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福拓尔831最终(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例》 第三十一条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各类在用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使用,或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等其他清洁能源。 第三十二条 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禁止新建每小时十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 ...... 第三十三条 ......禁止新建、扩建列入名录的高污染工业项目。 禁止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高污染工艺设备。 ...... 第三十七条 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钢铁、建材、石化、有色、化工等行业中的大气重污染工业项目。 新建、改建、扩建的大气重污染工业项目生产过程中排放烟粉尘、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的,应当配套建设和使用除尘、脱硫、脱硝等减排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现有大气重污染工业项目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烟粉尘、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提标改造,并按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 第三十八条 在生产经 营过程中产生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收集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其他相关要求。 禁止直接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 运输、装卸、贮存可能散发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第三十九条 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设置废气收集和处理系统等污染防治设施,保持其正常使用;造船等无法在密闭空间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 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 ,应当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制度,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及时收集处理泄漏物料。 省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重点控本项目为 C2929 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不使用煤炭,不属于高污 染工业项目名录,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符合符合《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相关要求 13 制的挥发性有机物名录。 第四十条 严格控制新建、扩建排放恶臭污染物的工业类建设项目。 现有向大气排放恶臭污染物的化工、石化、制药、制革、骨胶炼制、生物发酵、饲料加工等行业的排污单位,应当在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减少恶臭污染物排放;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应当限产、停产或者关闭。 2 《 “两减六治三提升 ”专项行动方案》(苏发[20xx]47 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 “两减六治三提升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30 号)、《关于印发 无锡市 “两减六治三提升 ”专项行动2017 年工作计划 的通知》(锡263[2017]1号) “全面开展化工、电镀、印染等重点行业专项整治,逐一排查企业基本情况,推进重点企业环境综合效益评估,实施 “一企一策 ”,明确淘汰关闭、搬迁入园、整治提升要求,坚决淘汰产值低、污染重、技术落后企业。 ......严控工业废水排放。 涉水重点行业组织实施 20xx 年以来国家新颁布的特别排放限值。 现有废水直排工业企业须通过接入污水处理厂或升级改造现有污水处理设施等措施,实现工业废水稳定达标排放。 接管企业严格执行间接排放标准,不得影响城镇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 全面推行工业集聚区企业废水和水污染物纳管总量双控制度。 ......提 升清洁生产水平。 太湖一、二级保护区内建立清洁生产企业清单和清洁化工工艺改造项目清单, 2017 年底前,全部完成企业清洁化改造。 2020 年底前,所有省级以上开发区开展园区循环化改造,建成生态工业园区。 ” “2017年底前,印刷包装、集装箱、交通工具、机械设备、人造板、家具、船舶制造等行业,全面使用低 VOCs 含量的涂料、胶黏剂、清洗剂、油墨替代原有的有机溶剂。 集装箱制造行业在整箱抛(喷)砂、箱内外涂装、底架涂装和木地板涂装等工序全面使用水性等低 VOCs 含量涂料替代。 交通工具制造行业使用高固体分、水性、粉末、无溶剂型等低VOCs 含量涂料替代。 家具制造行业使用水性、紫外光固化、高固体分等低 VOCs 含量涂料替代溶剂型涂料。 机械设备、钢结构制造行业使用高固体分等低 VOCs含量涂料替代。 包装印刷行业使用水性、醇溶性、大 豆基、紫外光固化等低 VOCs 含量的油墨替代。 人造板制造行业使用低(无) VOCs 含量的胶黏剂替代。 ” ( 1)本项目所在位置为无锡市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蓉通路 171 号,项目不在生态红线范围内,属于太湖流域 三 级保护区,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接入锡山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新兴塘 九里河,污染物排放量较小,对项目周围水环境无明显影响,项目建设符合《太湖流域管理条例》、《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 例》的相关要求。 ( 2)本项目对 注塑 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 和氯化氢 经 二级 活性炭吸附装置收集处理后 ( 收集率 90%,处理率 90%)通过 15m高排气筒有组织排放 , 能够满足相关排放标准。 因此,本项目符合《 “两减六治三提升 ”专项行动方案》(苏发 [20xx]47 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 “两减六治三提升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 [2017]30 号)、《关于印发 无锡市 “两减六治三提升 ”专项行 14 动 2017 年工作计划 的通知》(锡 263[2017]1号)要求。 3 《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 2018〕 22号、《江苏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苏政发 [2018]122 号) “严控 “两高 ”行业产能。 严禁新增钢铁、焦化、电解铝、铸造、水泥和平板玻璃等产能。 严格执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 ” “深化工业污染治理。 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未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依法停产整治。 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度, 2020 年底前完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行业许可证核发。 ”“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 全省范围内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 VOCs 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 “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 VOCs 含量的溶剂 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项目。 以减少苯、甲苯、二甲苯等溶剂和助剂的使用为重点,推进低 VOCs 含量、低反应活性原辅材料和产品的替代。 ”“加强工业企业 VOCs 无组织排放管理。 推动企业实施生产过程密闭化、连续化、自动化技术改造,强化生产工艺环节的有机废气收集。 ”“开展 VOCs 整治专项执法行动。 严厉打击企业违法排污行为,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治理单位应依法追责。 2019 年 6 月底前,地方环保部门或委托的第三方治理单位对采取单一活性炭吸附、喷淋、光催化、吸收等治理措施的企业进行抽查,依法依规查处违法排污企业 ,公布治理效果不达标、造假等第三方治理单位,禁止其在省内开展相关业务。 ” “建立健全环保信息强制性公开制度。 重点排污单位应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 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公布执行报告。 ” 本项目为 C2929 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 造项目 ,不属于 “两高 ”行业; 本项目建成后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将纳入排污许可制度管理,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执行报告等,项目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对应的排放标准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本项目生产线不使用高VOCs 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对 注塑 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 和氯化氢 经 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收集处理后 ( 收集率 90%,处理率 90%) 通过 15m 高排气筒有组织排放。 因此,本项目符合《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 2018〕 22 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 2018〕 122 号)要求。 4 《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密闭设备中进行。 生产场所 、生产设备应当按照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要求设计、安装和有效运行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或者净化设施;固体废物、废水、废气处理系统产生的废气应当收集和处理;含有挥发性有机物的物料应当密闭储存、运输、装卸,禁止敞口和露天放置 ” 本项目属于 C2929 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 , 对 注塑 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 和氯化氢 经二级 活性炭吸附装置收集处理后 ( 收集率 90%,处理率 90%) 通过 15m高排气筒有组织排放 ,5 《江苏省重 “所有产生有机废气污染的企业,应优先采用环保 15 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 型原辅料、生产工艺和装备,对相应生产单元或设施进行密闭,从源头控制 VOCs 的产生,减少废气污染物排放;鼓励对排放的 VOCs 进行回收利用,并优先在生产系统内回用。 对浓度、性状差异较大的废气应分类收集,并采用适宜的方式进行有效处理,确保 VOCs 总去除率满足管理要求,其中有机化工、医药化工、橡胶和塑料制品 (有溶剂浸胶工艺)、溶剂型涂料表面涂装、包装印刷业的 VOCs总收集、净化处理率均不低于 90%,其他行业原则上不低于 75%;含高浓度挥发性有机物的母液和废水宜采用密闭管道 收集,存在 VOCs 和恶臭污染的污水处理单元应予以封闭,废气经有效处理后达标排放; ” 能够满足相关排放标准。 因此,本项目有机废气治理与《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要求相符。 6 《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 [2019]53号) “大力推进源头替代。 通过使用水性、粉末、高固体分、无溶剂、辐射固化等低 VOCs 含量的涂料,水性、辐射固化、植物基等低 VOCs 含量的油墨,水基、热熔、无溶剂、辐射固化、改性、生物降解等低 VOCs 含量的胶粘剂,以及低 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清洗剂等,替代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从源头减少 VOCs 产生。 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要加大源头替代力度;化工行业要推广使用低(无) VOCs 含量、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加快对芳香烃、含卤素有机化合物的绿色替代。 企业应大力推广使用低 VOCs 含量木器涂料、车辆涂料、 机械设备涂料、集装箱涂料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防护涂料等,在技术成熟的行业,推广使用低 VOCs 含量油墨和胶粘剂,重点区域到2020 年年底前基本完成。 鼓励加快低 VOCs 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等研发和生产。 ” “重点对含 VOCs 物料(包括含 VOCs 原辅材料、含 VOCs 产品、含 VOCs 废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等)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五类排放源实施管控,通过采取设备与场所密闭、工艺改进、废气有效收集等措施,削减 VOCs 无组织排放。 ” “推进建设适宜高效的治污设施。 企业新建治污设施或对现有治污设施实施改造,应依据排放废气的浓度、组分、风量,温度、湿度、压力,以及生产工况等,合理选择治理技术。 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提高 VOCs 治理效率。 低浓度、大风量废气,宜采用沸石转轮吸附、活性炭吸附、减风增浓等浓缩技术,提高 VOCs 浓度后净化处理;本项目属于 C2929 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 , 对 注塑 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 和氯化氢 经二级 活性炭吸附装置收集处理后 ( 收集率 90%,处理率 90%) 通过 15m高排气筒有组织排放 ,能够满足相关排放标准。 因此,本项目符合《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 号)要求。 16 高浓度废气,优先进行溶剂回收,难以回收的,宜采用高温焚烧、催化燃烧等技术。 油气(溶剂)回收宜采用冷凝 +吸附、吸附 +吸收、膜分离 +吸附等技术。 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技术主要适用于恶臭异味等治理;生物法主要适用于低浓度VOCs废气治理和恶臭异味 治理。 非水溶性的 VOCs废气禁止采用水或水溶液喷淋吸收处理。 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技术的,应定期更换活性炭,废旧活性炭应再生或处理处置。 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等,推广集中喷涂、溶剂集中回收、活性炭集中再生等,加强资源共享,提高 VOCs 治理效率。 ” 7 《无锡市2020 年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方案》(锡大气办〔 2020〕3 号)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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