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审批备案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 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6%; (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5,000万元至 20,000 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4%; (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服务)收入占 企业当年总收入的 60%以上; 、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 〔 20xx〕 362 号)的要求。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的通知》(国科发火 〔 20xx〕 172 号) 、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 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 〔 20xx〕 362 号) (二)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单》;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三)备案期限 次年 4 月底前 (四 )管理程序 文书受理岗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对于申办材料齐全的,必须及时受理, 1 个工作日内将申办材料转税政部门,对申办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办人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该项税收优惠备案审核以税政部门所得税优惠政策 管理岗为主,税源管理岗配合对照企业 备案项目的有关政策规定,对纳税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审查,需要进行实地查验的应及时进行实地查验程序。 所得税优惠政策 管理岗、税源管理岗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核工作,根据审核结果,分别做出以下处理: ,由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岗填写《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审核工作底稿》、《税务事项通知书》,经与税源管理岗会签后,报税政部门负责人复核签字,由税源管理岗送达纳税人执行; ,由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岗填写《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 新技术企业备案审核工作底稿》,经税源管理岗会签,报税政部门负责人审核确认后,提交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集体审议委员会审议(对年度减免税额(预计)在 500万元(含)以上的减免税事项的审议,由市局所得税处派员参加)。 集体审议: 减免税集体审议委员会对提交的有关企业申请减免税的资料和调查核实的情况,对照有关减免税政策规定进行集体审议,并作出审议结论。 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岗应做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集体审议会议记录,并在审议会议结束后 3日内制作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集体审议书面结论,并公示符合减免税资格的企业名单。 年度终了所得税 减免税审核清算: 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应在次年 4 月 30 日前,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税源管理岗报送《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年度审核清算表》。 税源管理岗应在 5 月底前对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事后审核。 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核查,对条件发生变化经核实后不符合减免税政策规定的,报集体审议办公室并及时召开减免税集体审议委员会议,研究后根据审议结论取消其减免税资格,由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岗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经税政法规部门负责人复核后,报分管局长签字,传递给税源管理岗送达纳税人执行。 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岗和 税源管理岗应分别将有关资料存档,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岗负责将《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审核工作底稿》、《税务事项通知书》等资料录入《所得税管理子系统》;税源管理岗负责将《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年度审核清算表》录入《所得税管理子系统》。 八、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减计收入 (一)政策规定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企业自 20xx 年 1 月 1 日起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且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目录 》规定的标准,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 90%计入收入总额。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20xx 年版)的通知》(财税〔 20xx〕 117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 20xx〕47 号)、《关于加强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的通知》 (青发改环资 〔 20xx〕 652 号) (二)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单》; (主要针对企业实际资源综合利用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情况,包括综合利用的资源、技术标准、产品名称等以及分别核算资源综合利用收入的情况);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认定)复印件; (三)备案期限 次年 4 月底前 (四 )管理程序 文书受理岗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对于申办材料齐全的,必须及时受理, 1 个工作日内将申办材料转税政部门,对申办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场一次性 告知申办人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该项税收优惠备案审核以税政部门所得税优惠政策 管理岗为主,税源管理岗配合对照企业备案项目的有关政策规定,对纳税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审查,需要进行实地查验的应及时进行实地查验程序。 所得税优惠政策 管理岗、税源管理岗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核工作,根据审核结果,分别做出以下处理: ,由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岗填写《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减计收入备案审核工作底稿》、《税务事项通知书》,经与税源管理岗会签后,报税政部门负责人复核签字,由税 源管理岗送达纳税人执行; ,由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岗填写《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减计收入备案审核工作底稿》,经税源管理岗会签,报税政部门负责人审核确认后,提交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集体审议委员会审议(对年度减免税额(预计)在 500 万元(含)以上的减免税事项的审议,由市局所得税处派员参加)。 集体审议: 减免税集体审议委员会对提交的有关企业申请减免税的资料和调查核实的情况,对照有关减免税政策规定进行集体审议,并作出审议结论。 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岗应做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集体审议会议记录,并在 审议会议结束后 3日内制作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集体审议书面结论,并公示符合减免税资格的企业名单。 年度终了所得税减免税审核清算: 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应在次年 4 月 30 日前,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税源管理岗报送《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年度审核清算表》。 税源管理岗应在 5 月底前对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事后审核。 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核查,对条件发生变化经核实后不符合减免税政策规定的,报集体审议办公室并及时召开减免税集体审议委员会议,研究后根据审议结论取消其减免税资格,由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岗出具《税务事项通知 书》,经税政法规部门负责人复核后,报分管局长签字,传递给税源管理岗送达纳税人执行。 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岗和税源管理岗应分别将有关资料存档,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岗负责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减计收入备案审核工作底稿》、《税务事项通知书》等资料录入《所得税管理子系统》;税源管理岗负责将《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年度审核清算表》录入《所得税管理子系统》。 九、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一)政策规定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2 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 70%在股权持有满 2 年的当年抵扣 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创业投资企业应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委令 〔 20xx〕 39 号)的规定,并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 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投资抵免应纳税所得额时,所 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的认定管理,按照《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 〔 20xx〕 172 号)和《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 〔 20xx〕 362 号)的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 (二)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单》; 等证明资料; 资证明等相关材料; ,以及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三)备案期限 年度终了后 4 个月内 (四 )管理程序 文书受理岗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对于申办材料齐全的,必须及时受理, 1 个工作日 内将申办材料转税政部门,对申办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办人需要补齐 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该项税收优惠备案审核以税政部门所得税优惠政策 管理岗为主,税源管理岗配合对照企业备案项目的有关政策规定,对纳税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审查,需要进行实地查验的应及时进行实地查验程序。 所得税优惠政策 管理岗、税源管理岗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核工作,根据审核结果,分别做出以下处理: ,由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岗填写《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备案审核工作底稿》、 《税务事项通知书》,经与税源管理岗会签后,报税政部门负责人复核签字,由税源管理岗送达纳税人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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