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压配电设计规范(后面附有条文说明(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定的接地故障保护。 一、采用双重绝缘或 加强绝缘的电气设备( Ⅱ 类设备); 二、采取电气隔离措施; 三、采用安全超低压; 四、将电气设备安装在非导电场所内; 五、设置不接地的等电位联结。 注: Ⅱ 类设备定义应符合《电气和电子设备按防触电保护的分类》( GB/T1250192)的规定。 第 本节接地故障保护措施所保护的电气设备,只适用于防电击保护分类为 Ⅰ 类的电气设备。 设备所在的环境为正常环境,人身电击安全电压限值( UL)为 50V。 第 采用接地故障保护时,在建筑物内应将下列导电体作总等电位联结: 一、 PE、 PEN 干线; 二、电气装置接地极的接地干线; 三、建筑 物内的水管、煤气管、采暖和空调管道等金属管道; 四、条件许可的建筑物金属构件等导电体。 上述导电体宜在进入建筑物处接向总等电位联结端子。 等电位联结中金属管道连接处应可靠地连通导电。 第 当电气装置或电气装置某一部分的接地故障保护不能满足切断故障回路的时间要求时,尚应在局部范围内作辅助等电位联结。 当难以确定辅助等电位联结的有效性时,可采用下式进行校验: IaR 50 ( ) 式中: R—— 可同时触及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和装置外可导电部分之间,故障电流产生的电压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495 9 降引起接触电压的一段 线段的电阻( Ω); Ia—— 切断故障回路时间不超过5s的保护电器动作电流(A)。 注:当保护电器为瞬时或短延时动作的低压断路器时, Ia 值应取低压断路器瞬时或短延时过电流脱扣器整定电流的 倍。 ( Ⅱ )TN系统的接地故障保护 第 TN 系统配电线路接地故障保护的动作特性应符合下式要求: Zs Ia≤ U0 ( ) 式中: Zs—— 接地故障回路的阻抗( Ω); Ia—— 保证保护电器在规定的时间内自动切断故障回路的电流(A); U0—— 相线对地标称电压(V)。 注:TN系统 —— 在 此系统内,电源有一点与地直接连接,负荷侧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则通过 PE 线与该点连接。 其定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接地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 相线对地标称电压为 220V 的 TN 系统配电线路的接地故障保护,其切断故障回路的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配电线路或仅供给固定式电气设备用电的末端线路,不宜大于 5s; 二、供电给手握式电气设备和移动式电气设备的末端线路或插座回路,不应大于。 第 当采用熔断器作接地故障保护,且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认为满足本规范第 条的要求。 一、 当要求切断故障回路的时间小 于或等于 5s 时,短路电流( Id)与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 In)的比值不应小于表 的规定; 表 切断接地故障回路时间小于或等于 5s 的 Id / In 最小比值 熔体额定电流(A) 4~ 10 12~ 63 80~ 200 250~ 500 Id / In 5 6 7 二、当要求切断故障回路的时间小于或等于 时,短路电流( Id)与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 In)的比值不应小于表 的规定。 表 切断接地故障回路时间小于或等于 的 Id / In 最小比值 熔体额定电流(A) 4~ 10 12~ 63 80~ 200 250~ 500 Id / In 8 9 10 11 第 当配电箱同时有本规范第 条 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两种末端线路引出时,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自配电箱引出的第 条第一款所述的线路,其切断故障回路的时间不应大于 ; 二、 使配电箱至总等电位联结回路之间的一段 PE 线的阻抗不大于 ZsUUl0 , 或作辅助等电位联结。 注:U L :安全电压限值为 50V。 第 TN 系统配电线路应采用 下列的接地故障保护: 一、当过电流保护能满足本规范第 条要求时,宜采用过电流保护兼作接地故障保护; 二、在三相四线制配电线路中,当过电流保护不能满足本规范第 条的要求且零序电流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495 10 保护能满足时,宜采用零序电流保护,此时保护整定值应大于配电线路最大不平衡电流; 三、当上述一、二款的保护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用漏电电流动作保护。 ( Ⅲ )TT系统的接地故障保护 第 TT 系统配电线路接地故障保护的动作特性应符合下式要求: R A I a ≤50V ( ) 式中: RA—— 外露可导电部分的接地电阻和PE线电阻 ( Ω); Ia—— 保证保护电器切断故障回路的动作电流 (A)。 当采用过电流保护电器时,反时限特性过电流保护电器的 Ia为保证在 5s 内切断的电流;采用瞬时动作特性过电流保护电器的Ia为保证瞬时动作最小电流。 当采用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时, Ia为其额定动作电流I Δn。 注:TT系统 —— 在此系统内,电源有一点与地直接连接,负荷侧电气装置外露可导电部分连接的接地极和电源的接地极无电气联系。 其定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接地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 TT 系统配电线路内由同一接地故障保护电器保护的外露可导电部分, 应用 PE线连接至共用的接地极上。 当有多级保护时,各级宜有各自的接地极。 ( Ⅳ )IT系统的接地故障保护 第 在 IT 系统的配电线路中,当发生第一次接地故障时,应由绝缘监视电器发出音响或灯光信号,其动作电流应符合下式要求: RA Id≤ 50V ( ) 式中: RA—— 外露可可导电部分的接地极电阻( Ω); Id—— 相线和外露可导电部分间第一次短路故障的故障电流 (A),它计及泄漏电流和电气装置全部接地阻抗值的影响。 注: IT 系统 —— 在此系统内,电源与地绝缘或一点经阻抗接地,电气装置外露可导电部分则接地。 其定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接地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 IT 系统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可用共同的接地极接地,亦可个别地或成组地用单独的接地极接地。 当外露可导电部分为单独接地,发生第二次异相接地故障时,故障回路的切断应符合TT系统接地故障保护的要求。 当外露可导电部分为共同接地,则发生第二次异相接地故障时,故障回路的切断应符合 TN 系统接地故障保护的要求。 第 IT 系统的配电线路,当发生第二次异相接地故障时,应由过电流保护电器或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切断故障电路,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T 系统不引出 N 线,线路标称电压为 220/380V 时,保护电器应在 内切断故障回路,并符合下式要求: UoIaZs 23 ( ) 式中: Zs—— 包括相线和 PE 线在内的故障回路阻抗( Ω); Ia—— 保护电器切断故障回路的动作电流(A)。 二、 T 系统 引出 N 线,线路标称电压为 220/380V 时,保护电器应在 内切断故障回路,并应符合下式要求: UoIaZs 21 ( ) 式中: Zs—— 包括相线、 N 线和 PE 线在内的故障回路阻抗( Ω)。 第 IT 系统不 宜引出 N 线。 ( Ⅴ )接地故障采用漏电电流动作保护 第 PE 或 PEN 线严禁穿过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中电流互感器的磁回路。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495 11 第 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所保护的线路及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应接地。 第 TN 系统配电线路采用漏电电流动作保护时,可选用下列接线方式之一: 一、将被保护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与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电源侧的 PE 线相连接,并应符合本规范第 条的要求; 二、将被保护的外露可导电部分接至专用的接地极上,并应符合本规范第 条的要求。 第 IT 系统中采用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切断第二次异相接地故障时,保护器额定不动作电 流I Δno ,应大于第一次接地故障时的相线内流过的接地故障电流。 第 为减少接地故障引起的电气火灾危险而装设的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其额定动作电流不应超过。 第 多级装设的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应在时限上有选择性配合。 第五节 保护电器的装设位置 第 保护电器应装设在操作维护方便,不易受机械损伤,不靠近可燃物的地方,并应采取避免保护电器运行时意外损坏对周围人员造成伤害的措施。 