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方责任险讲义(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情形。 三种争议情况有说法 在立法调研中,社会公众对 3 种情况下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该不该承担法律责任争论较多。 最后倾向于活动主体如是学校安排的由校方担责,如是学生自行的,则校方免责。 一、学生在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比如许多小学,放学时低年级学生由教师领着,排队步行走出校门,穿过马路,老师才回去。 这时如果过马路时学生被车撞了,则校 方承担责任。 争议焦点是对“自行”两字如何理解。 这里的所谓自行是指学生自己选择交通工具或者徒步上学、放学、离校、返校,学校校车接送或者通过学校组织、安排的其他交通方式上下学的除外。 二、学生在非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擅自进校或者在放学、放假后自行滞留学校期间发生的。 这种 情况较复杂,比如小学生放学后在校园里玩耍,头跌破了,校方却反应迟缓,延误救治,就该承担相应责任。 省教育厅也认为,考虑到中小学生基本是未成年人,如果简单规定只要是在放学、放假后学生自行滞留学校,学校就可以一概不履行相应的管理、保护职责,是不妥当的。 因此,草案规定,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期间发生的,但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才能免责。 5 三、关于在体育活动或者竞赛活动中发生的伤害事故,学校该不该免责的问题。 部分公众意见认为,不能免责。 省教育厅认为,学校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要求开展的体育等对抗性活动,是为了增强学生 体质,提高学生的运动能力。 如果学校开设的课程符合国家的标准和要求,而且在硬件安全和制度管理上并无不当,那么学校就可以不承担责任。 所以第 8 条规定,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或者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责任。 有人提出, 现在精神病人及歹徒闯入学校劫持孩子等事常见诸报端,有必要立法严把学校大门。 实验室“出事”,也应明确校方担责。 因此,条例草案规定,建立学校门卫管理制度,对外来人员出入予以登记。 学生隐私应当保密。 校园伤害不仅仅是身体,还包括孩子心灵的创伤。 条例草案明。校园方责任险讲义(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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