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区地名总体规划(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命名要努力达到的目标。 地名命名中突出地名的指位性这一基本属性,是地名专名采词中需要把握的基本原则。 简约性原则 地名是对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属性、规模、所处方位的高度概括,从而便利人们的使用,因此,地名命名中突出简约性这一基本原则,是地名专名采词中需要遵守的基本原则。 地域性和时代性原则 地名除具备方位指向性、地理实体特征的简 约性概括外,地域特性明显。 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某一地域的自然或人文地理特征,进而使得城市的历史变迁及文化特征,通过地名的演替而变得有迹可循。 因此,地名专名的采词既要延续当地长期形成的历史文化传统,展现地域特色,形成有别于其他区域的“差异性”地名,彰显地域个性;又要随时代的变迁,地域文化的发展而变化,展示时代性特性。 名从主人原则 不得使用外国人名、地名及具有殖民色彩的地名作平湖市的地名专名,以维护中华民族的主权归属和民族尊严。 健康规范原则 不使用生僻字,不使用含义低俗的字词,不使用含义晦涩的、容易引起 歧义的字词。 第二节 道路专名 第 32 条 道路专名采词要求 道路专名采词应与道路 等级相对应,主干道路名称以能反映城市整体性质与定位为宜,次干道路名称以能反映地名 区 块特色为宜。 道路专名能够从地名文化的视角表达地域的自然和人文特色,采词应注重地域自然和人文特性,避免与其他城市的雷同,突出城市个性。 突出地名的指位功能,方便使用。 主、次干道路,不以纯数序地名的方式命名。 平湖市区地名总体规划 11 主题特色突出的区块,可围绕某一主题特色,采用系列化采词的地名命名方式,表现区块的主题特色。 除历史遗留的人名 作路名外,新命名道路名称一般不以人名作专名。 高架路的专名与相应的地面道路的专名保持一致。 第三节 住宅区和商用楼宇专名 第 33 条 住宅区和商用楼宇采词要求 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地名管理的政策、法规。 专名采词必须词义健康,且需注意语词的谐音与当地方言的发音,避免产生歧义。 专名采词不夸大,不使 用与当地不相称的名称,如“中华”、“中国”、“国际”、“世界”等词语。 专名中不使 用外文 、 汉语拼音字母 或阿拉伯数字 ,也不在专名中夹带外文或汉语拼音字母。 言简意赅,专名字数控制在 3 至 4 字以内。 第四节 桥梁专名 第 34 条 桥梁专名采词要求 桥梁专名采词优先使 用所在地的地理名称。 地跨两地的跨河桥,专名可采用两端地名的缩略组成的联称地名。 一般公路桥的名称,可采用所跨河流,或所经城乡名称命名;大型公路桥名,可借用道路或所跨较大河流名称命名。 同一道路或同一河流有多座桥梁,专名采词尽量用系列化形式。 平湖 市域范围内桥梁专名不得重名。 第五 节 派生地名 第 35 条 派生地名 派生地名,应与其主地名在地缘有直接的、紧密的联系,保持二者在地理指位上的一致性。 派生名称的 基本结构模式为:“主地名 +派生词 +派生名称所指称地理实体的类属通名”。 其中派生词可以有,也可忽略,但其余两项必须有。 平湖市区地名总体规划 12 借用现已消失不用的古旧地名时,应遵循与古旧地名基本同指(同地)、不错位(方位)、不乱序的原则,以保持新、旧地名指位的有序。 第六 节 有偿冠名 第 36 条 有偿冠名地名 本规划不提倡地名的有偿冠名。 第五 章 道 路名称规划 第一节 道路 网 名称规划原则和要求 第 37 条 道路名称规划原则 层次化 道路名称应与道路等级相适应,依据道路等级确定道路的通名,实现道路名称的层次化。 系列化 某一区块的道路,或某一组道路,其名称集中体现了 平湖 地域文化的某个主题特色,形成地名的区域特色构成,实现道路名称的系列化。 自然 要素 以道路主体 所处 地段的水体、山体 名称 命名, 展示平湖“江南水乡”的自然景观特色。 