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招标文件(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 3 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迟到的 投标文件 招标人在本须知第 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原封退还给投标人。 、修改与撤回 16 投标人可以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本须知第 20 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递交补充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通知。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在投标截止日期以后,不能更改投标文件。 投标截止期之前对投标价格的修改应附有相应细目的单价和价 格。 投标人的补充、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 19 条的规定编制、密封、标识和发送,还要在内层和外层包封上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有效期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根据本须知第 16 条的规定,该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开标 招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第 23 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包括打开按本须知第 21 条递交的修改与撤回通知书。 采用资格预审的,开标时间和地点由招标人另行通知。 开标程序: 开标会在有关监督部门人员 (或 公证人员 )监督下,由招标人主持; 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或监督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封密情况,确定它们是否完整;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 首先打开标有“撤回”字样的包封并宣读其内容。 按本须知第 21 条已提交了可接受的撤回通知书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开封; 开标时将宣读投标人的名称、拟担任设计项目总负责人姓名、投标报价、设计周期及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等 投标函附表 上所列明的内容,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人认为需要公布的其他内容; 招标人 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 查。 评标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 评标委员会由有关专业的技术、经济专家和招标人等方面代表组成。 招标人应从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评标专家库、资深专家库或地市分库中随机抽取参与本工程设计评标的技术、经济专家;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以规划专家为主,其比例一般不少于评委总人数的一半。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评标采用保密方式进行。 公开开标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标人合同为 止,凡属于对 17 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及有关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应严格保密,都不应向投标人或与该过程无公务关系的其他人泄露。 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过程中,投标人任何试图影响或干扰招标人和评委会的评标活动,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的原因做出任何解释。 未中标人不得向评委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本招标项目采用的评标办法见投 标须知前附表第 24 项的规定。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第 3 章“评标办法和标准”规定进行评标。 合同授予 招标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十五日内,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 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中标被依法确认无效的,招标人可以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重新确定中标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 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三日内,将按前附表第 25 项规定的方式、时间和地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十日。 定所确定的中标人。 招标人在授予合同之前有权对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资料进行核实,投标人应对投标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 如发现其所提交的资料不真实,招标人将视其为以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其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应当 按规定 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 25 项规定数额和形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不接受履约保函)。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按前附表第 26 项规定的时间内,应派代表在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地点与招标人联系商定签订合同事宜。 招标人 和 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 ,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 合同。 18 中标人非因不可抗力 原因放弃中标或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在规定期限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没收投标保证金;导致招标人从其他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的,应当向招标人赔偿中标差价等损失;导致招标人重新招标的,应当向招标人赔偿本次招标和重新招标所发生的费用等损失。 公示期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接到投诉的,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招标人暂停签订合同等活动。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 在投标截止时间届满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所有投标均被作为废标处理的; 经评审,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且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 根据本投标须知第 15 条规定,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连续两次招标失败的,经原核准机关审查批准,可以调整招标方式;其他项目由招标人自行决定调整招标方式。 招标项目所在地监管部门的名称和地址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 27 项。 他 有关投标须知的其他内容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 28 项。 19 第三章 评标办法和标准 1. 总则 本招标项目评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计委等 7 部委令第 12 号)和《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 年 8 月 4 日通过)等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2. 评标委员会 . 本招标项目的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以市政工程专家为主,其比例一般不少于评委总人数的一半。 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 5 人 ,采用随机抽取 办法确定。 3. 评标委员会 在评标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 . 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商务文件的符合性、响应性审查进行评审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标准。 资格审查不合格或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 投标人所提交的资料为复印件的,必须加盖投标人单位盖章,并提供原件核验,否则,其资料视为无效。 . 评标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进行,除了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中规定的强制性条文外,不得引用招标文件规定以外的办法 和标准进行评审。 .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 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人的书面 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 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 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投标人 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 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 招标文件条款存在含义不清或者相互矛盾的,评标委员会应当针对相应条款作出有利于相应投标人的结论。 . 评委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应以书面形式进行表决,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 评审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否决投标或不采信投标人说明的情况在评标报告中作详细说明。 20 4. 评标程序 . 本招标项目评标将按以下程序进行: ( 1) 评标前准备工作; ( 2) 对投标人资格审查文件进行评审; ( 3) 对商务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包括符合性和响应性评审); ( 4) 对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如有时) ( 5) 推荐中标候选人; ( 6) 提交评标报告。 5. 评标前 的准备工作 .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 .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前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了解和熟悉本工程招标的目标、范围、性质、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商务条款以及评标定标程序、标准、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 6. 资格审查 . 资格审查方式 本招标项目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方式为资格后审。 . 资格审查文件评审办法 . 采用资格后审的,按照本评标办法和标准第 款规定的“资格审查评审合格标准”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以确定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合格投标人。 经资格 审查合格的投标人进入下一程序的评审,经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文件按照废标处理。 . 资格审查评审合格标准 只有全部满足下列资格审查文件评审标准的投标人,才能通过资格审查,否则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 1) 完整提供招标文件第 7 章 “资格审查文件格式”所规定的全部资格审查申请材料并按规定盖章和签署 ; ( 2) 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署的,随投标文件提供了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 ( 3) 具备已通过年检合格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4) 具备有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投标须知前附表第 10项规定的资质证书 ; ( 5) 拟担任的设计项目 总负责人其他主要设计人员的类型、数量和条件符合投标须知前附表第 10 项要求的最低标准的 ; ( 6) 企业资质证书、个人执业注册证书或岗位证书上的单位名称和投标单位名称一致的 ; 21 ( 7)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的。 7. 初步评审 . 投标文件的符合性检查和响应性确定 在详细评标之前 ,将对通过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检查和响应性确定。 当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为无效,按废标处理,不得进入详细评审 : ( 1) 未 按招标文件规定 密封的 ; ( 2) 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的,或者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 理人签署的而没有随投标文件提供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签字的(资格审查文件已提交的,商务文件不需要再提交) ; ( 3) 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 ( 4) 投标文件 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者 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 ( 5)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的,但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 ( 6) 投标文件中标明的投标人 名称或者组织结构 与 资格审查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 ( 7) 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 ( 8) 设计周期不能满足完成投标项目规定的期限要求 ; ( 9) 设计费报价超过招 标人公布的设计费最高限额 ; ( 10)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 ( 11) 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反映投标文件个性特征的内容出现明显雷同的 ; ( 12) 招标文件规定的可以废标的实质性要求。 8. 澄清和补正 . 投标文件的澄清 . 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 有关澄清的要求与答复应采用书面形式,但不应寻求、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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