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法条与配套联系试题(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馆工作的丙,两人潜入博物馆同时向丙各开一枪,甲击中丙身边的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文物,造成文物毁损的严重后果;乙未击中任何对象。 关于甲、乙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20xx) A.甲成立故意毁损文物罪,因为毁损文物的结果是甲故意开枪的行为造成的 B.甲、乙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C.对甲应以故意杀人罪和过失损毁文物罪实行数罪并罚 D.甲 的行为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成立牵连犯 [答案 ]B [相关法条 ]刑法第 2 232条 甲将头痛粉冒充海洛因欺骗乙,让乙出卖 海洛因 ,然后地人均分所得款项。 乙出卖后获款 4000元,但在未来得及分赃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20xx 年真题) A.甲与乙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B.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C.甲属于间接正犯 D.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16 [考点 ]共同犯罪、诈骗罪、贩卖毒品罪 [答案 ]BC [相关法条 ]《刑法》第 25条、 266条、 347条 [难点提示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 犯罪。 如果行为人不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则不能成立共同犯罪。 间接正犯是指利用合法行为人、或无责任能力人、或者无犯罪故意人来实施自己的犯罪的情况。 间接正犯在利用他人行为这一点上,类似共犯。 但由于缺乏共同犯罪故意,不能成立共犯。 甲有诈骗的犯罪故意,他利用没有诈骗故意的乙实施其诈骗行为,甲的行为属于刑法理论上的间接正犯。 甲与乙共谋次日共同杀丙,但次日甲因腹泻未能前往犯罪地点丙。 乙独自一人杀死丙。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20xx 年真题) A.甲与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B.甲与乙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C. 甲承担故意杀人预备的刑事责任,乙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 D.甲与乙均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 [考点 ]共同犯罪 [答案 ]AC [相关法条 ]《刑法》第 25条 [难点提示 ]共同犯罪行为的阶段也可能出现三种情况:一是共同实行行为,即个共犯的人的行为都是实行行为;二是共同的预备行为,即各共犯人的行为都是预备行为;三是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相结合,即一方仅实施预备行为,另一方实施了实行行为。 甲、乙共谋伤害丙,进而共同对丙实施伤害行为,导致丙身受一处重伤,但不能查明该重伤,由谁的行为引起。 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20xx 年真题) A.由于证据不足,甲、乙均无罪 B.由于证据不足,认定甲、乙成立故意伤害 (轻伤 )罪的共犯,但都不对丙的重伤负责 C.由于证据不足,认定甲、乙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较为合适 D.甲、乙成立故意伤害 (重伤 )罪的共犯 [考点 ]共同犯罪 17 [答案 ]ABC [相关法条 ]《刑法》第 25条 [难点提示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行犯罪时,就是简单共同犯罪。 在这种情况下,各共犯人都是正犯 (实行犯 ),故在刑法理论上又叫共同正犯。 成立共同正犯必须具备两个基本的条件:一是有共同实行的意思,二是有共同实行的事实。 甲乙共 同盗窃,乙在现场望风,甲窃取丙的现金 3000 元。 丙发现后立即追赶甲和乙,甲逃脱,乙被丙抓住后对丙使用暴力,致丙轻伤。 甲和乙的行为构成何罪 ?( 20xx年真题) 、乙构成故意伤害罪 、乙构成抢劫罪 [考点 ]转化的抢劫罪、共同犯罪的认定 [答案 ]D [相关法规 ]《刑法》第 269条、 25条 [难点提示 ]注意构成共同犯罪必须有共同的故意。 数人事先约定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个别共同犯罪人超出约定的范围,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 则对于其他犯罪行为,只能由实施该犯罪行为的行为人负刑事责任,而不能令其他人对此负共同犯罪的责任,即超出共同故意范围的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这在理论上称之为实行过限。 所以,虽然甲、乙以共同盗窃的故意,实施了共同的盗窃行为,但在实施共同的盗窃行为过程中,乙为脱逃而将丙造成轻伤害,该伤害行为是超出甲、乙事先共同犯罪故意之外的,对此,不能要求甲也对伤害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甲、乙仅仅在盗窃的范围内成立共犯。 下列哪些情形成立共同犯罪 ?( 20xx 年真题) ,但届时乙因为生病而没有前往犯罪地点,由甲 一人杀死丙 、乙在境外购买了大量淫秽物品,然后,二人共谋共雇一条走私船回到内地,后被海关查获 ,便立即叫乙 :现在是趁火打劫的好时机,我们一起去吧 !乙便和甲一起跑到失火地点,窃取了商品后各自回到自己家中 10 倍,护士乙发现后请一医生改正,医生说 :那个家伙 (指患者 )太坏了,他死了由我负责。 乙没有吭声,便按甲开的处方给患者用药,导致患者死亡 18 [考点 ]共同犯罪 [答案 ]ACD [相关法条 ]《刑法》第 25条 [难点提示 ]本题主要考察共同犯罪的 成立条件问题。 共同犯罪要求两个以上的行为人之间存在着共同的犯罪故意,有着共同的犯罪行为。 A 选项中甲、乙之间的共谋就表明二人之间有了共同的故意与行为,因为在共同犯罪中共同的预谋行为就是一种犯罪预备行为,而犯罪行为不仅仅指实行行为而且还包括预备行为; C 与 D 选项所列行为都符合共同犯罪的基本特征,前者甲、乙之间是一种临时起意的共犯,后者甲、乙之间主观故意的内容略有不同 (一者为直接故意,一者为间接故意 ),但这并不妨碍共犯的成立。 