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第二卷(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定“故意杀人的”,简单叙述了故意杀人罪的要件,也是叙述的犯罪构成。 宝酷网 谨供各位司考同仁参考 宝酷网祝您成功。 众志成城,携手共进。 宝酷网 9 (四)简单的犯罪构成与复杂的犯罪构成 这是以犯罪构成内部的结构状况为标准所作的区分。 所谓简单的犯罪构成,指刑法条文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就是一例。 本条规定的是一个客体 他人的生命权利,一种行为 致人死亡,一种罪过形式 过失。 所谓复杂的犯罪构成,指刑法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的诸要件并非均属单一的犯罪构成。 详言之,这种犯罪构成的要件,至少有一种不是单一的,或者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是单一的。 即是一个犯罪侵犯两种客体或者一个犯罪具有两种行为的复杂状况。 三、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要件,即是犯罪的共同构成要件,也就是指任何犯罪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的要件。 本教材采取“四要件”说,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要件的逻辑顺序排列犯罪构成共同要件。 首先,坚持从客观到主观这一认定犯罪的顺序是保障公民权利免受侵害的要求。 自从“犯罪是行为”这一命题产生后,刑法理论便极力主张由客观到主观认定犯罪。 因为“客观” 指人的活动及其结果,“主观”指人的主观心理;前者容易认定,后者不易认定;没有前者就不应“认定”后者,这便可以杜绝“先抓人,后找事实”的做法。 正因为如此,由客观到主观的排列顺序有利于保障公民自由权利。 其次,客体、客观要件、主体、主观要件的传统顺序是按照司法机关认定犯罪的顺序、途径排列的,即首先是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然后查是什么行为侵犯了合法权益,造成了何种具体结果;再查什么人实施了行为;最后查行为人在什么心理支配下实施了行为。 最后,将客体放在前面就有利于其他构成要件的确定,有利于犯罪构成理论的深化。 客体内容左右其他构成要件内容,就理应先确定犯罪客体,再据此确定其他要件内容,这也有利于犯罪构成理论深化。 四、犯罪构成要件要素 犯罪构成由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与主观要件有机统一而组成,同样,各个要件也是由不同要素所组成,组成要件的要素,就是犯罪构成要件要素。 例如,行为、结果、行为对象,等属于犯罪客观要件的要素;年龄、辨认控制能力、身份等属于犯罪主体要件的要素;故意、过失、目的等属于犯罪主观要件的要素。 对构成要件的认识与理解,有赖于对构成要件要素以及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的认识与理解;如果对某个构成要件的要素产生认识上 的偏差,就必然导致对构成要件的认识产生偏差。 所以,正确认识与理解构成要件要素,是正确认识构成要件乃至犯罪构成的前提。 对构成要件要素可以进行不同分类。 (一 )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说明行为外部的、客观面的要素即为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如行为、结果、行为对象等;表明行为人内心的、主观面的要素即为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如故意、过失、目的等。 (二 )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按照刑法理论的通说,在解释构成要件要素和认定是否存在符合构成要件要素的事实时,如果只需要法官的认识活动即可确定, 这种构成要件要素便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如果需要法官的规范的、评价的价值判断才能认定,这种构成要件要素就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例如,刑法第 320条所规定的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的客观要件为“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 对这里的“提供”、“伪造、变造”、“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理解,以及对客观事实是否符合这些要素,都只需要一般的认识活动与基本的对比判断就可以得出结论,因而属于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 反之,例如,刑法第 237条规定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猥亵”、“侮 辱”,则需要司法者的规范的、评价的行为才能认定。 宝酷网 谨供各位司考同仁参考 宝酷网祝您成功。 众志成城,携手共进。 宝酷网 10 (三 )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通常的构成要件要素,是积极地、正面地表明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要系,这种要素就是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但例外地也存在否定犯罪性的构成要件要素,这便是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例如,刑法第 389条第 3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利益的,不是行贿。 ”这便是行贿罪的客观要件中的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四 )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与非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 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犯罪构成共同要件中为任何犯罪的成立所 必须具备的要素。 