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问题解答(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会计上针对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最终计算得出“营业外收入”科目的金额,在某种程度上等同于此处应纳税所得额,而不是纯粹 5 的收入概念,况且企业应是在能够准确核算相关成本费用的前提下,才能得出会计上“营业外收入”科目的金额。 而对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来说,依据《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 20xx〕30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xx〕 377 号),企业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 =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所得额 =成本(费用)支出额 /(1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 需要注意的是,从 20xx年 1 月 1 日起,上述“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 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因此,问题中提及的按收入乘以核定利润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来说,本身就是无法准确核算企业成本费用的前提下才会核算征收,一般不可能准确得出 “营业外收入 ”科目的金额。 且参照上述规定,故应按照资产的销售金额,即 “应纳税所得额 =应税收入额 应税所得率 ”的公式来计算企业所得税。 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的土地闲置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 20xx〕 31 号 )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是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 6 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土地闲置费属于其中的一项,因此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四 ) 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抵偿债务后,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应如何确认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 通知》(国税发〔 20xx〕 91 号)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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