成去山东省日照市旅游的旅游合同。 合同签订后,张晨依约交纳了旅游团费。 旅游途中,旅游车在山东济宁的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张晨经抢救无效 死亡。 该事故经山东省济宁市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责任事故认定,被告租用的豫 E- 56008 大型客车司机裴建国负该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晨等 32 名乘客对该事故不负责任。 张晨的妻子王丽丽、父张安民、母李秋菊作为原告诉称:被告在组织张晨旅游途中,没有保障张晨人身及生命安全,致使张晨死亡,三原告作为张晨的近亲属在处理张晨丧葬过程中支出了一定的费用,且精神上承受了巨大的打击,故诉至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请求由被告赔偿包括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金及其他支出共计 175794 元,另外要求精神抚慰金 5 万元。 旅游合同 发生违约责任与 侵权责任 的竞合的表现形态为:( 1)旅行社提供的交通服务有瑕疵,导致游客人身伤亡,如未按约定提供旅游空调车,提供破损车辆,发生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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