例如,行为是客观要件的要素,也是任何牙巳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的要素。 非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部分犯罪的成立所必须具备的要素。 例如,身份与目的只是部分犯罪的成立必须具备的要素。 (五 )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构成要件要素。 绝大多数构成要件要素都是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刑法条文表面上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刑法条文之间的相互关系、刑法条文对相关要素的描述所确定的,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素。 就一些具体犯罪而言,由于众所周 知的理由或者其他原因,刑法并没有将所有的构成要件要素完整地规定下来,而是需要法官在适用过程中进行补充。 例如,根据通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就是盗窃罪的不成文的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第二节 犯罪客体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社会关系就是人们在生产和共同生活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 社会关系有物质的社会关系和思想的社会关系之分,它们都有可能受到犯罪行为的侵犯而成为犯罪客体。 政治、经济、思想、道德、文化等方面都存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但是 作为犯罪客体的社会关系不是一般的社会关系,如友谊关系、借贷关系等,而是刑法第13条明确规定的那些社会关系,它们一旦为犯罪行为所侵犯,就成为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要件的必要要件。 一个行为不侵犯任何客体,就意味着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也就不能构成犯罪。 二、犯罪客体的分类 在刑法学中,通常把犯罪客体分为三种,即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 这三者是按照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所作的不同层次的概括,是一般与特殊、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整个社会 主义社会关系。 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者某一方面。 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种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个具体部分。 例如,杀人罪的直接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伤害罪的直接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利,等等。 直接客体是每一个具体犯罪的构成的必要要件,是决定具体犯罪性质的重要因素。 一般来说,一种犯罪行为只直接侵犯到一种具体社会关系,如盗窃罪、杀人罪等,这叫单一客体。 但也有的犯罪行为直接侵犯到两种以上具 体社会关系,如抢劫罪等,称之为复杂客体。 在复杂客体中,两种客体在案件中有主次之分,不能等量齐观。 三、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 犯罪客体是抽象的,它总是通过一定的载体表现出来,这一载体就是犯罪对象。 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物或者人。 物是一定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而人则是一定社会关系的 宝酷网 谨供各位司考同仁参考 宝酷网祝您成功。 众志成城,携手共进。 宝酷网 11 主体或者承担者。 犯罪分子的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就是通过犯罪对象来侵犯一定的社会关系的。 如果只看到犯罪行为对之起作用的人或物,而看不到它的背后所体现的具体的社会关系,就不能正确地定罪量刑。 由此可见,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是两个既 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四点: (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不。 犯罪对象本身不是社会关系,而是具体物或者具体人。 犯罪对象只有通过其所体现的犯罪客体才能确定某种行为构成什么罪。 (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要件,犯罪对象则不一定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它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要件。 (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却不一定受到损害。 (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第三节 犯罪客观要件 一、客观要件概述 犯罪的客观要件,是犯 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具体是指说明某种犯罪是通过什么样的行为、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进行侵犯,以及这种侵犯造成了什么样的后果的事实特征。 