人文 要素 地名采词不仅要包含简单的方位和范围指称,突出平湖浓郁的 历史文化内涵,是道路命名应注重的内容。 第 38 条 道路名称规划的一般要求 主干路名称突出指位性,干路的性质和主要功能是担负疏通城市交通的任务,解决城市各分区之间的交通联系,其名称体现道路的方位、走向、及其所处的位置。 以道路主体所经区域的地理名称作道路名称;或以道路两端所在区域的地理名称组合为道路名称,强化道路名称的指位性。 次要道路可采用所经地地名为道路名,使传统地名得以延续,并于地名区块内作适当的派生,以便更好地保护“古旧”地名。 同一条道路不应有不同的专名,避免一路多名。 保持现有地名的稳定性,已经使用的正式名称,不轻易变更。 平湖市区地名总体规划 13 第二节 快速路名称规划 第 39 条 快速路名称规划 快速路的命名,应体现城市的性质和定位,优先选用本区域最具 典型意义的自然或人文地理 实体 名称命名。 快速路 作为城市高等级的道路,可采用“大道”、“路”作 通名,专名 的指称在突出其所处地理方位(即指位性)、空间走向的同时,应注重空间上线状延伸道路与环形道路之间的区分。 第三节 主干路名称规划 第 40 条 规划原则和要求 主干路可采用“大道” 、“路” 作通名, 大部分主干路以 采用“路” 作通名为宜。 主干路名称以能反映所联系、 贯通的 各 地名板块特色为佳,一般选用具有区域标志性特征的自然或人文地理实体名称为优选。 第四节 次干路名称规划 第 41 条 规划原则和要求 次干路为联系区块内部的道路,以 “路”、“街”作通名 ,专名优先选用区块内 自然和人文地理 实体 名称命名。 次干路名称力求突出地名板块的主题特色,强化次干路所处的地理区位,即指位性。 第 42 条 市区道路名称规划见附表 第六 章 地名标志体系规划 第一节 地名标志的主要内容与要求 第 43 条 地名标志的主要内容与要求 平湖市区地名总体规划 14 主要内容。 标准地名汉字的规范书写形式;标准地名汉语拼音字母的规范拼写形式。 要求。 街路名称指示牌,应有标准名称及汉语拼音,同时应附加方向指示,其中标准名称书写必须使用汉字和字体,汉语拼音必须按《中 国地名汉语拼音方案》的规定拼写,对其通名不应以英文译写。 市区道路门牌号、住宅区和商务建筑物的楼(幢)、单元、户室牌和楼层牌等,必须由地名主管部门统一编制和设置,擅自编号无效。 门(楼)牌号按自然数连续编制,不挑号,不得用英文字母替代阿拉伯数字。 第 二 节 地名标志 体系 第 44 条 指位导向系统 指位导向系统由下述地名标志构成: 行政区域界位、城镇街巷、住宅区、村落、道路、桥梁名称标志; 具有地名意义的标志性建筑物名称标志; 沿街巷院落、门户的门牌、住宅区内的楼(幢)、单元、户室编号牌等。 第 45 条 地名标牌 按国家标准 — 1999《地名标牌 城乡》的规定,城乡地名标牌分为街牌、巷牌、楼牌、门牌四种,其中门牌分为小门牌、大门牌两种。 市区范围内的城镇 路(街)牌:设置在道路交叉口和起讫端两侧明显处。 巷(弄)牌:原则上安置在道路交叉口和起讫端两侧明显处。 门牌:一般安装在大门中央上方处,特殊情况可设在门靠街、巷起点一侧的上方。 幢(楼)牌:一般在每幢楼的两端山 墙均应 设置。 市区范围内的农村居住地 乡、村设置乡牌、村牌和指示牌,已形成街道的集镇和住宅区应设置相应的路牌、门牌 ;未形成街道的村庄聚居,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村牌和门牌。 第三节 门牌系统编排规则 第 46 条 街路门牌号码的编排方法 街路两侧门牌编制,由起始端向另一端推进,一般采用自东向西,自南向北。 街路两侧应单双号分列,南北街路单号在东,双号在西;东西街路单号在南,双号在北。 平湖市区地名总体规划 15 由市区向郊外延伸的道路,可以自市区道路稳定一端向郊外编排。 特殊地段如沿江边的道路,门牌号码的编制可采用自然数连续编号。 支路(街)门牌编号,以与主路(街)相接的一端作为编号的起点。 支路(街)连接两条主路(街),其起编点是: (1)、支路(街)名称属于两条主路(街)之一的路(街)派生的,则按原生地名的主路(街)一端作起编点。 (2)、支路(街)名称都不属两条主路(街)派生的,则按上述 2 两条要求起编。 编码方法 (1)、住宅小区楼(幢)号编制,一般从小区主入口以顺时针或逆时针的方式,按自然数依次编制。 同时也可根据小区实际情况,采用其它的编制方法,但必须保证相邻楼(幢)号的数字编号在相邻位置。 楼(幢)号编制不挑号、不跳号,但允许为空地预留楼(幢)号。 (2)、住宅小区 单元号 按楼(幢)号 独立,并按从东向西 或从南向北依次编制单 元号,单元号采用阿拉伯数字。 户室号按单元号独立,并自下而上,从东到西 或从南向北 编 制。 (3)、街路门牌采用数序编码,即从街(路、巷)起点起,按实际门面数和等距离配号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编制,其中绿化带、空地、围墙等,按 3— 4 米预留门牌号,同时按照南(东)单北(西)双的原则编号。 第四节 地名标志的密度要求 第 47 条 地名标志的密度要求 街(巷)牌 街(巷)牌设置间距,在城市繁华路段,街路交叉口均应设置,两路牌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 300 米,路段不应大于 500 米。 路牌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的地名标 志,两侧均应设置;支路以下的道路,可单侧设置。 交叉路口牌 交叉口街牌设置,宽度在 30 米以上的快速路、主干路和次干路之间的十字交叉口,不应少于四块,丁字路口不应少于三块,与巷、弄的交叉口不加设。 巷牌 巷牌,除巷、弄两端需设置外,凡与其他道路交叉口处均应设置。 平湖市区地名总体规划 16 第七章 地名文化保护规划 第一节 地名文化保护的目的和意义 第 48 条 地名文化保护的目的 :在于加强地名文化资源保护,以使世人更好地了解城市的历史变迁与文化特征,使之有迹可循,从而使城市地名文化遗存得以绵延传承,从这个意义上讲 ,保护老地名是实施城市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地名文化资源开发的必要手段,是营造城市文化氛围的特有途经。 第 49 条 地名文化保护的意义 :是实施城市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举措,是打造城市文化氛围的有效途经,有利于激发青年人爱家爱乡的自豪感,激励人们更加努力的建设家乡、发展家乡的热情,是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乡土教材。 第二节 地名文化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 第 50 条 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 依据 “ 保护为主、合理利用、深入挖掘、传承发展 ” 的指导方针 , 坚持 “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讲求实效 ” 的 思 想 ,提高全社会对地名文化遗产的认知度和保护意识,使 地名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在全面保护的基础上,依据分区功能定位,古旧地名的文化价值,突出保护重点。 保护和发展相结合,以保护促发展,在保护古旧地名的同时,合理、适度的移植与派生,为今所用。 保护措施多样化,根据保护对象的类别和性质,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在道路、桥梁、风景区和安置小区等政府出资建设的一些地名中,应充分体现地名文化遗产保护思想。 第三节 地名文化保护的范围和对象 第 51 条 地名文化保护范围 除本规划的范围外,即老城区块 、东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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