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四真题及答案(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某实施了其中一起犯罪;何某辩护人提供的犯罪时何某不在现场的 4份证据, 法庭没有查明其真伪。 因此,现有证据没有排除何某没有犯罪的可能性,不能得出唯一的结论,认定何某犯罪的证据不确实充分。 5.( 1)判断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的依据主要是:第一,该证据是否用来证明本案的争点问题,与案件证明对象之间是否存在客观联系;第二,该证据是否能够起到证明的作用,即是否具有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 ( 2)不适当。 因为这些材料与案件证明对象之间存在客观联系,指向何某是否有罪的争点问题;另外,这些材料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能够实际起到使指控的犯罪事实更无可能的证明作用。 四、(本题 19分) 案情:甲公司从某银行贷款 1200万元,以自有房产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经书面协议,乙公司以其价值 200万元的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为甲公司的贷款设定抵押,没有办理抵押登记。 后甲公司届期无力清偿贷款,某银行欲行使抵押权。 法院拟拍卖甲公司的房产。 甲公司为了留住房产,与丙公司达成备忘录,约定: “由丙公司参与竞买,价款由甲公司支付,房产产权归甲公司。 ”丙公司依法参加竞买,以 1000万元竞买成功。 甲公司将从子公司筹得的 1000万元交给丙公司,丙公司将这 1000万元交给了法院。 法 院依据竞拍结果制作民事裁定书,甲公司据此将房产过户给丙公司。 法院裁定书下达次日,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约: “甲公司把房产出卖给丁公司,丁公司向甲公司支付 1400万元。 合同签订后 10日内,丁公司应先付给甲公司 400万元,尾款待房产过户到丁公司名下之后支付。 甲公司如果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半年之内不能将房产过户到丁公司名下,则丁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 700万元,甲公司和丙公司对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 在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的次日,丙公司与戊公司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 丙 公司以 150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产卖给戊公司,尚未办理过户手续。 丁公司见状,拒绝履行支付 400万元首付款的义务,并请求甲公司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将房产过户到丁公司名下。 甲公司则要求丁公司按约定支付 400万元房产购置首付款。 鉴于各方僵持不下,半年后,丙公司索性把房产过户给戊公司,并拒绝向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经查,在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签订合同后,当地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化不大。 问题:。 为什么。 的房产的抵押权,后实现乙公司的现有的及将有的生产设备等动产的抵押权。 为什么。 为什么。 为什么。 400万元的义务。 为什么。 400万首付款的情况下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为什么。 为什么。 为什么。 为什么。 参考答案: 1. 成立。 因为根据《 物权法 》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乙公司可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设定抵押,无须以登记为设立要件。 2. 不是。 因为甲公司房产抵押与乙公司现有的及将有的生产设备等动产的抵押没有明确约定抵押份额,属于连带抵押。 抵押权人(即银行)可以选择就任一财产实现抵押权。 3. 具有法律效力。 因为在 法院依据竞买结果制作裁决书后,甲公司将房产过户给了丙公司,丙公司是房产所有人。 当事人对房产权属作的特别约定,不具有物权效力。 但是该备忘录没有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具有债权效力,丙公司对甲公司负有合同义务,即依约履行将房产过户给甲公司的义务。 4. 有效。 因为丙公司是房产所有权人,有权对房产进行处分,且就同一房产签订多份买卖合同,合同效力既不会仅因为房产没有过户而受影响,也不会仅因为是一物多卖而受影响。 5. 有权。 因为丁公司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虽然在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中约定,丁 公司应先交首付,甲公司后办理房产过户。 但是,房产产权人丙公司在签约次日就和戊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 该行为已经明确表明,甲公司有无法履行交房义务的可能。 作为先交首付款义务的丁方,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 因为甲公司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甲公司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义务在后。 丁公司享有不安抗辩权,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的先给付义务,但是不能以不安抗辩权要求甲公司履行在后的义务。 7. 能。 因为甲公司在合同订立半年内没有履行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义务,丁公司行使约定解除权的条件已经成就。 8. 不能。 因为甲公 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中约定丙公司和甲公司对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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