第 保护电器应装设在被保护线路与电源线路的连接处,但为了操作与维护方便可设置在离开连接点的地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线路长度不超过 3m; 二、 采取将短路危险减至最小的措施; 三、不靠近可燃物。 第 当将从高处的干线向下引接分支线路的保护电器装设在距连接点的线路长度大于 3m 的地方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 该段分支线应敷设于不燃或难燃材料的管、槽内。 二、在分支线装设保护电器前的那一段线路发生短路或故障时,离短路点最近的上一级保护电器应能保证符合本规范规定的要求。 第 短路保护电器应装设在低压配电线路不接地的各相(或极)上,但对于中性点不接地且 N 线不引出的三三线配电系统,可只在二相(或极)上装设保护电器。 第 在 TT 或 TNS 系统中,当 N 线的截面与相线相同,或虽 小于相线但已能为相线上的保护电器所保护, N 线上可不装设保护;当 N 线不能被相线保护电器所保护时,应另在 N 线上装设保护电器保护,将相应相线电路断开,但不必断开 N 线。 第 在 TT 或 TNS 系统中, N 线上不宜装设电器将 N 线断开,当需要断开N线时,应装设相线和 N 线一起切断的保护电器。 当装设漏电电流动作的保护电器时,应能将其所保护的回路所有带电导线断开。 在 TN 系统中,当能可靠地保持 N 线为地电位时, N 线可不需断开。 在 TNC 系统中,严禁断开 PEN 线,不得装设断开 PEN 线的任何电器。 当需要在 PEN 线装设电器时,只能相应断开相 线回路。 第五章 配电线路的敷设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 配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下列条件: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495 12 一、符合场所环境的特征; 二、符合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特征; 三、人与布线之间可接近的程度; 四、由于短路可能出现的机电应力; 五、在安装期间或运行中布线可能遭受的其它应力和导线的自重。 第 配电线路的敷设,应避免下列外部环境的影响: 一、应避免由外部热源产生热效应的影响; 二、应防止在使用过程中因水的侵入或因进入固体物而带来的损害; 三、应防止外部的机械性损害而带来的影响; 四、在有大量灰尘的场所,应避免由于灰尘聚集在布线上所带来 的影响; 五、应避免由于强烈日光辐射而带来的损害。 第二节绝缘导线布线 第 直敷布线可用于正常环境的屋内场所,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直敷布线应采用护套绝缘导线,其截面不宜大于 6mm2;布线的固定点间距,不应大于300mm。 二、绝缘导线至地面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 的规定。 三、当导线垂直敷设至地面低于 时,应穿管保护。 表 绝缘导线至地面的最小距离 布线方式 最小距离( m) 导线水平敷设 屋内 屋外 导线垂直敷设 屋内 屋外 第 瓷(塑料)夹布线 宜用于正常环境的屋内场所和挑檐下的屋外场所。 鼓形绝缘子和针式绝缘子布线宜用于屋内、外场所。 第 采用瓷(塑料)夹、鼓形绝缘子和针式绝缘子在屋内、屋外布线时,绝缘导线至地面的距离,应符合本规范表 的规定。 第 采用鼓形绝缘子和针式绝缘子在屋内、屋外布线时,绝缘导线最小间距,应符合表 的规定。 表 屋内、屋外布线的绝缘导线最小间距 支撑点间距( L) 导线最小间距( m) 屋内布线 屋外布线 L≤ < L≤ 3m 3m< L≤ 6m 6m< L≤ 10m 50 75 100 150 100 100 150 200 第 绝缘导线明敷在高温辐射或对绝缘导线有腐蚀的场所时,导线之间及导线至建筑物表面的最小净距,应符合本规范第 条的规定。 第 屋外布线的绝缘导线至建筑物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 的规定。 表 绝缘导线至建筑物的最小间距 布线方式 最小间距( mm)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495 13 水平敷设时的垂直间距 在阳台、平台上和跨越建筑物顶 在窗户上 在窗户下 2500 200 800 垂直敷设时至阳台、窗户的水平间距 600 导线至墙壁和构架的间距(挑檐下除外) 35 第 金属管、金属线槽布线宜用于屋 内、屋外场所,但对金属管、金属线槽有严重腐蚀的场所不宜采用。 在建筑物的顶棚内,必须采用金属管、金属线槽布线。 第 明敷或暗敷于干燥场所的金属管布线应采用管壁厚度不小于 的电线管。 直接埋于素土内的金属管布线,应采用水煤气钢管。 第 电线管与热水管、蒸汽管同侧敷设时,应敷设在热水管、蒸汽管的下面。 当有困难时,可敷设在其上面。 其相互间的净距不宜小于下列数值: 一、当电线管敷设在热水管下面时为 ,在上面时为。 二、当电线管敷设在蒸汽管下面时为 ,在上面时为 1m。 当不能符合上述要求时,应采取隔热措 施。 对有保温措施的蒸汽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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