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制史笔记(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议制(死刑案件)。 宋:折杖法(反逆、强盗等重罪除外);配役刑(源于五代后晋天福年间,杖脊、配人、刺面);凌迟(首用于五代时的西辽,北宋仁宗时使用,神宗熙宁以后成为常刑,南宋《庆元条法事类》将其作为法定刑);提点刑狱司:巡视州县,轻者立断,重者奏裁;翻异别勘;《洗冤集录》:南宋,世界最早的法医学著作。 元:四等人;蒙汉异法(蒙古人及宗室的案件由中央大宗正府审理,汉人及南人的案件由刑部审理)。 明:从重兼从新原则;重其所重(贼盗、钱粮),轻其所轻(风 俗、礼教);州县审结笞杖案件,省提刑按察使司审结徒刑案件,军流以上案件由中央决定;原告就被告;军民分诉分辖制;廷杖(明太祖朱元璋首用);厂、卫干预司法。 清:州县决定笞杖刑,督抚批复徒刑案件;会审:秋审(地方上报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朝审(刑部判决的重案,京师附近斩监候、绞监候案件),结果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 五、中国古代重要的刑罚和罪名 秦汉:( 1)徒刑:城旦、舂(五年);鬼薪、白粲(四年);隶臣、妾(三年);司寇、作如司寇(二年);候(一年);( 2)耻辱刑:髡(去发)、耐( 或完,留发);( 3)死刑:“具五刑”。 唐:六杀 (谋杀、故杀、斗杀、误杀、过失杀、戏杀 );“六赃”(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窃盗、坐赃),坐赃与职权无关。 明:奸党罪(明太祖时期创设);充军(终生充军和永远充军)。 六、中国古代司法机关的演变 西周:大司寇。 秦汉:廷尉; 监察制度开始于秦朝:秦以御史大夫为首;西汉继续以御史大夫为首。 西汉武帝设司隶校尉(监察京师及邻近各郡)和刺史(监察各州)。 北齐时改廷尉为大理寺。 唐宋设大理寺(审判中央百官案件、京师徒以上案件、刑部移送的须重审的死刑与疑难案件)、刑部(复核全国徒以上案件,包括大理寺审理的和地方上报的,其中死刑还须报皇帝批准)、御史台,御史台分为台院(纠弹中央百官)、殿院(纠弹百官失礼行为)、察院(纠察州县)。 明清时的中央司法机构为刑部(审判)、大理寺(复核)、都察院,统称“三法司”。 七、中国古代重要的改革 商鞅变法:改“法”为“律”;全面贯彻法家“以法治国”和“明法重刑”主张,实行“轻罪重刑”、“不赦不宥”,鼓励告奸,实行连坐。 文、景帝改革刑制 :文帝改革(因缇萦为父上书而起;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存在改轻为重的缺陷,景帝进一步改革(劓刑笞三百改为笞二百,斩左趾笞五百改为笞三百;笞三百改为笞二百,笞二百改为笞一百),并颁布《箠令》。 三国两晋南北朝:( 1)北魏太武帝时正式批准死刑复奏制度,为唐代的死刑三复奏奠定基础。 唐太宗将三复奏改为五复奏;( 2)宫刑被废除;北周首创流刑五等之制;死刑分绞、斩;规定了鞭刑和杖刑。 八、中国近代法制 (一)清末 变法修律:以中体西用为指导思想;中华法系开始解体 ,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 1908 年颁布《钦定宪法大纲》(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皇帝专权,人民无权”);各省设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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