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市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及黑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第三十五条 修改总规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经评估确需修改总 规的,按程序逐级向原审批机关报告要求修改总规的请示。 原总规实施网友(洪枫)倾情为您奉献, : 332985688,个人主页 10网友(洪枫)倾情为您奉献, : 332985688,个人主页 评估报告和修改总规强制性内容的专题论证报告,应作为请示的附件一并上报。 经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修改规划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总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依法应当修改总规,而未提出修改的,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城市、县城人民政府督促其按法定程序开展规划修改工作。 第六章 城市总体规划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和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总规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纠正和行政责任 追究制度,加强对总规实施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七条 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其所管理的总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总规的问题应当依法及时给予纠正。 对发生违反法定程序进行总规修改,以及实施中出现重大违法问题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其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时报告。 第三十八条 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其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总规情况的监督,对违反总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政行为,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给予部门责任领导人和其他责任人相应的行政责任追究的 建议。 第三十九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本年度总规实施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进行报告。 网友(洪枫)倾情为您奉献, : 332985688,个人主页 11 网友(洪枫)倾情为您奉献, : 332985688,个人主页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告本年度总规实施情况。 第四十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与实施对违反总规行为的社会举报制度,公开社会举报渠道,明确举报处理工作的职责、程序、办法,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所辖区、县的总规依据本办法执行,总规报省政府审批。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建制镇和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垦区、森工林区的总规管理工作,由其法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xx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xx年 10月 31日),原《黑龙江省城市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规范控规的实施和管理行为,提高城乡规划和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 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城市、镇、大兴安岭地网友(洪枫)倾情为您奉献, : 332985688,个人主页 12网友(洪枫)倾情为您奉献, : 332985688,个人主页 区所辖区以及垦区、森工林区城镇的控规的编制、审批、实施以及评估和修改,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控规,是指以依法批准的城市、镇以及垦区、森工林区城镇总体规划(以下均称城市、镇总体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要求的规划。 第三条 控规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提出规划条件,对各类建设用地和工程作出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以及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直接依据。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控规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大兴安岭行署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控规的管理工作。 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控规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农垦、森工主管部门应当将控规编制和实施管理经费足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编制和审批控规必须 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控规,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控规要求,向控规组织编制机关网友(洪枫)倾情为您奉献, : 332985688,个人主页 13网友(洪枫)倾情为您奉献, : 332985688,个人主页 查询,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或控告违反控规的行为。 第二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第七条 编制控规,必须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综合考虑当地自然和人文特色、公众意愿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协调各方利益。 第八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及大兴安岭地区所辖区的控规,由城市、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其他镇的控规 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垦区、森工林区城镇的控规由农垦总局各分局、森工总局各林业局组织编制。 第九条 控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其配套法规,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编制任务。 委托控规编制任务时,应当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与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签订编制委托合同,约定编制内容、时间期限、编制经费、成果要求、违约责任等双方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控规组织编制机关应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的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制订控规 年度和近期编制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同意后执行。 第十一条 控规组织编制机关应充分体现“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按照编制计划分期、分批组织编制控规。 网友(洪枫)倾情为您奉献, :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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