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行业研究报告(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债权转让。 国内保理 行业的发展趋势 根据国际保理商联合会( factoring chain international) 2020年的统计报告,美国在 2020年的国内保理业务金额为 1250亿欧元(欧元兑人民币汇率 1∶),国际保理业务为 400亿欧元,前者几乎为后者的 3倍。 相比之下,虽然中资银行的保理业务还正在起步,但国内保理业务的潜力已展现 出来。 中国加入 FCI组织的成员银行共有四家,分别为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和中信实业银行。 在 2020年,中国国内保理业务量为 11..7亿欧元,国际保理业务量仅。 而在 1999年,国内业务和国际业务之和也不过 亿欧元。 对于国内保理业务市场发展的前景,汇丰银行、中国银行以及光大银行有关负责人都一致看好。 截止到 2020年 11月末,光大银行全行的保理业务出单量为 ,比 2020年同期增长了 %。 据悉,中国银行 2020年国内保理的业务量已经达 7 到 60亿元。 然而,并非 所有的中资银行都如中国银行和光大银行这般有所斩获。 多数商业银行在国内保理业务上,还处于起步阶段。 工商银行上海分行的有关负责人表示,由于国内保理业务开办不久,因此目前上海分行开展国内保理业务的规模尚小。 2020年,上海分行计划根据该行总行制定的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制定业务实施细则,加大国内保理业务的宣传。 而交通银行上海分行的有关负责人表示,经该行总行同意后,一个关于国内保理业务的“操作管理办法”正在市场部进行讨论之中。 一旦操作管理办法通过,交通银行的国内保理业务将会全面展开。 同时,由于保理业务是新 兴的金融业务,有关监管部门并没有专门的规定。 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的张处长介绍说:“目前人民银行对于国内保理业务,是采用总行对总行的审批制,即由央行审批各商业银行总行是否能从事国内保理业务。 各商业银行的分行与人行的分行之间则采用备案制。 ” 目前,我国有 20 多家商业银行开展保理业务,有 18 家商业银行成为国际保理商联合会( FCI)会员,非银行独立保理商甚至外商独资保理商也开始出现,有 1 家非银行独立保理商是 IFG 的会员。 我国保理业务起步较晚,发展较为缓慢,保理业务量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相去甚远,与亚洲邻国或地区 如日本、台湾相比也存在很大差距。 根据 FCI 网站数据, 2020 年全球保理业务量为 13, 亿欧元,其中国内保理 11, 亿欧元,国际保理 1, 亿欧元,我国同年保理业务量为 550 亿欧元,其中国内保理 300 亿欧元,国际保理 250 亿欧元,分别占全球相应保理业务量的 %、 %和 %。 按照保理业务总量与各国GDP 比值估算,西方发达国家超过 10%,新加坡和香港、台湾地区在 2%至 3%之间,2020 年、 2020 年我国分别仅有 %、 %,还没达到全 球的平均比重( %),可见我国保理业务的发展与贸易大国的地位极不相称,这将制约我国进出口贸易的发展。 然而我国保理业务近年增长速度非常迅猛。 产品从投入市场到最终退出市场要经历介绍期、成长期、成熟期、衰退期四个阶段的生命周期。 我国保理业务自引入市场以来,有其自身发展的特点与轨迹,而正是这些特点决定了其自身所处的发展阶段。 目前,经过银行前期的营销,我国越来越多的企业了解了保理业务 8 的功能与作用、办理程序,接受保理的企业开始迅速增加,业务量迅猛增长,保理商也开始有所盈利,竞争对手逐渐增多。 综合我国保理业务发展 的各个方 面,可以说,目前我国保理业务已经进入了成长期。 三、 国内保理业务面临的 法律风险 合同风险 或称交易风险(本文对于合同概念的运用是比较宽泛的包含交易),亦即因交易合同的不成立(标的交付不能、主体不适格、缔约存在过失等)、合同成立但无效(未具备生效要件,如合同所附条件未成立、不可抗力等)以及合同的约定与保理业务本身匹配性不够而带来的风险。 为避免该合同上的风险,业务中的一个基本前提就是审查合同本身是否适合保理业务。 欺诈风险 需要强调一点的是,保理业务本身是程序非常繁杂和高风险的业务。 从我个人来看,银行除 非具备专门保理公司对保理业务的把握能力,否则对银行的欺诈(而且这种欺诈甚至是合理合法的)总是非常容易。 例如利用应收帐款转让引起的权利冲突与优先权欺诈至少就包括与其他受让人的权利冲突、与抵押 /质押权人的权利冲突、与供应商的前手卖方的权利冲突、与其他相关权利人的权利冲突(如运输人、保管人所享有的留置权)等。 这些冲突很难在事前调查清楚,事后发生时银行的风险又是绝对的。 这些欺诈可以通过对交易合同或与标的权利的一些因素审查控制,但不能完全避免。 履约风险 卖方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导致买方无义务付款。 如卖方履行标 的不合约、交货时间、方式等等不合约,前述合同上的风险可以通过合同审查在一定程度 上控制(但并非能完全控制),但该种风险导致应收帐款主观不成立(前两种风险导致应收帐款客观、自始不成立),并因此发生买方合理拒付。 仅从法律上看,这构成卖方转让的应收帐款权利瑕疵,卖方自得按照保理合同的约定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问题在于,银行如何避免风险的发生以及风险发生时可以采取哪些补救措施。 从履约风险的防范来看,银行的交易过程参与及控制是很有必要的。 从融资环节上看,一般应该选择在货物已经发出并取得相应收货凭证之后再融 9 资,同时在放款之前还需要调查卖方的履约时间、方式等是否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办理。 比较麻烦的是卖方交付 的货物质量不合格而导致买方对卖方的抗辩,并进而影响到银行将来债权的主张,从控制角度讲,只能回到上面提到的标的质量标准上进行选择控制。 在卖方正常履约的情况下,买方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款。 如果仅仅是在合理时间内拖欠则问题不大,但在买方发生信用风险的情况下,银行在债权上的保护力就减弱了。 所以保理业务对买方的信用审查当然也是很重要的,因为买方和卖方实际上在银行主张权利时居于同样地位。 另外,在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银行对供应商承担信用风险(但对卖方不承担交易风险),因此买方的信用评价处于绝对地位。 但在有追索权的保理 业务中,从融资效果上理解似乎和担保贷款更接近。 从追索卖方前的一段时间来看,银行的债务人似乎只有一个。 但从法律安排上而言,银行可以不居于任何理由而要求供应商承担回购责任。 这里的回购责任实际上应该界定为保证责任项下责任方式之一更合理(文后有述),亦即回购或者追索的实质是要求供应商对应收帐款债务人承担付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的保证不同的只是在权利行使期间上有细微差别。 一旦银行向供应商主张权利,。保理行业研究报告(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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