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天河区教师招聘考试教育法律法规(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法律对学校设立的条件也作了若干规定: (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合格的教师; (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在我国境内办学校,凡不符合这些条件的,都可视为非法,有关方面有权采取处罚措施,或关闭,或下令 整改。 除了设置的条件外,学校的设置还须经过一定的程序。 根据具体教育机构性质的不同,学校设置的程序可分为审批制度以及登记注册制度两种,前者适用于各级各类正规学校,主要审核学校的设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基本条件,是否符合本地区的教育发展规划等;后者是主管部门对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报告进行审核通过后,予以登记注册,它不如前者那么严格。 幼儿园的设立实行的即是登记注册制度。 2.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学校是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重要场所,在走向教育法制化的进程中,学校正日益成为教育法调整的重要对象。 为 使学校能充分地行使自己的办学自主权,并且切实地履行自身在教育和管理方面的职责义务,现有的法律对学校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 28条,学校的权利包括: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 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 29条,学校的义务包括: (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5) 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依法接受监督。 学校在进行教育教学以及教育管理的过程中,面临着许多的法律问题 ,有的时候是学校的权利受到了侵犯,有的时候是学校在行使自己权利的过程中,其管理举措或处理决定侵犯了教职工或学生的权利。 我们可以看到,教育法赋予学校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的权利,但学校在行使其权利的时候,也必须合理合法,特别是不能影响到学生正当而合法的权益。 学校所订的规章制度,必须在现有的法律规范范围内,否则就会导致滥用权利。 在另一方面,学校该履行的义务也必须努力去做到,放弃义务就构成了一种失职。 无论学校是滥用权利还是放弃义务,都是与以法治教和依法治校的要求格格不入的。 3.教师的权利与义 务 在法律上,教师有两种身份,一方面他们是普通的公民,享有普通公民所应享有的权利,履行普通公民所必须履行的义务,另一方面,他们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有其特定的法律权利和义务。 明确教师作为教育行业从业人员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对于教师管理活动的意义尤其重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 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机关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 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在日常工作中,教师实际上充当着两方面的角色,对于学生来说,他是管理者;而对于学校和教育行政机关来说,教师则成为被管理者。 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其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保障和最低要求。 学校对教 师的管理,就是要创造条件,使教师充分享有权利,同时监督教师全面履行义务。 4.教师管理的基本法律制度 教师管理除了要遵循教师作为专业人员的工作特点、正确看待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之外,国家为了加强教师管理的科学和规范,还逐步建立起了一整套基本法律制度,如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任用制度、教教师奖惩制度等,我国 1993年《教师法》对有关教师的法律制度作了规定。 这里我们介绍其中的部分制度: ( 1)教师资格制度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证制度。 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人员的最基本要求,它是公民成为教师的前提条件。 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意在藉此促进教师职业专门化,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从而更好地建设和发展教师队伍。 《教师法》和 1995年颁发的《教师资格条例》中,对教师资格作了明确而详尽的规定。 首先是教师资格的条件: ① 必须是中国公民; ② 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③ 必须具有教育教学能力,包括进行教育教学所必要的身体条件; ④ 具有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 其次是教师资格的认定。 达到了上述教师资格 条件,并不意味着自然取得教师资格,还必须经过法定机构的认定,才能取得教师资格。 关于此,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第一,认定教师资格,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 第二,不同的教师资格分别有不同的认定机关,如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机关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经县级政府教育行政机关审查后,还要报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认定。 第三,认定机构有一定的时间限制。 教育行政机关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接到公民的教师资格认定申 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 30日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 30日内将认定结论通知本人。 ( 2)教师职务制度 教师职务是根据学校教学、科研等实际工作的需要而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的教育专业技术工作岗位。 