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知识大全(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权利,胜诉权的存在,可以使得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得到保护.而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法律消灭了当事人的胜诉权,就意味着当辜人的民事权利已经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了。 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 (一 )普通诉讼时效: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 普通诉 讼时效期间 通常为 2 年。 普通诉讼时效是相对于不普通的诉讼时效而言的,去除短期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余下的就那是普通诉讼时效了。 (二 )短期诉讼时效: 下列诉讼时效期间 为 1 年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三 )特殊诉讼时效 :特殊诉讼时效不是由民法规定的,而是由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 例涉外合同期间为 4 年。 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 为 1 年。 (四 )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箅。 但是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超过 20年 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 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箅.中止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必须是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才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止,法定事由如果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之前,只有该事件持续到最后 6 个月内才产生中止时效的效果。 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中断 :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而中断:于诉讼终结或法院作出裁判时重新计算,权利人申请执行程序的,应以执行程序完毕之时重新计算。 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而中断:书面通知的,以通知到达相对人时重新开始;口头通知的,以相对人了解通知内容时重新开始。 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 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依据《建筑法》第 8 条,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 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 :并不是所有的工程在开工前都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有 6 类工程不需要办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 2.作为文物保护的建筑工程; 3.抢险救灾工程; 4.临时性建筑; 5.军用房屋建筑; 6.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施工许可证将被废止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 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需要重新核验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条件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 6 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因故不能开工或中止施工的,向发证机关报告。 注意:开工报告是不予延期的。 企 业资质等级许可制度:建设工程企业的必备条件: 建筑施工企业,取得 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筑业企业资质如何划分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0xx 年 4 月 18 日建设部令第 87 号发布 ),我国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 三个序列。 这三类建筑业企业按照各自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 其中,施工总承包企业划分为 12 个类别,专业承包企业划分为60 个类别,劳务分包企业划分为 13 个类别。 各资质类别按照各自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等级。 例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木工作业分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 资质条件内容 :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 工程勘察企业资质: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 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 设立类别和级别;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不分级别,可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劳务工作;钻探劳务工作;凿井工程勘察劳务工作;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 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 设立类别和级别,能做专项工程设计业务; 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设立类别和级别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并按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若干工程类别。 甲级 —— 监理一、二、三等工程;乙级 —— 监理二、三等工程;丙级 —— 监理三等工程; 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建筑业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指的是我国的建筑业专业人员在各自的专业范围内参加全国或行业组织的统一考试,获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后在资格许可范围内执业的制度。 建筑业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是我国强化市场准入制度、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 执业资格种类 主要有: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造 价工程师、注册土木(岩土)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 工程发包方式 :(提倡) (依然对承包人有资质要求) 提倡工程总承包 : 、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可以将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多项发包给一个承包单位 禁止肢解发包: 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建筑法》规定,“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 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肢解发包的弊端: 1)化大为小,变相规避招标 2)不利于投资和进度的控制 3)增加发包的成本 4)增加了发包人管理的成本 禁止指定采购 :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家与供应商。 1)由建设单位负责采购 2)由承包商负责采购 3)由双方约定的供应商供应 承包单位资质管理: 1。 资质管理规定 : 1)承包单位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2)资质管理中的三项禁止:禁止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工程;禁止借用他人名义 ;禁止允许其它单位借用自己的名义 :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类无效合同的处理 : 1)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2)施工合同无效,且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 1)修复后的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修复后的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 3)承 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签订施工合同,在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联合承包 : :资质等级不同,按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 :组成联合体的成员单位必须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 1)共同承包各方对承包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2)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联合共同承包的各方应承担怎样的责 任 :《建筑法》第 27 条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 1. 内部责任 : 组成联合体的成员单位投标之前必须要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休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2. 外部责任: 《建筑法》第 27 条同时规定:“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 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 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转包 : —— 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定-禁止转包 1。 超越资质承揽工程 : 1)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3)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4)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出借资质证书 : 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还可责令停业整顿,降 低资质等级 2)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资质证书 3)造成损失的,出借方与使用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受贿: 1)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2)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责任人给予处分 3)对行贿的单位,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分包制度: 分包指总承包单位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承包单位完成的活动。 .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分包的资质管理 : ,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可以对工程全部自 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给其它企业 或劳务作业可以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 ,应具有专业承包资质,也可将劳务再次分包出去,应具有劳务分包资质,不得再分包 对分包单位的认可 :分包需经建设单位的认可 —— 没有经过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是违法的: 1)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外 2)无约定的,也要经建设单位的认可 :可以认可,但不得指定 .《建筑法》第 29 条进一步规定:“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 位认可。 ” 这条规定实际上赋予了建设单位对分包商的否决权。 即没有经过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商是违法的分包商。 尽管《建筑法》将认可的范围局限于“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单位”以外的分包商,但是,由于总承包合同中的分包单位已经在合同中得到了建设单位的认可,所以,实质上需要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单位的范围包含了所有的分包单位。 但是,认可分包单位与指定分包单位是不同的。 认可是在总承包单位已经做出选择的基础上进行确认,而指定则是首先由建设单位作出选择。 在国外,可以存在指定分包商,例如《 FIDIC 施工合同条件》中就有指定 分包商。 但是,指定分包商在国内是违法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 66 条也规定:“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 禁止违法分包 (四项): 包 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连带责任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时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洼带责任。 ” 连带责任既可以依合同约定产生,也可以依法律规定产生。 建设单位虽然和分包单位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但是当分包工程发生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时, 对建设单位负责 带责任 ,但是发生问题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要求分包商赔偿。 商与分包商之间的责任,以合同约定或各自过错大小确定 额,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法律责任 : 1)对承包单位应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2)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因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影响工程质量的法律责任 :承包单位与接受转包或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实行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范围 : 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3000 万元以上的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 1) 5 万平米以上,必须实行监理 2) 5 万平米以下,可以实行监理 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总投资额在 3000万元以上的公益、公众安全基础设施项目;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工程监理的依据 : 1.法律、法 规; 2.有关的技术标准; 3.设计文件; 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监理的内容 :(三控制三管理一协调) 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施工企业。 监理的权限 : ,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的,应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监理任务的承接: 履行监理合同 : 监理: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材料、构配件、设备的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其它利害关系 :与承包单位串通造成损失的,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单位的违法行为 : : 1)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2)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转让监理业务法律责任 : 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2)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招标投标活动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招 标投标法》第 5 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 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 的原则。 ” 公开原则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原则,这是为了保证招标活动的广泛性、竞争性和透明性。 公开原则,首先要求招标信息公开。 其。二级建造师知识大全(编辑修改稿)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