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公共基础知识(成都时代)版(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广大人民来说是专政,因而是狭隘的、虚伪的,社会主义民主是广大人民的民主,是广泛的、真实的。 二、宪法的作用 (一)宪法对统治权的作用 1.确认、维护和巩固国家权力。 权力有效运行、防止权力滥用,这正是宪法民主性的体现。 (二)宪法对法制的作用 I.促进法制的完备和健全。 宪法是其它法律以及整个法律制度产生的基础和依据。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它法律不得与之抵触,宪法是审定和检验其它法律是否符合统治阶级利益和需要的最高标尺。 (三)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作用。 (四)宪法对政治制度的作用 1.确立和维护国家政治制度。 国家政治制度在运作和实践中,往往需要对某些环节和体制作适当的改革和调整,以适应客观情况的变化和发展,政治体制改革应在宪法的指引下和范围内进行。 (五)宪法对社会经济的作用 1.确认、保护和巩固经济基础。 2.确立其他制度,为经济建设服务。 3.在宪法的指引下和范围内进行经济体制改革。 三、宪法监督 宪法监督是指宪法制定者保障宪法正确实施和完全实现的调控宪法效力的活动。 宪法监督本质上是人民主权的体现。 人民可以通过宪法的规定,授权特定的主体行使宪法监督权,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宪法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l)审查法律、法规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 2)审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合宪性;( 3)审查各政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个体公民的行为的合宪性。 我国宪法监督的制度建设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规定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人民依法对全国人大代表的活动实施监督,每个人大代表都由民卞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几是我国宪法和法律授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最高权力机关,有权监 督宪法的实施。 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违背宪法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有权对违反宪法的最高国家机关领导人行使罢 8 免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有权对任何一级国家行政和司法机关活动是否违宪实施监督。 四、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1949 年 9 月 29 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 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是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一部重要文件。 新中国建立后,我国先后制定颁布了四部宪法。 1954 年颁布了第一部宪法; 1975 年颁布了第三部宪法; 1978 年颁布了第三部宪法; 1982 年颁布了第四部宪法,即现行宪法。 现行宪法继承并发展了 1954 年宪法的基本原则,摒弃了 1975 年和 1978 年宪法中“左”的思想和内容,体现了时代特点,是一部比较完善并且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法。 为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化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1982 年宪法公布以来经历了 4 次部分内容的修正: 1988 年 4 月 12 日,全国人大七届一次会议通过了第一条和第二条宪法修正案; 1993 年 3 月 29 日,全国人大八届一次会议通过了第二至第十 1 条宪法修正案; 1999 年 3 月 15 日,全国人大九届几次会议于通过了第十二至第十七条宪法修正案; 20xx 年 3 月 14 日,全国人大十届二次会议通过了第十八条至第三十一条宪法修正案。 第二节国体、政体 一、国体 (一)国体概述 国体,即国家性质。 决定国家性质的因素主要有三个:第一,国家政权的阶级本质,在国家处于统治地位的阶级决定国家政权的阶级本质;第二,国家政权的经济 基础,任何国家政权都是建立在 4 定经济基础之上的,并为定经济基础服务的;第三,社会的精神文明,精神文明的内容决定着一个国家活动的发展方向,特别是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和价值取向,主导着国家政策的制定或改变。 历史上先后有四种不同性质的国家:即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国家、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 (二)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这是我国国体的明确规定。 简单地说就是人民民主专政。 我国宪法第 2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 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从这个意义上讲,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也就是人民主权的国家。 我国宪法第 1 条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社会主义制度决定于一个方面的因索:在政治上实行工人阶级为领导、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在经济上以公有制为子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在精神文明上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土二述三个方面也是国家性质的体现。 (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当代中国的政党制度有以下基本内容:( 1)中国共产 党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是坚持共产党领导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3)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党对国家事务实行领导的主要方式是: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成为全体人民共同遵循的规范。 (4)各民主党派不是在野党,不是反对党,而是参政党。 他们在宪法范围内享有政治自由、组织独立、法律地位平等的权利;他们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充分发挥参政和监督作用。 民主党派参政议政,不是与共产党轮流执政,而是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 (5)政治协商会议是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组织形式。 6)各政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共同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四)统一战线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1.统一战线 统一战线称为爱国统一战线,它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一泛的政治联盟。 中国人良政治协商会议是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 和政治协商的一种重要形式和重要机构。 按其性质来说,其是宪法确认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但不属于国家机构体系,不是一个国家机关。 政治协商会议不同于一般的人民团体,它对国家大政方针等国家和社会的重大问题进行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 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是人民政协的基本职能。 