根据《教师法》,教师职务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教师职务系列,一般分成四级系列; ②教师职务的任职条件。 每一种职务都有其相应的任职条件,如教师的工作量、相应的学科专长、相应的教学研究能力和相应的工作 任务等。 ③教师职务的评审。 一般而言,各级教师职务的评审都是由相应的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来进行,评审依据为申报者申报的职务相应的任职条件。 ( 3)教师聘任制度 教师聘任制度是聘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机关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而设置的工作岗位,聘请具有教师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制度。 执行这项制度必须注意: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第一,学校聘任教师是一种法律行为,聘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聘任双方完全平等自愿; 第三,聘任有一定期限, 聘任期满后,双方自主决定是否续聘。 目前,中小学教师聘任制度的形式大致有招聘、续聘、解聘、辞聘 (即教师本人主动请求用人单位解除聘任合同的行为 )等。 5.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学生在学校教育活动中占有重要的位置,对学生的管理是学校管理活动的重要内容。 从依法对学生进行管理的角度讲,学生管理应注意以下几点内容: 首先,受教育权利是一项基本权利。 现代法制社会中,人们普遍关注对公民权利的保护。 受教育的权利在大多数国家都是作为公民基本人权的一部分而提出,并得到政府部门的有效保护的。 我国宪法和教育法也都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这是国家对受教育者的一个郑重承诺,学校管理的一切活动,都必须以维护受教育者的这一基本权利为前提。 其次,受教育者的法律权利和义务是学生管理的重要法律依据。 学生管理工作者必须明确学生的法律权利和义务,以避免在实际工作中,侵犯学生的有关权利。 根据《教育法》,在我国,受教育者的权利包括: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 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受教育者的义务包括: (1)遵守法律、法规;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三,中小学生多为未成年人,对中小学生的管理要注意到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征,符合《未成年人保 护法》的规定。 由于传统习惯的影响,在学校管理工作中,经常会出现一些对学生的权利不够重视的现象,比如体罚学生、私自拆阅学生信件、随意没收学生的财物、随意对学生实施罚款行为等。 6.教育的非营利性与学校收费管理 教育事业体现着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学校则是公益性的社会组织,这决定了学校教育活动的非营利属性。 我国《教育法》明确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其基本含义是, “不得把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作为举办者牟利的手段,无论在办学活动中还是办学停止后,都不能象设立企业一样, 通过促进资产增值,获得投资回报和进行盈余分配。 ”学校通过依法举办校办产业、开展社会服务、收费等方式可以获得部分正当合法的收入,但是这些收入都只能用于学校机构自身的建设和发展。 学费、杂费、住宿费等费用,在现有教育经费相对紧张的情况下,是学校经费的有益补充。 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收费管理,也是现在依法治校的一个重要内容。 我国现有的教育法律法规,对各级各类学校的收费问题都有相应的规定,如 1996年 12月,原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发布了《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四项规定,对这些规定必须严格执行。 7.学校事故及其预防 近几年来,有关在校学生人身伤亡事故的案例逐年上升,因其影响面广,处理难度大,常常引起法律纠纷,加上新闻媒体的渲染,故这一问题已引起教育管理学界的广泛关注。 学生伤亡事故虽然是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但究其类型及原因却不大容易,因为诱发这类事故的因素往往防不胜防。 研究者根据不同的分类方式对学校事故做了如下不同的划分: 从诱发学校事故的主体或其成因方面讲,学校事故一般可归结为如下 几种类型: ① 与学校的设施设备有关的学校事故,这主要是由于设施、设备不全或陈旧老化以及建筑物塌落、火灾等原因造成; ② 与教职员有关的学校事故,这是教职员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由于故意或过失所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的事故; ③ 与学生本身有关的学校事故,主要表现为课外活动或休息时间学生之间的嬉戏或打架斗殴造成的人身伤害。 从学校事故发生的时间或场合来分析,学校事故又表现为如下几种常见的类型: ① 运动伤害,主要是体育课或课外活动过程中,由于器材、教师指导等方面原因而引起的人身伤害; ② 课余伤害,是指课余时间学生在操场、走廊 和楼梯旁嬉戏玩耍时,由于自己不小心,或是他人推搡打闹而引起的伤害; ③ 课内事故,指上课期间由于教师疏于管理或其他因素而引发的学生意外伤亡事故; ④ 校外活动事故,这指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所发生的事故。 在校学生人身伤亡事故常常表现出几种特征: ① 后果的严重性。 学校事故中的受害者大都是未成年学生,他们正处于生长发育的关键阶段,身体上的伤害不仅影响到他们的身体发育,而且容易对他们的心灵造成损伤;并且,现在的独生子女是多个家庭关注的焦点所在,一旦发生伤害事故,极易造成大的社会影响,对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也造成 冲击。 ② 原因的复杂性。 未成年的学生处在学校、家庭和社会的高度关注之下,各方面的因素都会对学生的心理和行为产生一定的影响,形成其独特的个性特征;教师对学生的指导教育,虽然提倡因材施教,但是并无任何具体、有效的特定方法可以遵循,而不同的学生在不同的时刻,又可能会对同一种方法作出各各不同的反应。 学校事故往往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③ 处理的特殊性。 学校是专门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机构,承担着人才培养的重任,学校教育的成败,其意义影响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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