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经济课件和重点归纳(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 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 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 建筑施工企业 发生以下几种情形,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1)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 (2)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 (3)肢解发包工程; (4)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按照设计 深度不同,设计文件可以分为 方案设计文件 、 初步设计文件 和 施工图设计文件。 对以上几类设计文件的要求分别是: (1)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 (2)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 满足编制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 (3)编制 施工图设计文件 , 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11 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 施工图设 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13 条进一步规定:“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之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1)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 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 30% ; (2)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8.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于按规定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其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与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三、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 并不是所有的工程存开工前都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有五类工程不需要办理: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确定的 限额以下 的小型工程 所谓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指的是:工程投资额在 30 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 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2.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批准开工报告 的建筑工程 3.抢险救灾工程 4.临时性建筑 5.军用房屋建筑 四、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的管理 1.施工许可证废止的条件 《建筑法》笫 9 条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从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 2 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 2.重新核验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建筑法》第 10 条规定:“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 建设单位 应当 自中止施工之日起 一个月 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 3.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条件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 五、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后果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 具备开工条件 责令改正 不具备开工条件 责令停止施工, 可以 处以罚款 —— 《建筑法》 责令停止施工, 并 处以罚款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lZ301042 掌握企业资质等级许可制度 在我国,对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设工程企业一一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实行资质等级许可制度。 企业资质等级许可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 施工总承包 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专业承包 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劳务分包 木工作业分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 工程勘察企业资质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 只设甲级 业务范围不受限制 工程勘察专业资质 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设立类别和级别 可以承接同级别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业务 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不分级别 可以承 接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工程勘察劳务工作 工程设计企业资质 设计综合资质 只设甲级 业务范围不受限制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 可以承接同级别相应专业的工程设计业务 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可以承接同级别相应的专项工程设计业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甲级 可以监理一、二、三等工程 乙级 可监理二、三等工程 丙级 可监理三等工程 lZ301043 掌握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三、建筑业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的共同点 这些不同岗位的执业资格存在许多共同点,这些共同点正是我国建筑业专业技术人员 执业资格的核心内容。 1.均需要参加统一考试 2.均需要注册 3.均有各自的执业范围 4.均须接受继续教育 上面这些相同点是宏观范围上的相同点,它们还有许多微观范围的相同点,例如, 不得同时应聘于两家不同的单位等。 lZ30l044 掌握工程发包制度 (一 )禁止发包单位将建设工程 肢解发包 《建筑法》第 24 条规定,“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二 )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采购 《建筑法》第 25 条规定:“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 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 1Z301045 掌握工程承包制度 一、工程承包单位的资质等级许可制度 《建筑法》第 26 条第 2款对违反资质许可制度的行为作出如下规定: (1)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 (2)禁止 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 (3)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 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 15 条规定:“ 分包工程发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 视同 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 二、联合承包 《建筑法》第 27 条规定:“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 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 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 三、禁 止转包 转包与分包的主要区别 在于 分包是将一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而转包则是将所有工程全部交由其他单位完成。 lZ301046 掌握工程分包制度 一、分包商不可以超越其资质许可范围去承揽分包工程 《建筑法》第 29 条规定,“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 1.施工总承包企业 获得 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 ,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行施工承包。 承担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 工程全部自行施工 ,也可以将 非主体工程 或者 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 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 2.专业承包企业 获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 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二、对分包单位的认可 《建筑法》第 29 条进一步规定:“ 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 认可。 ” 这条规定实际上赋予了 建设单位对分包商的否决权。 但是, 认可分包单位与指定分包单位是不同的。 认可是在总承包单位已经做出选择的基础上进行确认,而指定则是首 先由建设单位作出选择。 在 国际工程市场中,可以存在指定分包商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 7 条明确规定:“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 66条也规定:“ 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 三、禁止 违法分包 《建筑法》禁止违法实施分包。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将违法分包的情形界定为: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 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四、 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连带责任 《建筑法》笫 29 条第 2款规定:“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 12301047 掌握工程监理制度 一、实行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范围 (一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二 )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是指项目 总投资额在 3000 万元以上 的下列工 程项目: (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3)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 (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5)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三 )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建筑面积在 5 万平方米以上 的住宅建设工程 必须实行监理 ; 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设工程,可以实行监理 ,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四 )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2)使用国外政府 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五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1. 项目总投资额在 3000 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下列基础设施项目 : 2.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三、工程监理的依据、内容和权限 (一 )工程监理的依据 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工程监理的依据 包括: (1)法律、法规。 (2)有关的技术标准。 (3)设计文件。 (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建筑法》笫 33 条规定:“ 实施建筑工程监 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 (三 )工程监理人员的权限 《建筑法》第 32 条第 2款、第 3款分别规定了工程监理人员的监理权限和义务: (1)工程监理人员认为 工程施工 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 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2)工程监理人员发现 工程设计 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 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四、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的违法行为 根据《建筑法》第 34 条、 35 条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还应当遵守 如下强制性法律规定: 1.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 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 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 工程监理单位 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3.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O 土木在线 执业考试资料目录索引 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原始价值需要在规定的年限内,转移到产品成本中,这种从成本费用中逐年提取部分资金补偿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价值损失的做法,称为摊销。 企业通过逐年计提摊销费,回收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原始价值。 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摊销采用年限平均法,不留残值。 《企业会计准则 —— 基本准则》( 20xx年 2 月)规定,无形资产摊销年限取无形资产法定有效期与合同协议规定受益年限中的最小值;没有规定期限的,按不 少于 10年分期摊销。 成本可分为固定成本、变动成本。 固定成本是指总成本中,不随产品产量变化而发生变化的成本。 即产量在一定范围内变动时,该成本总额保持不变。 主要包括折旧费、行政管理费、照明、供暖、广告、研究开发等费用。 变动成本是指总成本中随产品产量变化而发生变化的成本。 例如购买原材料和辅助材料费用、能源费用、外加工费用、计件工资形式下的生产工人工资等 营业收入 (P58) 营业收入是指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生产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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