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司考题(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1 款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41 条第(一)项规定,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据此可知,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的,如果该证据材料属于法定的 “新 证据 ”的话,仍然可以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提出。 因此, D 项错误。 ,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 以适用自认 认 答案: D 解析:本题考核自认的相关知识点。 所谓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予以承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8 条第 4 款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 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据此可知,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重大误解的情况下作出的,且与事实不符的,该承认是没有约束力的。 因此, A项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 条第 1 款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 但涉及身分关系的案件除外。 据此可知,自认制度适用案件的范围是有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不能适 用自认制度。 但是在身份关系的案件中,如不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事实是可以适用自认制度的。 因此, B项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7 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据此可知,在调解中的让步是当事人为了更好的解决纠纷,在不承认对方主张事实的情况作出的让步,而非完全的无条件的承认对方主张事实的行为,该种情况下的让步不构成诉讼上的自认。 因此, C 项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 条第 3 款规定,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据此可知,在一般授权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在场,且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定表示的,代理人的承认是视为当事人的承认,即承认有效。 因此, D 项错误。 ,法院经审理判决不予准许。 书记员两次到甲住所送达判决书,甲均拒绝签收。 书记员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 ) 乙转交 在甲住所 答案: C 解析:本题考核诉讼文书的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 79 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据此可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 C. 定内容。 ( ) ,证人姓名与住所 答案: B 解析:本题考核民事起诉状的法定内容。 《民事诉讼法》第 110 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 B.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上诉人当场将欠款付清。 关于被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制作调解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因为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已经实现 ,因为本案属于法律规定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 ,因为二审法院的调解结果除解决纠纷外,还具有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效力发生影响的功能 ,因为被上诉人已经提出请求,法院应当予以尊重 答案: C 解析:本题考核二审中的调解的相关问题。 《民事 诉讼法》第 155 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据此可知,调解也是二审程序中的结案方式之一,但是在二审程序中达成调解协议的都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由审判员和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的印章。 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 C. ,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出庭传票,因被告宋某不在家,宋某的妻子代其签收了传票。 开庭时,被告宋某未到庭。 经查,宋某已离家出走,下落不明。 关于法院对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票 参加诉讼 答案: A 解析:本题考核送达方式、缺席判决与中止诉讼的相关知识点。 《民事诉讼法》第 78 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 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受送达人不在家时,他的成年家属可以代收。 本题中,诉讼文书开始送达的时候,并没有说此时被告下落不明,只是不在家,他的妻子代其签收了传票,其妻子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另外,《民事诉讼法》第 130 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法院对本案可以进行缺席判决。 因此, A项正确。 法院已经对宋某进行了送达,不因审理时下落不明而重新公告送达。 因此, B项错误。 法院没有通知宋某的妻子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的义务。 因此, C 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 136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根据《民诉法》第 136 条规定的情况看,本案不属于中止诉讼的情况,因此, D 项错误。 ,一审法院判决不予准许。 甲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在甲将上诉状递交原审法院后第三天,乙遇车祸死亡。 此时,原审法院尚未将上诉状转交给二审法院。 关于本案的处理,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答案: D 解析:本题考核诉讼中止和终结。 《民事诉讼法》第 137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本题存在争议,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本网校认为 A项更准 确。 程序,案外人李某向法院主张对该项财产享有部分权利。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 ,应当追加李某为当事人 答案: B 解析:本题考核执行异议。 《民事诉讼法》第 204 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 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据此可知,本题中案外人李某如果对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且认为原案判决、裁定错误的,有权向法院申请再审。 因此, A项说法正确。 如果案外人李某对异议裁定不服,且认为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针对执行异议裁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而非是针对原来判决、裁定向法院起诉。 本题问的是针对 “本案 ”,也就是说的“原案 ”,根据法律规定李某是无权对 “原案 ”向法 院起诉的。 因此, B项说法错误。 案外人李某向法院主张对执行财产享有部分权利,说明李某对执行标的物提出了独立的诉讼请求,如果法院启动再审的话,法院应追加李某为当事人。 因此, C项说法正确。 本案中,李某是案外人,且认为自己对执行标的物享有部分权利,根据《民诉法》第 204 条的规定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因此, D 项说法正确。 ,村民刘某发现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名单中遗漏了同村村民张某的名字,遂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 选举委员会认为,刘某不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无权提起申诉,故驳回了刘某 的申诉,刘某不服诉至法院。 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 、刘某和选举委员会的代表都必须参加诉讼 ,因刘某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当事人不得对此提起上诉 答案: B 解析:本题考核选民资格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 165 条第 2 款规定,选民资格案件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 本案中,刘某是起诉人,张某是有关公民,另 加上选举委员会的代表都必须参加诉讼。 因此, A项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 164 条规定,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据此可知,只要是公民如果对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就可以在选举日的 5 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刘某是同村的合法公民,他有权对选举委员申诉的处理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 B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 161 条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 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据此可知,选民资格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且实行一审终审。 因此, CD 项正确。 ,被执行人朱某申请暂缓执行,提出由吴某以自有房屋为其提供担保,申请执行人刘某同意。 法院作出暂缓执行裁定,期限为六个月。 对于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朱某仍不履行义务的情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取得执行依据可申请执行吴某的担保房产 某,取得执行依据可申请执行吴某的担保房产 某的担保房产 答案: D 解析:本题考核暂缓执行的相关知识点。 《民诉意见》第 270 条规定,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 因此, D 项正确。 ( 20xx 年) 20 亩鱼塘。 某日,王某发现鱼塘里的鱼大量死亡,王某认为鱼的死亡是因为附近的腾达化工厂排污引起, 遂起诉腾达化工厂请求赔偿。 腾达化工厂辩称,根本没有向王某的鱼塘进行排污。 关于化工厂是否向鱼塘排污的事实举证责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谁主张、谁举证 ”的原则,应当由主张存在污染事实的王某负举证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 ”的原则,应当由主张自己没有排污行为的腾达化工厂负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 ”的规则,应当由腾达化工厂负举证责任 ,应当由腾达化工厂负举证责任 答案: A 解析:在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案件中,对于免责事由以及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 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是由加害人来承担的,而对于排污的事实和受损的事实,则应该由受害人承担举证责任,所以本题正确答案是 A. 套的合同,后因甲未按约定付款。 金山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甲付清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在诉讼中,甲的妻子乙向法院主张甲患有精神病,没有辨别行为的能力,要求法院认定购房合同无效。 关于本案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庭进行诉讼 ,鉴定过程中,诉讼继续进行 行为能力人,法院应裁定诉讼中止 答案: D 解析:《民诉意见》第 193 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提出该当事人患有精神病,要求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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