犯罪客观要件包括必要要件(危害行为)、绝大多数犯罪的要件(危害结果)和选择要件(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同时,还要研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二、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即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是指由行为人意识和意志支配的违反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行为是对客观世界产生影响的身体活动,危害行为也是如此。 危害行为的身体活动既包括举动,也 包括静止。 人的身体举止不限于四肢的举动,还包括诸如以目示、语言教唆、默示等有意义的动作。 现代刑法只把行为作为惩罚对象,没有表现为身体举止的行为,就不可能对客观世界发生影响,以致危害社会。 人的意识和意志,是危害行为的主观内在特征。 刑法规定犯罪客观要件的行为,目的在于调整这类行为,避免社会遭受危害。 如果不是由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的身体举止,刑法是不可能起到调整作用的。 因为刑法要最终达到调整目的,只能通过调节行为主体的意识和意志,从而间接影响其实施的身体举止。 所以,缺乏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的身体动静即使在客观上造 成了损害后果,也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概括起来无非是两种基本形式,即作为和不作为。 (一)作为 作为,即积极的行为,是指以积极的身体举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作为是危害行为的主要形式,在我国刑法中绝大部分犯罪以作为的形式实施,如故意杀人罪、放火罪等;许多犯罪只能以作为形式实施,如抢劫罪、盗窃罪、强奸罪等。 作为不仅指利用自己身体实施的积极举动,还包括利用他人、利用物质工具、利用动物乃至利用自然力实施的举动。 (二)不作为 不作为,即消极的行为,是指不实施其依法 有义务实施的行为。 在我国刑法中有的犯罪只能由不作为构成,如遗弃罪,这种犯罪称为纯正不作为犯;还有的犯罪既可由作为形式实施,也可以由不作为形式实施,这种犯罪称为不纯正不作为犯。 需要注意的是,不作为犯并不是指行为人没有实施任何积极的举动,而只是指行为人没有实施法律要求其实施的积极举动。 因此行为人通过实施一些积极的举动而逃避法律要求其履行的特定义务时,并不影响不作为犯的构成。 如行为人把年幼子女带至深山老林然后予以抛弃以逃避抚养义务,这仍属于不作为犯而非作为犯。 构成不作为犯必须以行为人负有特定义务为前提。 特定义 务的来源有以下几种情况: 宝酷网 谨供各位司考同仁参考 宝酷网祝您成功。 众志成城,携手共进。 宝酷网 12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这种义务一般指由宪法、法律和其他法规所规定并为刑法所认可的义务,任何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都必须履行这种义务。 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承担的义务。 这种义务一般由有关法规、规章制度加以规定,但与前述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并不相同。 两者区别在于这种义务是以行为人所担任的职务或从事的职业为前提的,行为人只有在履行职务或从事业务期间才谈得上对这种义务的违反。 3、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这种义务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行为使某种合法权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该行为人负有采取有效措施积极 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 行为人不履行这种义务而发生严重后果的,构成不作为犯。 4、基于法律行为承担的义务。 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上能产生一定权利义务的行为。 只要发生一定的法律行为,不管这种行为通过口头还是书面形式发生,行为人就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 三、危害结果 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犯罪客体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实际损害或现实危险。 危害结果虽然不是一切犯罪的必要要件,但它是绝大多数犯罪的共同要件,对定罪量刑均有重要意义。 危害结果的特征:1、因果性。 2、侵害性。 3、现实性。 4、多样性。 危害行为具体 形式和犯罪直接客体具体种类的多样性,决定了危害结果也是多种多样的。 (一)构成要件结果与非构成要件结果 构成要件结果是指成立某种具体犯罪既遂所必须具备的危害结果(包括加重犯罪构成所要求的加重结果)。 非构成要件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引起的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结果以外,影响该种犯罪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危害结果。 构成要件的结果既可以表现为实际损害,也可以表现为现实危险,而非构成要件结果只限于实际损害。 (二)物质性结果与非物质性结果 物质性结果是指危害行为通过物理作用导致对象发生有形变化的结果。 非物质性结果是指危害行为 造成的不具有物质形态的无形结果。 (三)实害结果与危险结果 实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犯罪客体造成实际侵害的事实。 危险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引起犯罪客体足以发生实害结果的现实危险状态。 (四)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 直接结果是指危害行为直接导致的危害结果。 间接结果则是指危害行为实施后,介入其他因素而导致的危害结果。 如被他人伤害后在治疗时医生又抢救不当而导致死亡。 介入因素既可以是被害人自身行为,也可以是第三者的行为,还可以是自然力的作用。 四、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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