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监理工程师考试培训方案建议(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理工程师可以担任 建设工程 专业监理工程师 ,也可以 担任部分建设工程的 总 监理工程师代表。 6 第 十六 条 省监理工程师 可以 担任 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58 号)中 规定的 工程类别为 二级 (含二级)以下 项目 的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 但 不能 担任 一级工程项目 的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担任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时, 还 需满足 下列 条件: (一)经 建设单位和 监理单位法定代表 书面 同意; (二) 经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兼任总监理工程师)授权; (三) 与 该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所属同一企业; ( 四 )不得同时在二个以上项目任职 或兼职。 第 十七 条 省监理工程师应遵守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 遵守工程建设监理行业的执业纪律、道德准则 , 恪守科学、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严格履行监理职责。 《辽宁省监理工程师证书》及印章 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出卖。 省监理工程师 不得同时在二个以上单位任职 , 不得承包经营施工业务和建材销售业务,不得在施工单位、构配件生产、建筑机械、材料、设备制造和供应单位等处任职 或兼职。 第 十八 条 省监理工程师培训分为业务培训、继续教育培训和考前培训。 省监理工程师应 定期 接受 培训, 继续教育 、 业务培训由 市级 建设主管部门和 相关协会 定期 组织, 在一个证书有效期内 , 7 省监理工程师 累计 脱产 接受 培训 不应少于 60 课时, 培训办法由省建设主管部门另行 制定 ; 考前培训依据自愿原则, 由省注册中心组织, 采用网络培训和集中培训相结合的方式 进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 十 九 条 省监理工程师应认真履行监理人员职责,自觉接受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 省监理工程师履行监理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 二 十 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省监理工程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可暂扣其《辽宁省监理工程师证书》及印章 , 责令限期 改 正 , 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情节严重的可建议发证机关 收回 证书 及印章 : (一) 从业时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标准 、 规范的; (二)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负有一定责任的; ( 三 )违反监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在从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四 )弄虚作假 , 出具虚假证明及报告的; ( 五 )不按规定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即签署验收合格意见,或将不合格的工程验收为合格的 ; (六)从业单位与证书载明的工作单位不符的; (七)未按期接受继续教育的。 8 第二十 一 条 《 辽宁 省监理工程师证书》 及印章 暂扣期限为 30— 90天, 从 当事人上交证书之日起 计算。 证书暂扣期内,当事 人不得从事 任何 工程 建设监理岗位 工作。 证书 及印章 暂扣期间,当事人应当 对发生的问题进行整改。 暂扣期满由当事人提交整改报告并提出恢复申请, 证书 及印章 暂扣 机关应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符合要求的,给予返还证书。 对 拒不整改,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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