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20xx年司法考试民法学历年真题解析——单项选择题(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答案: C 解析:本题考核特殊侵权行为。 人身关系是 “人格关系 ”和 “身份关系 ”的合称。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即是自然人的人格权关系和身份权关系。 本题甲乙之间的纠纷是侵权关系中的因 动物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关系,不属于人身关系的范围。 因此, A 项错误。 甲请求乙承担赔偿责任的权利是在行使债权,是相对权,而非绝对权。 因此, B 项错误。 《民法通则》第 136 条第(一)项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是 1 年。 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适用特殊诉讼时效一年的规定,因此, C 项正确。 抗辩权是能够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 行使抗辩权的前提是先承认对方的享有请求权利,然后再提出阻止对方请求权利的事由以此对抗对方权利的行使。 本题中,乙提出甲被狗咬伤与自己没有任何关系,是对甲请求权利的否认,而非抗辩。 因 此, D 项错误。 、李南、张西约定共同开办一家餐馆,王东出资 20 万元并负责日常经营,李南出资 10 万元,张西提供家传菜肴配方,但李南和张西均只参与盈余分配而不参与经营劳动。 开业两年后,餐馆亏损严重,李南撤回了出资,并要求王东和张西出具了 “餐馆经营亏损与李南无关 ”的字据。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李南为合伙人,张西不是合伙人 、张西为合伙人,李南不是合伙人 、李南、张西均为合伙人 答案: C 解析:本题考核个人合伙中合 伙人的确定及其合伙人内部协议的效力。 《民法通则》第 30 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民通意见》第 46 条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民通意见》第 46 条对《民法通则》第 30 条规定的共同劳动、共同经营作了扩大解释,即仅出资不劳动、不经营者,也可以作为合伙人。 本题中,李南和张西虽然不参与经 营和劳动,但是他们参与合伙的盈余分配,属于合伙人,因此,王东、李南和张西都是合伙人, C 项正确, AB项说法错误。 王东和张西出具的 “餐馆经营亏损与李南无关 ”的字据属于合伙人之间的内部约定,该约定是有效的,但是仅在其内部有效,对外不产生约束力。 因此, D 项错误。 ,约定由乙公司承担甲公司全部债务的清偿责任,丙公司继受甲公司全部债权。 关于该协议的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对甲公司的债权人并非当然有效 ,应当由乙丙两 公司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甲公司的债权人只能请求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应当由甲公司的债权人选择分立后的公司清偿债务 答案: A 解析:本题考核法人分立后的责任承担问题。 《民法通则》第 44 条第 2 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据此可知,一般情况下,应该由分立后的法人对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分立后的法人之间有约定的,该约定的分配方案对分立后的法人企业是有约束力的,即对内有效。 但是不能以此对抗债权人 ,除非该债权人对上述约定知情且同意。 针对本题来说,乙丙公司之间的约定对乙丙公司是有效的,但是不能当然的对债权人发生效力,除非债权人知情且同意。 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 A.。 ( ) 答案: D 解析:本题考核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非基于代理权而 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旨在将效果归属于本人的代理。 A 项中,虽然甲是冒用乙的姓名进行的民事行为,但是,并非旨在将行为效果归属于乙,而是旨在据为已有,不满足无权代理的条件,因此, A 项不选。 B 项中,某公司的董事长不是公司的代理人,而是代表人。 代理人与法人代表地位也不同,法人代表人在代表法人时,自己的人格被法人吸收,法人代表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时,仍是以自己的意思独立实施行为,只是该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本人。 本项中,董事长的行为是代表行为,而非代理行为,因此,也就无所谓无权代理的问题了。 因此, B 项不选。 《民法通则》第 63 条第 3 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C 项中的求职面试行为根据实践经验可知,属于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由代理人代理,因此,刘某冒充丁某参加请求面试的行为是违反法律禁止规定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不属于是否有权代理的评价范围之内。 因此, C 项不选。 D 项中,从 “推销员谎称 ”信息中可以判断出关某没有得到李某的授权,关某认为此保健品是邻居李某订购的,并代李某接收且付款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 因此, D 项正确。 因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而中断,下列哪一情形不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 ) 、盖章的 ,该信件或数据电文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对方当事人在下落不明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县(市)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 答案: D 解析:本题考核对诉讼时效中断的判断。 《民法通则》第 140 条 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有: ( 1)权利人之请求,指的是权利人于诉讼外向义务人请求其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 权利人提出请求,使不行使权利的状态消除,诉讼时效也由此中断。 ( 2)义务人的同意,是指义务人向权利人表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 义务人的同意,亦即对权利人之权利的承认,故与请求发生相同之中断时效的效果。 同意的方式,对此法律未有限制,口头或书面、明示或默示,均无不可,而且也不问义务人的同意是否有中断 时效的目的。 同意之表示人原则上应为义务人本人,义务人的代理人于授权范围内而为同意的,亦发生同意的效果,但保证人等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对主债务人不生同意之效果。 同意之相对人,原则上亦为权利人或权利人之代理人,对第三人为同意,不生同意的效果。 ( 3)提起诉讼或仲裁,是指权利人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请求法院或仲裁庭保护其权利的行为。 