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分类号编号(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履行过程中,不真正连带债务有着与按份债务( According to the share debt)的雷同和相似性,即便是在司法判决中,往往也会出现误将两者混淆使用的情形。 以下将试对不真正连带债务与按份债务进行比较分析。 不真正连带债务与按份债务的区别表现在: 第一 ,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应对债权人的全部债权承担给付义务,债务人之一履行债务,则所有的债务人之对债权人的债务都随之消灭;按份债务之债务人只对自己承担的债务额负责清偿,债权人亦无权请求各债 务人清偿全部债务。 第二 ,在按份债务中,任一债务人履行了给付义务之后,与债权人及其他债务人均不发生任何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如有终极责任人存在,在其他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虽然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随之消灭,但是,履行给付义务的债务人可向终极责任人请求追偿,即存在债务人的内部对终局责任的承担问题。 第三 ,不真正连带债务之债务履行人向终极责任人的追偿请求,表面上是各债务人内部对同一给付义务的分担,如同按份债务的按比例份额承担债务,虽然都有协调利益平衡之意味,然实际并非如此,而是基于对终局 责任的承担。 因为终局责任人应对债权人与各债务人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发生负最终责任,履行债务之债务人向终局责任人进行追偿,事实上是终局责任人对终局责任的承担,而不是与其他债务人的按份分配。 在没有终极责任人的情况下,履行了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债务人并不能够对其他的债务人进行请求补偿和分担。 第四 ,在连带债务中,债务人内部实际上是按份债务,这与不真正连带债务明显不同。 烟台大学毕业论文 4 第五 ,按份债务之债权人对某一债务人之债务予以免除,并不及效力于债人 ; 而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债务的免除,对其他债务人都有同等效力。 (三) 不真 正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的比较分析 1. 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的相同点 补充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是相对应的,事实上,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权利人有选择权的不真正连带责任,而补充责任是两个重合的请求权,权利人必须按照先后顺序行使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这就是,一个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产生了两个相重合的赔偿请求权,有请求权行使的先后顺序的侵权责任形态。 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中的防范制止侵权行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就是这样的侵权责任形态。 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对受害人负有安全保护义务,在出现了侵权行为人的加害行为造成了受害 人的损害以后,受害人也产生了两个请求权,一个是直接向侵害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一个是向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在这一点上,补充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是一样的 2. 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的差别 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两个请求权是选择关系,而补充责任两个请求权的关系是有顺序要求的,对直接加害人的请求权是第一顺序,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人的请求权是第二顺序。 在权利人行使第一顺序请求权的时候,第二顺序请求权是“备用”状态。 如果第一顺序的请求权已经实现,则第二顺序的请求权消灭;如果第一顺序的请求权没有实现或者没有完全 实现,则权利人可以行使第二顺序的请求权来实现赔偿权利。 与不真正连带的比较,两种责任形态的区别仅仅是请求权的选择还是顺序的问题。 四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效力 (一)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理论规定 不真正连带债务非连带债务,故关于连带债务之规定,不当然适用于不真正连带债务。 然而关于不真正连带债务,我国民法未特别规定,其效力应以理论决定之。 3 第一 ,债权人对于债务人之一人或全体,得同时或先后请求全部或一部债务之履行。 不真正连带债务人是否为共同被告人。 为民诉第 53 条解释之规定。 第二 ,债权人的债务因其中一人履行时,他债务 亦因目的之达到而消灭。 清偿、代物清偿、提存、抵消皆属之。 所应注意者,不真正连带债务人为侵权行为人与债务不履行人时,惟后者有代偿利益让与请求权(民 288 条),与其范围之内,侵权行为人之债务不消灭。 第三 ,对于债务人一人之履行请求、免除、混同、更改或时效之完成,对于他债务人不生效力。 第四 ,不真正连带债务人,原则上无各自负担部分,但当事人间不妨约定负担部分。 然此仅为内部之关系,对于债权人之关系,非经其同意不生效力。 烟台大学毕业论文 5 (二)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法律效力目前我国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1. 关于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法律效力的 第 一种观点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法效果为债权人对于债务人中的一人数人或全体,得同时或先后请求全部或一部的债务履行;债权人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自己的债权满足时,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即归消灭;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请求,免除混同消灭时效完成事项,对其他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 2. 关于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法律效力的 第二种观点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效果包括对内和对外两方面:  (1)一方面为对外效力 对外效力是指对债务人之一发生的事项的效力是否及于其他债务 的事项原则上对其他债务人不发生任何影响,即其效力不及于其他债务人。 但一个债务人发生了客观上满足债权的事项,其效力及于其他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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