二、政体 (一)政体的概念 政体又称政权组织形式,是指统治阶级按照一定的原则组成的,代表国家行使权力以实现阶级统治任务的国家政权机关的组织体系。 目前世界各国的具体政体形式分为君主制政体和共和制政体。 9 (二)人民代 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是:( 1)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2)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3)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这四个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环节,就是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表现。 人民代表大会在中国政治生活中的作用主 要体现为:( 1)人民代表大会是代表和反映民意的主要渠道。 (2)人民代表大会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主要途径。 (3)人民代表大会是政府权威合法化的源泉。 (4)人民代表大会是实现国家整合的有效组织形式。 (5)人民代表大会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机制。 (三)国家的标志 国家形式除政体外还包括国家的标志,即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 国徽是以图案组成的国家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 谷穗和齿轮。 国歌是代表国家的歌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 进行曲》。 中华人民共和国 首都是北京。 (四)国家的结构形式 国家的结构形式是指特定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什么原则,采取何种形式划分国家内部组成,调整 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国家整体与部分之间、国家机关与地方机关之间的相互关 系。 影响国家结构形式的因素主要有领土构成、民族构成以及政治、经济和历史文化传统等。 现代国家的结构形式主要分为两大类,单一制和复合制。 单一制是指国家由若干不享有独立主权的一般行政区域单位或自治单位组成的单一主权国家 的 结构形式。 其特征有:( 1)从法律体系看,国家只有一部宪法,由统一的立法机关根据宪法制 定法律;( 2)从国家机构组成看,国家只有一套中央机关体系; (3)从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划分看, 地方政府的权力由中央授予,地方行政区域单位和自治单位没有脱离中央而独立的权力: (4)从对外关系看,国家是一个独立的主体,公民具有一统一的国籍。 复合制国家是指有两个或多个成员国联合组成的联盟国家或国家联盟。 近代复合制国家主要有邦联和联邦两种形式。 邦联是几个独立的国家为了一定的目的而结成的比较松散的国家联 合。 邦联没有统一的宪法;各个成员国保留有自己的主权;邦联议会或成员国首脑会议是协商机关,其决议需经成员国认可方 有约束力;各成员国可以自由退出邦联。 邦联制不是典型意义上的国家结构形式。 联邦是两个或多个成员国(邦、州、共和国等)组成的复合制国家。 其特征是:( 1)从法律 体系看,联邦有联邦的宪法,各成员国有各成员国的宪法;( 2)从国家机构组成看,联邦和各州 各有各的一套中央机关体系;( 3)从联邦和各成员国的权力划分看,其职权划分由联邦宪法作出 具体规定,既要保证联邦行使国家的立法、行政、司 法、财政、军事等主要国家权力,又规定各成 员国享有一定的外交权;( 4)从对外关系看,有些国家允许其成员国享有一定的外交权,联邦国家的公民既有联邦的国籍,又有成员国的国籍。 我国属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我国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原因在于:( l)这是我国数干年历史文化传统发展的延续,是全国各族人民长期奋斗的结果,是由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传统决定的;( 2)是由我国“大杂居、小聚居”的民族分布状况决定的; (3)是巩固国防、粉碎国内外敌对势力分裂活动的需要; (4)是全国各地互通有无、互助合作,进行社会主义现代 化建设以达共同繁荣发展的需要。 (五)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统卜一的国家结构内,按照宪法规定,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设立自治地方、组成自治机关,行使由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自治权,管理本自治地方的地方事务。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制度之一。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主要内容:( 1)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都是中央统一领导下的一级地方国家机关。 (2)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3)自治机关依法可行使自治权,主要是管理本地方的各项地方性事务。 (4)各民族一律平等,既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 (5)各民族有使用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有保护或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 ( 6)国家对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各项建设事业,给予支持和帮助。 (7)经国务院批准,自治机关依据实际需要,可组织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六)我国的特别行政区制度 特别行政区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制度。 所谓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主权所及的领土范围内,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对某一地区实行不同于一般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该地区不拥有独立的主权,但却有特殊 的法 10 律地位。 “一国两制”方针是设立特别行政区的指导方针。 特别行政区制度已反映在香港和澳门的两个基本法中,其基本内容是:。 特别行政区是中国不可分割的部分,是一个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由个国人大授权实行高度自治;中央政府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外交事务和防务,特区无管辖权;特区政府主要官员由中国公民担任,由中央政府任命;特区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基本法相抵触,基本法的制定权和修改权属于全国人大,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治权。 主要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除极少数由法律明文规定须在特区实施的以外,特区不实施全国统一的法律和法规;实行独立的税收和预算制度;自行发行货币;可以“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的名义单独同各国家、各国际组织发展经济、文化关系,参加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自行负责维护社会治安。 第三节经济制度 经济制度,是指国家统治阶级为了反映在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的发展要求,建立、维护和发展有利于其政治统治的经济秩序,而确认或创设的各种有关经济问题的规则和措施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确立于 1956 年社会主义改造结束之后,经过不断调整、改革和完善,现阶段实行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经济制度。 (一)坚持公有制经济的主导地位,发展多种经济形式、多种经营方式。 社会主义全民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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