对于第一种事由来说,当事人请求的方式,应认为口头或书面等能达到请求效果的各种方式,例如: (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 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 2)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该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 3)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 4)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根据上述事例可知,本题 A、 B、 C 项分别属于事例中( 1)、( 2)、( 3)中的 情况, D 项中应该是 “省级 ”而非是 “县(市)级 ”。 因此, ABC 项属于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而 D 项不属于。 300 册藏书送给乙,并约定乙不得转让给第三人,否则甲有权收回藏书。 其后甲向乙交付了 300 册藏书。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 ,乙不能取得藏书的所有权 ,乙取得了藏书的所有权 ,乙不能取得藏书的所有权 ,乙取得了藏书的所有权 答案: D 解析:本题考核附义务的赠与合同。 甲乙之间的赠与合同属于附义务的赠与合同,而非附条件的赠与合同。 该赠与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标的物自交付时起转移。 因此,甲乙之间的赠与合同有效,乙取得了标的物藏书的所有权。 因此, ABC 项错误, D 项说法正确。 另外,附义务赠与合同的受赠人应当根据约定履行义务,如果受赠人不履行义务,赠与人有权请求受赠人履行义务或撤销赠与。 《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哪一类权利不能设定权利质权。 ( ) 答案: D 解析:本题考 核权利质权。 《物权法》第 223 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 行政法 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 本题的正确答案是 D. ,于 20xx 年 5 月 5 日将其中一层卖给乙公司,约定半年后交房,乙公司于 20xx 年 5 月 6 日申请办理了预告登记。 20xx 年 6 月 2 日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在乙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该层楼向银行抵押借款并登记。 现因甲公司不能清偿欠款,银行要求实现抵押权。 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 ) ,抵押权设立 ,但抵押权设立 ,但抵押权不设立 ,抵押权不设立 答案: C 解析:本题考核预告登记、不 动产抵押合同与抵押权的生效时间。 本题中,甲与银行之间设立的抵押是不动产抵押,一般情况下,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抵押权自办理抵押登记之日起设立。 据此首先可以判断出甲与银行之间的抵押合同已经生效。 因此, BD 项错误。 另外,《物权法》第 20 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 失效。 本题中提到的标的物在设定抵押之前已经出售给了乙公司,并办理了预告登记且没有超出上述规定的 3 个月的期限。 因此,在此期限内甲公司无权处分该不动产,即便是实际处分了,也不发生物权的效力。 因此,银行不能取得写字楼的抵押权, A 项错误, C 项正确。 :如果你在三年内考上公务员,我愿将自己的一套住房或者一辆宝马轿车相赠。 乙同意。 两年后,乙考取某国家机关职位。 关于甲与乙的约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 答案: B 解析:本题考核债的分类。 根据债的标的物的不同属性,债可划分为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 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称为特定之债,以种类物为标的的债称为种类之债。 在前者,债发生时,其标的物即已特定化;在后者,债成立时其标的物尚未特定化,甚至尚不存在,当事人仅就其种类、数量、质量、规格或型号等达成协议。 本题中,甲乙约定的时候标的物已经确定,即甲的一套住房或一辆宝马车,不是第三人的也不是销售商的,所以该债属于特定之债,而非种类之债。 因此, A 项错误。 根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债可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简单 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只有一种,债务人只能按照该种标的履行、债权人也只能请求债务人按该种标的履行的债。 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债务人可从中选择其一履行或债权人可选择其一请求债务人履行的债。 本题中,存在两个标的物可供选项,即一个是住房,另外一个是宝马车,属于选择之债,而非简单之债。 因此, B项正确。 对于多数人之债,根据多数一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不同状态,可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本题中只有一个债务人和一个债权,不存在多数一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属于连带还是按份的问题。 因此, C 项错误。 根据债务人所负给付义务的不同内容,债可分为财物之债和劳务之债。 凡债的标的为给付财物的,为财物之债;债的标的为提供劳务的,为劳务之债。 本题中债的标的物为给付财物,属于财物之债,而非劳务之债。 因此, D 项错误。 ,约定乙公司支付预付款一万元,甲公司加工服装 1000 套, 3 月 10 日交货,乙公司 3 月 15 日支付余款九万元。 3 月 10 日,甲公司仅加工服装 900 套,乙公司此时因濒临破产致函甲公司表示无力履行合同。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 ,甲公司无权中止 履行合同 900 套服装为由,拒绝支付任何货款 ,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甲公司可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 答案: C 解析:本题考核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本题中,甲乙签订的是加工承揽合同,该合同是双务合同,甲负有先履行义务,乙负有后履行义务。 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后履行义务人乙明确表示因濒临破产无力履行合同,构成预期违约。 甲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并向乙主张违约责任。 因此, A 项错误, C 项正确。 甲交付 900 件已经完成了合同的绝大部分履行义务,乙不能拒绝支付任何货款,乙有义务在甲履行义务的范围内支付相应货款。 因此, B 项错误。 乙公司丧失履行能力,甲公司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而非顺序履行抗辩权。 因此, D 项错误。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答案: C 解析:本题考核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合同法》第 185 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20xx-20xx年司法考试民法学历年真题解析——单项选择题(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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