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中心城区“三旧”改造专项规划——补充规划(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30%≤只适用于《条例》界定的相应范畴高层(13层以上)≤25%R≤≤30%R≤只适用于《条例》界定的相应范畴商业金融用地行政办公用地高层(小于等于13层)≤25%≤≤30%≤只适用于《条例》界定的相应范畴高层(13层以上)≤25%R≤≤30%R≤只适用于《条例》界定的相应范畴现代化专用厂房—30%≤D≤40%≤R≤现代化通用厂房—25%≤D≤35%≤R≤教育设施用地—25%≤R 市政设施用地—≤30%≤独立式停车库—≤40%≤小型公园绿地—≤3%—根据公园性质及规模设置游憩、服务、管理建筑滨水绿地、街头绿地、防护绿地———只允许设置必备的建筑,如管理用房、公厕村镇建设用地———适度开发;须根据区位条件及周边环境综合论证后确定生态绿地———限制开发;承担农业基地和生态培育的功能备注: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中高层住宅为7~9层,高层住宅为大于等于10层,多层住宅为小于等于6层;上表备注中的《条例》是指《汕头经济特区城市规划条例》。 规划将“三旧”改造用地分为五类建设强度分区,分别为:低强度区(~,建筑密度不大于30%~35%);中强度区(,建筑密度不大于25%~30%);高强度区(~,建筑密度不大于25%~30%);特殊强度区(村镇建设用地);生态环境培育区(生态绿地或生态敏感区)。 配套设施规划(1)规划控制本规划对改造地块和改造单元两个层面分别进行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及类型引导。 结合本规划的建设强度分区,确定“三旧”改造地块中居住用地应配建的居住配套设施的用地规模;结合改造单元范围内的用地布局,确定“三旧”改造单元中居住用地应配建的主要的独立占地的公益性居住配套设施类型。 “三旧”改造涉及的居住用地中,本规划确定的“改造地块”应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规模,以及“改造单元”应配建的主要的独立占地的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类型为规划刚性指标,必须在下一层次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予以空间落实。 对本规划未予引导的公共服务设施类型,应在下一层次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予以确定。 法定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落实“三旧”改造项目配套设施类型、规模、用地布局的重要手段。 控规一经批准实施,必须严格依据控规对配套设施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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