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采购合同(定期协议采购)(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明,由卖方负责与承运部门及保险公司交涉,买方协助卖方尽快处理,同时卖方应尽快向买方补供货物以满足工期需要。 8 技术服务及联络 卖方须派有丰富经验的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指导买方按供货方的技术 文件 和图纸进行安装、 分部调试,配合启动调试和试运行,并负责解决合同货物在安装调试、试运行中发现的制造缺陷,卖方服务人员若不能胜任工作,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条件下重新选派服务人员。 当买方要第 10 页 共 21 页 求卖方进行现场服务时,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的 24小时内给予答复,并在 48小时内到达现场。 卖方在合同生效后 30天 内以传真向买方提交执行 工作的组织计划一份。 在合同生效后 30天 内,双方确定技术联络会的次数、时间和地点。 卖方有义务在必要时邀请买方参与卖方的技术设计,并向买方解释技术设计。 需要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在没有非常情况下,另一方应同意参加。 联络方式双方均应签署会议或联络纪要,所签纪要需经双方代表签字生效,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双方均应执行。 并及时通知合同有关各方备案。 卖方提出并经双方在会议上确定的安装、调试和运行技术服务方案,卖方如有修改,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经买方书面同意确认后方可进行。 为适应现场条件的要求,买方有权提出变更或修改意见,并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应给予充分考虑,尽量满足买方要求。 买方有权将卖方的货物设计、安装 和技术服务方案以及卖方所提供的一切有关合同货物的资料和图纸等复印分发与买方有关的各方。 对盖有“密件”印章的图纸文件,买方予以保密。 如果卖方的分包人需要参加合同货物的部分技术服务或去现场工作,费用由其自行负 担。 卖方必须将本合同供货范围中需要向外扩散部分的主要供货商的名单、所在地提交买方予以确认,卖方应将从该确认名单中选定的最后供货商通知买方。 卖方对其分包商供货范围的一切问题负责,所负责任等同于向买方所负的全部责任。 卖方应按合同规定提供技术服务,若因卖方原因 造成服务延期,所产第 11 页 共 21 页 生的费用将由卖方承担;若服务时间缩减,买方有权从合同总 价款 中扣减相应的费用。 9 监造与检验 买方有权派代表或委托有资质的监造单位代表买方行使监造权利,进行监造和出厂检验。 了解货物生产、组装、检验、试验和货物包装等质量情况,买方监造检验标准应使用供货合同附件二所列的相应标准。 卖方有配合监造的义务,由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卖方负担。 卖方应在本合同签字之日起 30天 内,向买方提供本合同货物的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的目录。 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应符合供货合同的规定。 卖方有义 务为监造代表的监造检验提供 : 根据本合同货物每一个月度生产进度提交月度检验计划; 提前 10天将货物的监造项目和检验时间通知监造代表; 提供卖方有关标准 (包括工厂标准 )、有关图纸及合同规定的有关文件供监造代表查阅。 向监造代表提供生活方便。 监造代表的监造检验一般不得影响工厂的正常生产进度,应尽量结合卖方工厂实际生产过程进行。 若不能按卖方通知时间及时到厂,卖方工厂的试验工作可正常进行,试验结果有效,但是监造代表仍有权事后了解和检查试验报告和结果。 监造代表在监造中如发现货物和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标准或包装要求时,监造代表有权提出意见,卖方须采取相应措施,以保证交货质量。 不论监造代表是否参与监造与出厂检验,是否签署了监造检验报告,均不能免除卖方对货物质量应负的责任。 由卖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货物部件出厂时,应有制造厂签发的产品质量第 12 页 共 21 页 合格证作为交货的质量证明文件。 对某些主要货物,还应有监造代表会签的监造与检验记录和试验报告。 货物到达交货地点后,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应及时到交货地点与买方一起根据运单和装箱 单组织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检验。 如发现有任何不符合之处并由双方代表确认属卖方责任后,由卖方处理解决。 当货物运到现场后,买方应尽快开箱检验。 买方提前 10天 (法定节假日除外 )将开箱检验日期书面通知卖方,卖方派遣检验人员参加现场检验工作,买方为卖方检验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方便,费用由卖方自理。 如检验时,卖方人员未按时赴现场,买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检验结果和记录对双方同样有效,并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 如买方未通知卖方而自行开箱或最后一批货物到达现场两个月后仍不开箱,产生的后果由买方承担。 现场检验时,如发现货物由于卖方原因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各执一份,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修理或更换的依据;如果由于买方原因,出现货物损坏或短缺,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应尽快提供修理、更换或补齐相应的部件,但费用由买方自负。 如果由于卖方原因造成货物损坏或短缺则按相关条款的规定处理。 卖方对上述索赔如有异议,在接到买方索赔通知后 14天 内提出复议,否则索赔即告成立。 如有异议,双方须进行协商,卖方可在接到索赔通知后 30天 内,自费派代表赴检 验现场同买方代表共同复验。 如双方代表在会同检验中对检验结果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由双方共同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重新检验,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检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卖方接到买方按本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提出的索赔通知书后应按相关第 13 页 共 21 页 的规定尽快自费修理,换货或补发短缺部分,由此产生的制造、修理和运费及保险费均由卖方负担。 由于卖方原因修理或换货的时间,应以不影响工程建设进度为原则,对于关键部件重新供应的时间,由双方协商决定。 卖方修理完工期或换货后的交货期,即为该货物的实际交货期 ,作为计算迟交违约金的依据。 本章以上条款所述的各项检验是现场的到货检验,尽管可能没有发现问题或卖方已按索赔要求予以更换或修理均不能被视为卖方按合同条款及 技术协议 的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 10 安装、调试 (试运 )和验收 本合同货物由买方根据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检验标准、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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