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餐饮业财务管理制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务处理。 负责本实体应收款项催收工作,按月做出应收账款账龄分析及催收工作总结报告,上报财务经理。 负责登记 “上级拨入资金 ”明细账,并定期与公司总部财务部门对账。 及时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资产会计岗位职责 负责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明细账的登记工作,并保证在次月 15 日前与总账核对无误。 每月到各部门对实物进行盘点一次,保证固定资产账与低值易耗品账与实物相符。 对在盘点过程中发现的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等情况,及时上报并按要求处理。 对所管辖区的闲置财产负责保管好,并建立闲置资产备查账,每月末上报闲置资产库存统计表,协助主管上级做好闲置资产的调配工作。 协助公司有关部门及时处理无利用价值的闲置资产及废旧物资。 认真、准确核算固定资产折旧及低值易耗品 的摊销工作,并及时做好报废资产的账务处理工作。 公司总部资产会计负责公司仓库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的每月盘点及财务核算工作。 及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记账会计岗位职责 及时登记除货币资金、资产、往来款之外的明细账,并保证在次月 15 日前与总账核对无误。 负责档案管理工作,保证档案资料及时分类归档、保存完整。 及时清理各明细科目,如有异常及时上报。 及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 稽核岗位职责 认真审核吧台及厨房的账单,仔细核对吧台收入是否与账单 相符。 对账单出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到各相应部门及财务经理。 核对账单的优惠及打折权限,是否按公司规定执行。 对各吧台商品进行不定期盘点,每月不少于四次,盘盈商品充公,盘亏商品由吧台人员赔偿。 不定期抽查收银台备用金金额,是不与公司规定相符。 及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一条 收银员岗位职责 负责本岗位商品领用、盘点、摆放、检查工作。 负责备用金的清点领用工作。 负责结账收款与营业日报表的填写并上报工作。 负责餐厅的信息传递工作。 负责本岗位 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 负责本岗位的卫生清理工作。 及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条 保管员岗位职责 负责商品和物资验收、贮存和发放工作。 负责及时记录商品保管账及填写商品标识卡。 负责商品库的日清月结和各实体商品与物料的月底对账工作,准确及时完成商品调拨。 负责本岗位的卫生清扫工作,负责仓库区域的安全工作。 及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务部门都必须建立稽查制度。 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 的登记工作。 第十三条 财会人员都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活动。 记帐、算帐、报帐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结,按期报帐。 第二十四条 各级领导必须切实保障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财会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必须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上级财务部门报告。 公司支持财务人员坚持原则,按财务制度办事。 严禁任何人对敢于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公司对敢于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予以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六条 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 被撤销、合并单位的财会人员,必须会同有关人员编制财产、资金、债权债务移交清册,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帐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 移交交接必须监交。 下属公司、分店一般财会人员的交接,由本单位负责人会同财务部经理进 行监交;财务部经理的交接,由总公司财务部经理会同本单位负责人进行监交;总公司财务部经理的交接,由总经理会同财务总监进行监交。 第四节 科目报表及会计核算原则 第二十七条 公司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关于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凭证和帐簿、内部审计和财产清查、成本清查等事项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采用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并按有关的规定办理会计事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增设 “1212 物料用品 ”、 “1213 燃料 ”、 “1135 拨付所属资金 ”、 “2323 上级拨入资金 ”等会计科目,并统一编号。 第三十条 记帐方法采用借贷记帐法。 记帐原则采用权责发生制。 以人民币为记帐位币。 人民币同其他货币折算,按业务发生当日的汇率折算。 第三十一条 一切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中各种文字记录用中文记载,必要时可用外国文字旁述;数目字用阿拉伯数字记载。 记载、书写必须使用钢笔,不得用铅笔及圆珠笔书写。 第三十二条 公司对公司资本坚持资本确定、资本充实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 公司财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 对同一时 期的各项收入及与其相关联的成本、费用都必须在同一时期内反映,如应付工资、应提折旧等均按规定时间进行,不应提前或延后。 第三十四条 公司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必须一致,非经总经理办公会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 第三十五条 凡与公司合作经营的企业,应按合同规定的资本总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在规定期限内投入资本。 具体如下: ,应以收到或存入开户银行的日期和金额作为记帐依据; 、设备、原材料等实物投资的,应按合同规定并经检验核实的实物清单、金额、收到实物的日期作为记帐依据; 、专利权等无形资产作投资的,应以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为记帐依据; ,据以发给出资证明。 第三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单位投出的资金,应按投出时交付的金额记帐,所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应在投资损益科目中入帐,在利润表中单独反映。 第三十七条 长期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使用单位用款时间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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