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性公证养老”探索之路一(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拓展创新公证业务领域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明确指出“拓宽传统婚姻家庭公证业务,开展家庭理财、资产管理、财富传承等公证法律业务,创新开展家庭财产分割、绿色继承、意定监护、遗嘱信托、养老保险反向抵押公证等公证业务”。 这些均为“综合性公证养老”法律服务提供了政策上的有力支持。 法律依据 《继承法司法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 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这一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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