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属分局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管理流程(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对有异议的,可直接进行实地调查或转税源管理部门进行复查。 综合业务部门在《 投资者再投资退税申请审批表 》中签署意见,报主管局长批准后,综合业务部门 留存一份 《 投资者再投资退税申请审批表 》 , 将相关资料转送综合窗口。 办税服务厅送达 办税服务厅接到综合业务部门的相关资料后,制作 《退(抵)税批准通知书》(或《不予退税建议书》)。 纳税 人凭《纳税文书受理回执单》到综合窗口领取核准结果。 信息操作 资料归档 资料由办税服务厅收集、整理,于 5 个工作日内转档案管理部门。 流程图 应用文书式样及范本 ( 1) 《 税务文书受理回执单 》 (或《不予受理通知书》或《补正材料告知书》) ( 2)《投资者再投资退税申请审批表》 ( 3)《税务事项调查核实表》 ( 4)《退(抵)税批准通知书》(或《不予退税建议书》) ( 5)《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23 投资者再投资退税申请审批表 纳税人识别号 办公电话 纳税人名称 法人代表 经营地址 登记 注册类型 注册资金 投资比例 实收资本情况 被投资企业 名称 被投资企业经营期限(起止时间) 利润所属年度 再投资金额 退税比例 应退税金额计算过程 企业填写 申请理由: (公章) 办税人员: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税源管理 部门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综合业务 部门意 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 意见 主管局长: (公章) 年 月 日 24 退(抵)税批准通知书 大 国 直 所 退抵税 [ 20xx ] 0000 号 XXXXXX: 你单位报来的《退抵税申请审批表》及其附报资料收悉。 经研究,认定退税理由合理,根据减免税规定(减免原因: [65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再投资申请所得税退税),同意退还你单位税款所属时期为 200 年 月 日 到 200 年 月 日 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款 元。 以上资金近期将汇到你单位已提供的退税帐号上,望查收。 大连 市国家税务局 直属税务分局 200 年 月 日 25 (三)申报表的填报 无。 第二部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审批管理流程 ▲概述: ●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 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四 、对企业财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审批 (一) 基本规定 财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纳税所得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 26 存货、投资(包括委托贷款、委托理财)、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不包括商誉 )和其他资产。 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按财产的性质分为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投资转让或清算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和其他资产损失;按申报扣除程序分为自行申报扣除财产损失和经审批扣除财产损失;按损失原因分为正常损失(包括正常转让、报废、清理等)、非正常损失(包括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损失,因人为管理责任毁损、被盗造成损失,政策因素造成损失等)、发生改组等评估损失和永久实质性损害。 企业的各项财 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 ( 指按照会计制度、准则在当期进行了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体现当期成本和损益并据以计算企业所得税 ) 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 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企业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 按本办法规定须经有关税务机关审批的,应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及时申报。 因税务机关的原因导致财产损失未能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应调整该财产损失发生年度的纳税申报表,重新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调整后的应纳所得税额如小于调整前的应纳所得税额,应将财产损失发生年度多缴的税款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抵缴欠税或下期 应缴税款,不得改变财产损失所属纳税年度。 企业已申报扣除的财产损失又获得价值恢复或补偿,应在价值恢复或实际取得补偿年度并入应纳税所得。 纳税人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以及清算期间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如果能够提供资料证明债权 27 人没有按本办法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可以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 已经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的应付账款在以后年度支付的,可在支付年度税前扣除。 超过三年是指合同到期后的下一年度起的连续三年。 资料是指债权人承担法律责任的申 明以及债权人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等能够确凿有效证明债权人没有按本办法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相关材料。 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财产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以及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 自行 申报扣除。 企业应保留财产损失的凭证资料,以便税务机关对其申报扣除的财产损失的真实性进行检查时能够提供出有效证据。 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按国家、企业制定的有关行业标准所列的损失。 其他存货损耗一律按本办法办理。 凭证资料是指 能够确凿证明有关财产损失的交易合同、鉴定说明、原始凭证等材料。 企业因下列原因发生的财产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1) 因自然灾害、战争及国际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 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的损失; 2) 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 3) 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 4) 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 性损害 28 而确认的财产损失; 5) 因被投资方解散、清算等发生的投资损失; 6) 按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评估损失; 7) 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 失; 8) 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之外的企业间的直接借款损失。 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是对纳税人按规定提供的申报资料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的符合性审查。 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需要对申报材料的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并形成核查报告。 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已在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真实性存在问题,应予以纠正,并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 处理。 企业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原则上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 银行 、城乡信用社和其他金融企业发生的单笔(项) 5000 万元以上的呆账损失; 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由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企业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的审批采取谁审批、谁负责的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将财产损失审批纳入岗位责任制考核体系,根据本办法的要求,规范程序,明确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企业申报扣除各项资产损失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 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29 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政府部门的公文及明令禁止的文件; 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 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二)工作流程 纳税人申请 企业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 发生损失当时 或 纳税年度终了后 三个月 内集中一次报税务机关审批。 企业发生自然灾害、永久或实质 性损害需要现场取证的,应在证据保留期间及时申报审批,也可在年度终了后集中申报审批,但必须出据中介机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的鉴定材料。 纳税人填报《财产损失计税扣除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并注明财产损失的类型、数量、金额、扣除理由,根据下列所述不同类型的财产损失,持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提出申请:(资料一式二份、市局、综合窗口各一份)。 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由征收局 负责审批的,必须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由市局负责审批的,必须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 决定。 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 30 以延长十天,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 1)现金损失 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将现金短缺数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确认为损失。 审批权限:分局审批 报送资料:企业应提供下列证据资料,税务机关据以审核批准: ①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报告及《财产损失计税扣除申请审批表》、《财产损失明细表》(一式二份),注明财产损失的类型、程序、数量、金额、扣除理由等; ②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③现金保管人对于 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④由于管理责任造成的,应当有对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⑤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 ⑥企业账务处理凭证的复印件(必须加盖企业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 2)坏帐损失(金融企业除外) 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申请税前扣除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包括被政府责令关闭)、吊销工商营 31 业执照、死亡、失踪,其剩余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 ②债务人逾期三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明表明已无力清偿债务; ③符合条件的债务重组形成的坏账; ④因自然灾 害、战争及国际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 审批权限:分局审批 报送资料: 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上述情况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一项或几项证据资料(要能够确凿证明损失),税务机关据以审核批准: ①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报告及《财产损失计税扣除申请审批表》、《财产损失明细表》(一式二份),注明财产损失的类型、程序、数量、金额、时间、扣除理由等; ②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③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④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等的行政决定文件; ⑤公安等有关部门的 死亡、失踪证明; ⑥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⑦债权人债务重组协议、法院判决、国有企业债转股批准文件。 ⑧与关联方的往来账款必须有法院判决或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证明。 ⑨企业账务处理凭证的复印件(必须加盖企业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32 审核要点: ①是否有坏帐准备金余额。 分清和确定是否需要以坏帐准备金核销,如坏帐准备金不足则需要在税前核销; ②核实纳税人的帐务处理是否正确。 ③对债务人破产、撤销等情形中如债务人已经清算的,应当扣除债务人清算财产实际清偿的部分后,对不能收回的款项,认定为损失;对尚未清算的,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对此部分损失如果企业提供的证据不足以确定损失额,可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 ④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仅指应收帐款和预付帐款),有败诉的法院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债能力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依据法院判决、裁定或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认定为损失。 ⑤在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如果企业提供的证据不足以确定损失额,可由中介机 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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