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会计课件(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在规定限额以下的,只要健全了财务核算,能够正确计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并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年应税销售额不低于 30万元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2.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经认定作为一般纳税人。 • 经税务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按规定领购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正确计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新开业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 征税范围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都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税率 1.基本税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除低税率适用范围和销售个别旧货适用征收率外,税率一律为 17%,称为基本税率。 2.低税率: 增值税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某些货物,按13%税率计征增值税。 3.零税率: 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4.征收率: 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使用 4%的征收率,非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使用 6%的征收率。 • 低税率 • 增值税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按 13%税率计征增值税。 ( 1)农产品(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税)、食用植物油及饲料、化肥、农机、农药、农膜、农机; ( 2)暖气、冷气、热气、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自来水; ( 3)图书、报纸、杂志; ( 4)金属矿采选产品和非金属矿采产品。 纳税环节 • 增值税纳税环节确定在销售环节和进口环节。 • 它符合纳税人生产的特点,纳税人为生产货物购进原材料的同时发生了进项税额,销售货物时产生销项税额,当期的销项税额减去当期的进项税额是当期的应纳税额。 纳税人进口应税货物为了便于征收管理,一般在海关进口环节纳税,由海关代征。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是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必须承担的纳税义务的法定时间。 1.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凭证的当天。 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规定如下: 2. 进口货物 , 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1) 采取直接收款的方式销售货物 , 不论货物是否发出 ,均以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证并将提货单交给购买方的当天。 2) 采取托收承付或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 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 , 为合同规定的收款日的当天。 4)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的 , 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 委托其它纳税人代销货物 , 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6) 销售应税劳务的 , 为提供劳务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证的当天。 7) 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 , 除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外 , 均为货物移送当天。 纳税期限 • 根据条例规定 ,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 1日 、 3日 、 5日 、 10日 、 15日 、 或 1个月 ,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 ,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 , 可以按次纳税。 • 纳税人以 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 , 自期满之日起 10内申报纳税;以 1日 、 3日 、 5日 、 10日或 15日为一期纳税的 ,自期满之日起 5日内预交税款 , 于次月 1日起 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 纳税人进口货物 , 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 7日内缴纳税款。 • 纳税人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 , 可以按月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税。 纳税地点 •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固定业户到外县 ( 市 ) 销售货物的 , 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 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 到外县 ( 市 ) 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的 , 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 , 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 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 , 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 进口货物 , 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减免税 • 1. 起征点的规定 • 所谓 起征点 , 是指对纳税人开始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 如果纳税人未达到规定的起征点 , 免征增值税。 超过起征点的全额征税。 实行起征点免税政策 , 主要为了照顾个人以及特小企业的销售行为。 • 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 2020~ 5000元; • 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 1500~ 3000元; • 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 ( 日 ) 销售额 150~ 200元; • 各地区的起征点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在上述范围内确定。 2. 免税规定 • 免税 是指对货物或应税劳务在本生产环节的应纳税额全部予以免征。 税法对免税货物的确定实行严格控制 ,控制权集中于国务院 , 任何地区 、 部门不得规定增值税的减免项目。 税法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1) 农业 ( 包括种植业 、 养殖业 、 林业 、 牧业 、 水产业 、 ) 生产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 财税 [ 2020] 113号 , 自 2020年 8月 1日执行 , 规定下列农业生产资料免税。 农膜;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 、 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批发和零售的种子 、 种苗 、 化肥 、 农药 、农机。 ( 2) 来料加工附出口的货物。 ( 3) 下列货物进口: ① 国家鼓励 、 支持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和国内投资项目 , 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和按照合同随同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 、 备件; ② 企业为生产 《 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 》 中所列的产品而进口规定的自用设备和按照合同随同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 、 备件; ③ 企业为引进 《 国家新技术产品 》 中所列的先进技术而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 ④ 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设备; ⑤ 外国政府 、 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⑥符合国家规定的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在合理的数量范围以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研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研或者教学的; ( 4) 避孕药品和用具; ( 5) 向社会收购的古旧图书; ( 6) 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 不含摩托车 、 游艇和应征消费税的的小汽车 ) ; ( 7) 《 财政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 (财税字 [ 1999]198号 , 自 1998年 8月 1日执行 )规定; ①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照顺价原则销售粮食。 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② 对其它粮食企业经营粮食 , 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 , 一律征收增值税; • 军队用粮 , 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 • 救灾救济粮 , 指经县 ( 含 ) 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凭救灾救济粮票 ( 证 ) 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 • 水库移民口粮 , 指经县 ( 含 ) 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 凭水库移民口粮票 ( 证 ) 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③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 ( 8)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 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 9) 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如用于本校教学 、科研方面 ( 经严格审核确认后免税 ) , 其它货物销售 , 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 ( 10) 对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 、 食用植物油 、 蔬菜 、 肉 、 禽 、 蛋 、 调味品和食堂餐具 , 以及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 , 免征增值税; ( 11)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形器,残疾人组织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 12) 残疾人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 ( 13) 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专供少数民族饮用的边销茶; ( 14)自 2020年 1月 1日起至 2020年 12月 31日止,免征进口抗艾滋病毒药品的进口环节及国内流通环节的增值税。 自 2020年 7月 1日起至 2020年12月 31日止,对国内生产企业生产的国内抗艾滋病毒药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 抗艾滋病毒药品的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对于免税药品和征税药品应分别和核算,不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3. 其他优惠规定 ( 1) 对党 、 政 、 供 、 团 、 军队等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以及学生课本和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 、 刊物 ,实行先征收后退的办法。 ( 2) 企业以三剩物 ( 采伐剩余物 、 造材剩余物 、 加工剩余物 ) 和次 、 小薪材为原料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 ,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 3) 对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 ( 包括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化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 ) 的软件产品 , 按17%征税后 , 对其实行税负超过 3%的部分即征即退政策。 ( 4)对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按 17%征税后,对其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 5) 民政福利生产企业继续执行先征后退政策。 ( 6) 自 2020年 1月 1日起 , 下列产品实行即征即退 : ① 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油及其他产品; ② 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 30%的煤矿石 、 石煤 、 粉煤灰 、 烧煤锅炉的炉低渣 ( 不含高炉水渣 ) 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 ③ 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 30%的废旧沥青 、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④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1.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 • 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使用有严格的条件。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以及在专用发票管理方面存在问题,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均不得领购专用发票。 税务机关在发售专用发票时,应监督纳税人在专用发票上各联有关栏目中加盖销货单位戳记,未加盖上述戳记或印记不清晰的专用发票不得交付纳税人使用。 • 已经领购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 在使用专用发票时仍有严格的条件。 如:直接销售给消费者不能开具专用发票;开具专用发票各个项目必须填写齐全 , 不得涂改;发票联和抵扣联必须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必须按规定开具时限开具 , 不得提前或滞后;对已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货物 , 要及时足额计入当其销售额征税 , 否则按偷税论处。 • 对未按规定取得、保管专用发票以及销售方开具的专用发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纳税人销售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时 , 按规定将原发票注明作废或重开具专用发票;在取得购买方所在的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后 , 可以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电脑开票则开负数 ) , 作为当期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使用发票 , 对其销售带来一定影响 , 为此国家税务机关总局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符合规定条件的 , 销售时可由税务所代开专用发票。 代开时以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的征收率确定税率。 取得此发票的纳税人可以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抵扣。 2. 增值税电脑开票系统 • 自 2020年 1日,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到 2020年 4月 1日,所有手工办专用发票将不得抵扣。 • 企业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一般程序如下: ( 1) 认定登记。 ( 2) 购票。 ( 3)认证报税。 增值税的计算与申报 • 概述 • 增值税的计算 • 增值税的纳税申报 概述 •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 按照纳税人的不同 , 分为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 应纳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 当期销项税额=当期销售额 税率 , 因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 , 不足抵扣时 , 超出部分留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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