某甲和某乙合谋盗窃一电器仓库,由某乙先配制一把 万能钥匙 ,数日后,某乙将配制的钥匙交给 某甲,二人约定当晚 12点在仓库门口见面后行窃。 晚上,某乙因害怕案发后受惩,未到现场。 而某甲如约到现场后,因未等到某乙,便用 万能钥匙 打开库房,窃得手提电脑 2 部,价值人民币 2 万元,销赃后得赃款 13000 元。 事后,某甲分 3000元给某乙,某乙推脱后分文未取。 某乙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个选项。 ( 1999 年真题) A.不构成犯罪 B.构成盗窃罪,但属于犯罪中止 C.构成盗窃罪,但属于犯罪未遂 D.与某甲一起构成盗窃罪既遂 [考点 ]共同犯罪人中一人中止其犯罪行为的认定 [答案 ]D [相关法条 ]刑法第 25 条、 24条 [难点 提示 ]刑法第 25 条规定: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本案如果乙只与甲合谋盗窃并无为配钥匙的行为,则不构成共同犯罪。 因有此帮助行为或预备行为,则构成盗窃罪。 甲请乙为其在丙家盗窃时望风,乙同意。 某日晚,甲乙按约定前往丙家,乙在门外望风,甲进入丙家后,见丙一人在家,便对丙实施暴力,抢劫了丙的 1 万元现金,对本案应如何认定。 ( 1999年真题) A.甲乙构成抢劫罪的共犯 B.甲乙在盗窃罪范围内构成共犯 C.甲与乙都成立抢劫罪 19 D.甲成立抢劫罪、乙成立盗窃罪 [考点 ]共同犯罪的构成和不属于共同犯罪的情况 [答 案 ]BD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孙某纠集李某等 5 人组成 天龙会 ,自封 大天龙 ,要李某等人 发挥主观能动性为天龙会创收。 李某等人在 3 个月内抢劫 6 次,杀死 1 人,重伤 3 人,劫得财物若干。 上述犯罪行为有的孙某知道,有的不知道,其中参与抢劫 1 次。 对孙某 应如何处理。 ( 1998年真题) A.对其知道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B.对其参与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C.对其指挥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D.对全部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考点 ]犯罪集团辩析与处罚原则 [答案 ]D [相关法条 ]刑法第 26 条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八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九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 从重处罚。 20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下列帮助、教唆行为中,能独立构成犯罪,不按共犯处理的有哪些。 ( 20xx) ,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 、伪造证据,情节严重 [答案 ]ABCD [相关法条 ]刑法第 35 10 41 307条 下列有关主犯、从犯、胁从犯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 20xx年真题) A.胁从犯是指被 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人 B.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 C.在共同犯罪中不可能只有从犯而没有主犯 D.对于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考点 ]共同犯罪 [答案 ]AD [相关法条 ]《刑法》第 26条、第 27条、 28 条 [难点提示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可见主犯包括两类:一是组织、领导犯罪集体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首要分子分为两类:一是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二是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 但集团中的主犯不 一定是首要分子,因为在集团犯罪中,除了首要分子以外,其他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也是主犯。 在聚众犯罪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原则上也可以认定其中的首要分子是主犯。 但是在聚众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不存在主犯和从犯之分,其中首要分子当然无所谓主犯。 所以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 第四节单位犯罪 21 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 的,依照规定。 第三章刑罚 第一节刑罚的种类 第三十二条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三十五条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22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 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二节管制 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 依据法律规定,在管制的判决和执行方面,下列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 ( 20xx) 3 个月以上 2 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 3 年 ,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劳动中应酌量发给报酬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答案 ]CD [相关法条 ]刑法第 38 条 第三十九条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 者迁居,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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